終于如愿以償地坐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毛偉平長舒了一口氣。“為了這個被告資格,我四處奔走了兩年。”毛偉平告訴記者,
當收到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傳票的那一刻,自己的感覺就是“總算可以睡個好覺了”。
而毛偉平之所以如此“熱衷”當一名被告的緣由,還要從兩年前的那場車禍說起……
突如其來的“無名氏”
毛偉平是寧波市的一名普通客車司機,自己買了輛客車掛靠在長途客運公司從事寧波到慈溪的客運。
然而,2008年1月28日傍晚的一場突如其來的交通事故打破了他平靜的生活。
“1月份天黑得早,那天又下著雨,視線很差。”說起當時的情景,干了11年客運的毛偉平仍是心有余悸,他說,他駕駛的客車經過329國道一段正在修路的路面時,一名男子突然從路邊竄了出來。
毛偉平急忙踩了剎車,但是為時已晚,車子還是毫無懸念地撞了上去。
“被撞的男子穿著很破的黑棉襖,兩只鞋子也不一樣,頭發亂蓬蓬的。”毛偉平回憶說,事發后,他立即將傷者送往醫院,并且報了警,但被撞男子因搶救無效死亡。
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這起事故毛偉平和被撞男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接下來,便是事故后續的賠償問題。
對毛偉平來說,這應該不是件為難的事,因為在他看來,自己的車早就買了保險,不僅有交強險還有50萬的商業險。
然而,讓他意想不到的是,就是這些保險使這起原本簡單的事件演變成了一樁讓他進退兩難的“棘手事”。
拒絕理賠的保險公司
由于被撞男子身上并沒有身份證,也沒有任何能說明其身份的線索,經過交警部門登報、登電視等多方查找無果后,這名男子成了“無名氏”。
可就是“無名氏”的鑒定結果卻把接下來的問題復雜化了:毛偉平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時,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
“按照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的賠付款主要是賠給死者近親屬的,但是現在死者身份未明,錢賠給誰,怎么賠,賠多少,都是問題。”對于自己的拒絕,保險公司給出了這樣的理由。
無奈之下,毛偉平只得自己先墊付了“無名氏”的醫療費以及喪葬費用。
“這以后的任何一天,死者家屬隨時都有可能找上門來。”說起當時的心情,毛偉平告訴記者,賠償問題就像一塊大石頭,緊緊壓在他的心頭。
“保險公司對保險設定了理賠期限,如果在事故發生起兩年內不去保險公司理賠,那么將失去理賠的權利。而且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動態的,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賠償標準也是水漲船高,后半輩子很可能就要為這筆巨額賠償埋單了。”想起這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彼時的毛偉平可謂“膽戰心驚”,“公司強制司機買商業險,就是因為我們的客運線路況比較復雜,容易出事故,但是現在出了事故卻得不到理賠。”
“挺身而出”的民政局
轉眼已是2009年年底,眼看兩年的保險理賠時效和訴訟時效就要期滿了。
毛偉平告訴記者,兩年來,他和他所在客運公司不斷地催促交警部門,要求警方盡快處理此案。
“但是,交警部門告訴我,他們也十分為難,因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種情況是不能結案的。”毛偉平說。
在幾番周轉之后,交警部門找到了鎮海區民政局,打算請民政局作為原告,起訴毛偉平和保險公司。
經過協商,2009年12月30日,鎮海區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鎮海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毛偉平、毛偉平所在的客運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共同賠償57萬余元。
鎮海區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解釋了站出來當原告的原因,民政局是社會流浪群體的直接管理和救助機關,而“無名氏”大部分是流浪者;對流浪者救助的義務當然包括流浪乞討人員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救助,如果找不到流浪漢的親屬,民政局作為法定救助管理機構,代其維權,既有職責也有職權。
雖然民政局方面認為自己的原告資格合情合理,但是在庭審當日,圍繞這個問題原被告雙方仍然展開了一場爭論。
2010年2月28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保險公司方認為,《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出臺后,明確對“無名氏”的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而不是民政局。
民政局作為行政機關,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介入民事訴訟不符合我國的法律原則。而且,將錢暫付給民政局后,保險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責任并沒有徹底免除。
對此,民政局的代理人指出,從民法的角度講,對沒有合適的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被監護人,民政部門一般為監護人,所以民法中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的“有直接利害關系”可以從廣義的角度理解。民政局并非這些賠償款的所有人,而是代收和保管單位。今后如果“無名氏”的繼承人出現了,民政部門會及時給付。即使這筆賠償款長期無人認領,也將歸于社會救助基金,用于社會救助事務,更具社會意義。
“不存在”的精神賠償金
在鎮海區民政局提出的訴訟請求中,有一項格外引人注目,那就是5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對于這筆款項,原告和被告也有著截然相反的意見。
民政局的代理人提出,按照人身損害的司法解釋,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精神撫慰金是一個明確存在的賠償項目。既然民政局是作為原告代表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可能存在的家屬,那么就可以把所有的賠償項目全部起訴在內,這樣做的好處是為可能存在的受害人的家屬免去了很多麻煩。
對此,一直與民政局有著“相見恨晚”之感的毛偉平則第一次提出了相反的意見。他認為,民政局代表死者家屬起訴賠償名正言順,但是“無名氏”的死對于其家屬而言存在精神傷害,對于民政局而言,卻并不存在所謂的精神損害,所以民政局不應該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要求。
2010年3月8日,鎮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宣判,針對案件的兩個爭議焦點,鎮海區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
法院認為,民政部門是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救助與福利事業的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在社會管理中的職責,當公民生活無著、生病無錢就醫、非正常死亡又找不到應該承擔責任的人時,民政部門有責任出面提供救助及辦理喪葬等善后事宜。那么,當該公民死亡,其近親屬無法出面實現自身合法權益時,民政部門基于其職責,也可以出面代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權利。
據此,法院認定,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尚未設立,基金管理機構尚不明確的情況下,由寧波市鎮海區民政局作為本案的原告符合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民政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法院認為,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對受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精神損害的財產賠償,并通過財產賠償實現對其精神痛苦的撫慰,故精神損害的賠償金額應與受害人近親屬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精神痛苦相適應。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的確定除了要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等因素外,還應考慮受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作用及受害人與其近親屬的倫理親情等因素。考慮到本案受害人“無名氏”的近親屬情況不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金額難以確定,且精神損害撫慰金具有人身專屬性,原告寧波市鎮海區民政局在本案中只是代為訴訟而非終極意義上的訴訟,故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方向“無名氏”賠償共計52萬余元,其中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5萬余元,另外47萬余元由客車司機毛偉平按事故責任賠償60%,客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共計33萬余元的賠償金由鎮海區民政局提存保管。
“我的車子買了商業險,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根據我承擔的28萬余元的賠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從被告席上走下來的毛偉平如釋重負地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