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美國微軟公司和美國著名的GOOGLE公司之間發生了訴訟。這項訴訟涉及到美國軟件開發業知名的華裔工程師李開復博士。正是由于李博士的跳槽,導致美國出現了一場空前的“閃電訴訟”。二零零五年五月七日,李開復博士發送電子郵件給GOOGLE公司,五月二十七日雙方見面,六月九日李博士提前放假,七月五日決定離開。七月十九日GOOGLE公司宣布李博士加盟該公司,出任全球的副總裁和中國區總裁。當天,微軟公司向美國華盛頓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指控GOOGLE公司和李開復博士違反了競業禁止協議。七月二十日,GOOGLE公司向加利福尼亞州法院提起反訴,要求按照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判決微軟公司與李開復博士之間的雇用協議中非競爭性條款屬于違法。
七月二十八日,美國高等法院作出一項臨時性裁定,李博士不得在九月六日前到GOOGLE公司工作。高等法院認定李開復博士掌握了微軟的商業秘密,而且GOOGLE公司與微軟公司之間存在著競爭關系。但是,美國高等法院的判決留有余地,認為李博士到GOOGLE公司的具體崗位只要不涉及到互聯網和桌面搜索技術等業務,就沒有理由禁止他跳槽到GOOGLE公司。
九月十三日,美國金縣高等法院法官岡薩雷斯作出裁決,認為李開復博士可以立即到GOOGLE公司工作,但是工作范圍只限于招聘、創建GOOGLE中國工程研究院,與政府部門溝通聯絡等內容。
這項臨時性禁止令發出之后,微軟公司和GOOGLE公司同時宣布他們取得了重大勝利。這番表白充分顯示了李開復博士的商業價值,GOOGLE公司并且宣布,即使李開復博士不能從事商業性工作,仍然可以按照協議獲得年薪。
在這場訴訟中,沒有人關注其中所涉及到的實體問題,因為原被告的名氣太大了。這一訴訟涉及到商業秘密,但同時又是一個競業禁止案件。所謂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的職工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競爭公司和兼營競爭性的業務。在其離開崗位之后的特定時期,或者特定地區,不得到競爭性公司從事同類業務。我國公司法215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本法的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除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給予處分。我國刑法第165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為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所謂商業秘密,就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所謂不為公眾所知悉,指的是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所謂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以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所謂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體來說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決策,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標投標中的標的和標書的內容等信息。
在這個案件的背后,反映出網絡領域技術日新月異的變化。從純粹的操作系統,到網絡瀏覽系統,從單純的網絡瀏覽,到網絡信息搜索,每一步都包含著重大的商業價值。微軟公司自從推出操作系統之后,在各個領域始終保持著領先地位。但是現在人們明顯地感覺到,這個龐大的網絡商業帝國在操作系統成功之后,面對越來越多的網絡衍生產品和衍生技術,反應越來越遲鈍。對已經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的新技術,微軟公司慣常的手法是通過公司并購,兼并中小網絡公司;或者通過挖墻腳的方式,摧毀競爭對手的技術力量;在有些時候通過技術捆綁的方式,擠壓其他高科技公司的生存空間;甚至通過訴訟的方式,阻止微軟公司網絡技術人才流失。
從表面上來看,這是發生在高科技領域里的新型案件。其實,類似的訴訟早已有之。古羅馬帝國時代,奴隸主為了防止自己的奴隸被別的奴隸主所誘惑,并由此帶來商業秘密的流失,可以提起訴訟。敗訴的奴隸主應當承擔相當于損失兩倍的賠償。按照羅馬的判決,由于被告的引誘行為,導致奴隸主的“會說話的工具”不再對主人忠實,被告應當承擔由于奴隸身價下跌而給主人帶來的損失。
在中世紀,地中海沿岸的手工業十分發達,手工業作坊主為了防止學徒盜用商業秘密,在簽訂雇傭合同時,有意識地加入了保密條款。這種帶有身份性質的保密措施一直沿用到今天,成為當今各國保護商業秘密的最佳手段。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轉型國家,中國對保護商業秘密給予了高度關注。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中國是一個身份社會,每一個員工與所在的企業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上的人身依附關系。在計劃經濟時代,員工的生老病死都由單位負責,而員工必須對所在的單位忠誠。如今,實行市場經濟,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雖然有所淡化,但是,在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企業職工所有福利來源于國有企業,所以,企業職工與企業之間仍然存在著事實上的依附關系。這種特殊的關系雖然通過勞動合同或者委任合同表現出來,但是,由于長期合同的存在,使得企業與企業職工之間仍然表現為一種特殊的依附關系。這種關系決定了企業對內采取比較寬松的商業秘密保密措施,但是對外卻強調職工不得泄露商業秘密。這種“外緊內松”的管理模式,充分體現了身份社會的特征。然而,恰恰是這種家長式的商業秘密保護方式,導致許多國有企業的商業秘密大量流失。其次,中國采取的是一種漸進式改革,在國有企業的民營化,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傳統國有企業的員工面臨著民營企業的巨大利益誘惑。不少民營企業就是通過挖國有企業墻角的方式,實現了原始積累。在轉制過程中,為了保護國有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頒布了一系列保護國有企業商業秘密的規定。譬如,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者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從其他單位在職職工中招錄人員,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國家經貿委《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國有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對本企業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對有關信息適用哪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企業要權衡利弊后作出合理選擇。對于確實適合以商業秘密形式保護的信息,要準確認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并把商業秘密作為重要的知識產權納入企業資產管理的軌道。企業在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時,可以根據商業秘密的重要程度,如關系到企業生存與發展及重大經濟利益、關系到企業發展及較大經濟利益、影響企業經濟利益等程度,對商業秘密確定不同的密級。為了具體保護商業秘密,國家經貿委還特別指出,國有企業要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盡快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被竊密、泄密和破密,要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如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者企業法律顧問等,專門負責商業秘密的管理工作。國有企業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職工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并確認職工知悉保護商業秘密的事實。國有企業在經濟往來、合作研究與開發、技術轉讓、合資和合作,組織形式變更等經濟活動中,要十分注意保護商業秘密,如果發現國有企業商業秘密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及時通過行政或者司法途徑予以解決。國家經貿委還指出,國有企業要逐步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使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制度化。國有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制定如下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商業秘密事項產生、認定管理辦法;商業秘密資料使用和銷毀管理辦法;商業秘密密級確定及保密期限管理辦法;職工保守商業秘密管理辦法;商業秘密管理獎懲辦法;對外接待保密管理辦法;商業秘密要害部位保密工作管理辦法;會議保密規定;傳真機、計算機和通訊設備使用管理規定等。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之所以喋喋不休,對國有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作出如此具體的規定,其原因就在于,中國所選擇的改革方式決定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不僅僅包括有形資產的流失,還包括無形資產的流失,特別是商業秘密的流失。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我國之所以重視商業秘密的保護,還因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專利技術保護制度繁瑣,專利權取得和保護效率極低。在許多情況下,不少企業和個人寧愿選擇保守商業秘密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不愿意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這種制度上的弊端源于復雜而僵化的官僚體制。在我國,專利登記機關屬于確權機構,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在制度設計上出現了缺陷,專利登記機關不斷地通過修改法律,擴大了自己的權力。而專利機關權力的擴大,導致有些專利申請人的權利始終處于不穩定的狀態。這樣的制度設計,當然不利于通過公開技術的方式換取法律保護。所以,對許多中國人來說,采用商業秘密的保護方法才是最佳選擇。
然而,商業秘密保護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稍有疏忽,那么,企業賴以生存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就可能被公開。一旦發生商業秘密侵權事件,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必須證明自己采取了保密措施。而要證明這些并不容易。一般來說,商業秘密的排他性較弱,與專利權相比,商業秘密權具有相對性。換句話說,當事人擁有商業秘密,并不排除其他人擁有同樣的商業秘密。在有些情況下,采取保密措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但是,如果他人通過反向工程,或者通過自我研制的方式,獲取了同樣的技術信息,那么,權利人采取的所有保密措施都失去了價值。這種不確定性或者不穩定性,極易產生法律糾紛。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凡是超大規模的企業,往往采取專利申請與商業秘密保護相結合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中小企業則往往選擇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確保自己利益不受損害。
從世界范圍來看,商業秘密保護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在專利技術保護法律制度產生之前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在這一階段,由于整個人類文明尚處于身份社會,所以保護商業秘密其實是為了維護傳統的身份社會價值觀,穩定手工業生產和交換的價值體系。第二個階段是在專利保護制度建立之后到網絡技術產生之前。這一階段由于西方工業化逐漸完成,建立在現代物理學、數學、化學基礎之上的工業文明形成了獨特的技術傳承體系,每一項技術的革新和發明都是建立在傳統技術基礎之上的,西方各國通過建立和完善專利保護法律制度,延續和發展著工業文明。在這個歷史階段,新技術層出不窮,但是,由于專利制度的出現,技術之間的層位關系比較分明,商業秘密的保護只是在特定的領域、特定的行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第三個階段是網絡技術階段。在這個階段里由于通信技術的不斷發展,傳統的信息傳遞障礙被打破,各項技術在交匯融合中逐漸出現了爆發性增長的勢頭。在這個時代,有人甚至預言,如果能夠很好地研究互聯網上提供的信息,就可以在自己的家里制造一顆原子彈。由于技術的快速傳遞,特別是由于經營信息的日益重要,傳統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重新進入人們的視野,各國在重視專利技術保護的同時,逐漸地加強了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現在看來,中國正處在一個特殊的歷史轉折期,身份社會留下的烙印決定了中國對商業秘密制度情有獨鐘,而現代化工業革命的不足,影響著中國專利技術保護制度的發育,漸進式的改革,從一個側面促使了國有企業重視商業秘密的價值。所有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中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逐漸發達起來。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關于商業秘密保護散見于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必須指出的是,中國幾乎所有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規范都是“舶來品”。中國立法當局和行政機關在制定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范時,并不是沒有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但是由于立法倉促,再加上誤以為商業秘密保護是世界“通用知識”,所以,引進了許多西方國家商業秘密保護條款。從立法需求來看,這種做法似乎無可非議。但是,中國商業秘密制度到底是側重于技術信息保護還是經營信息的保護?到底是側重于合同保護還是側重于侵權保護?到底是側重于行為保護還是側重于結果保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所有這些問題都不得而知。
在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制度中,仍然將盜竊等傳統的侵權行為作為立法關注的重點。然而,從各國實際情況來看,侵犯商業秘密的方式早已超越了鼠竊狗偷之類傳統的行為,有些企業或者個人采用合法的方式來掩蓋獲取商業秘密的目的。正因為如此,各國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已經從傳統的侵權保護方式,重新恢復到合同保護方式。在中國的聯想公司收購美國IBM公司的個人電腦業務的時候,美國IBM公司開出的報價中,關于商業秘密的內容占有很大成分。聯想集團在使用IBM公司公開技術方面,可以無所顧忌,但是,一旦涉及到IBM公司的商業秘密,IBM公司在合同中設置了多個保障條款。這種做法,在我們看來雖然有些不夠赤誠相見,但是,在美國早已司空見慣。保護商業秘密,其實就是保護企業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資本。當我們還把焦點集中在傳統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上的時候,美國乃至其他的國家早已通過嚴密的合同,牢牢地守護著自己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保護的歷史嬗變,說明商業秘密在現代化大生產中仍然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從重視工業技術,到重視人,各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重新回復到本原狀態。身份社會通過對人的控制,實現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工業化社會通過對技術的控制,實現商業秘密的保護,在信息化社會,重新通過對人的控制,實現商業秘密的保護。
這種歷史的變遷和制度的轉變,反復印證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重要性,同時也說明了商業秘密保護的復雜性。假如重新重視對人的控制,但是卻沒有對人起碼的尊重,那么制度再嚴密,物理化的保護手段再嚴格,仍然難以避免商業秘密流失。反過來,如果實現對人的尊重,那么即使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著缺陷,或者物理保護上存在著一定的疏漏,仍然不會導致商業秘密的流失。
這就是說,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如果沒有以人為本的觀念,即使我們采取了密不透風的保護措施,仍然不能起到保護商業秘密的作用。保護商業秘密應該從尊重人開始。
對許多國有企業來說,無論是資產經營還是資本經營,都面臨著商業秘密保護的問題。但是,保護商業秘密不是設置重重枷鎖,不是采取封閉的方式,阻止商業秘密的使用,更不是通過強化人身依附關系,達到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目的。保護商業秘密最重要的是分清輕重緩急,對企業的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認真研究,并且在分類的基礎上,根據信息的特征和性質,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保護。如果企業的信息需要多數人知道,那么,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加以保護可能更加奏效;如果企業的信息只需要少數人知曉,那么采取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可能更有效果。
不少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通過限制企業員工之間的結婚,通過限制不同部門之間的聯系,達到保護商業秘密的目的。從表面上來看,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但是,這種禁止企業員工之間結婚、減少企業不同部門之間相互聯系的保密措施,可能會帶來沉重的代價。由于企業員工之間缺乏感情上的溝通,由于企業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機的聯系,企業決策和實施過程中很可能會出現嚴重的失誤。所以,正確的做法是,通過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告知企業員工應當遵守保護商業秘密的合同規則,并且努力縮小保密范圍,將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控制在少數人手中,通過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激發企業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提高企業的整體效益。
在現代化社會,國家信息公開與企業信息的保密并行不悖。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不但要重視自身商業秘密的保護,而且要善于利用國家公開的信息獲取更多的財富。如果像封建社會的土財主那樣,孤陋寡聞,不知道信息時代技術和市場的發展情況,那么,保護商業秘密就成了落伍守舊的表現。所以,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必須有廣闊的視野和寬廣的胸懷。對內營造良好的商業秘密保護環境,對外時刻關注各國技術和市場發展情況,防止由于掌握了部分商業秘密而沾沾自喜,固步自封;防止由于采取嚴密的保護措施而在企業內部制造緊張空氣,人人自危;防止由于商業秘密不適當的保護而阻礙創新的腳步。
從法律規范的角度來分析,我國現行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改進:
首先,在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認定上,側重于對技術信息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經營信息的保護。事實證明,技術信息既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方式加以保護,又可以通過商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而經營信息只能通過商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如果在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制度設計中,沒有考慮到對經營信息的特殊保護,那么就會削弱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的價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采用了列舉的方式,把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作為侵犯商業秘密的主要形式。并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保護商業秘密的特殊義務。但現在看來,資本經營和各種學術座談和研討會都是侵犯商業秘密的形式。如果只是羅列商業秘密的侵權方式或者手段,而沒有注意到商業秘密侵權的主觀要件,沒有把過失看作是侵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那么很難對經營性商業秘密全面保護。所以,針對經營性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必須重新設計法律規范。
其次,在采取保密措施的規定上,注意到了保密措施的具體形式,但沒有通過法律明確權利人的告知或者通知義務。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中,除了詳細羅列保密措施的具體表現形式之外,還特別規定企業應當盡到指示義務,應當對其所擁有的合法技術秘密加以明示確認,確認的方式包括“加蓋保密標識;不能加蓋保密標識的,用專門的企業文件加以確認,并將文件送到負有保密義務的有關人員;保密義務人能夠理解的其他確認方式。”換句話說,如果企業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并沒有通過合理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相關人員,那么,企業的保密措施仍然是不健全的。
第三,在確定商業秘密權利屬性方面,仍然存在著模糊地帶。商業秘密是一種信息,具有經濟屬性,在法律上表現為財產權。但是由于在大陸法國家,側重于保護物權的財產法與合同法之間存在著明確的界限,無論在權利屬性上還是保護方法上都存在著明顯的不同。所以,明確商業秘密權利的屬性問題具有重要的司法價值。在我們看來,商業秘密與其它商品一樣,體現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論是財產關系還是信任關系,在法律保護上不應該被人為地分隔開來,更不應該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立法者在設計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時候,必須考慮中國現實情況,必須將學術界千方百計割裂開來的法律制度整合起來,用系統的法律從不同的角度保護商業秘密。強調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是為了更好地設計法律制度,而不是為了突出商業秘密的財產權性質。就像微軟公司與李開復博士之間所發生的糾紛那樣,財產的屬性已經淡化,訴訟爭議的焦點恰恰是基于合同所產生的信任關系。所以,在這個問題上純粹形而上學的討論毫無價值,立法機關應當針對當前中國商業秘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
第四,在強調通過訴訟手段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沒有積極尋找其他有效的法律制度減少由于商業秘密被損害而造成的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侵權案件里有一種報復性侵權。侵權人在侵犯企業商業秘密的時候,不是為了獲取商業利益,而是為了報復企業。由于商業秘密的擴散,導致企業受到重大損失,但是由于已經無法通過頒發禁止令的方式阻止信息擴散,所以,即使企業贏得了官司,也未必能夠在經濟上挽回損失。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訴訟的方式固然很有必要,但并不能減少損失。正確的做法是,在采取法律措施保護商業秘密的同時,可以與保險公司合作,通過購買“忠誠保險”的方式,減少商業損失。這是一種新型的保護方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當認真對待。
第五,在保護商業秘密措施方面,過分突出物理屬性,而沒有看到主觀判斷。采取保密措施從客觀上看是一種事實行為,當事人只需要制定一些規章制度或者將技術圖紙鎖進檔案柜就可以了。其實不然,保密措施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沒有看到保密措施中所包含的主觀要件,沒有把保密措施看作是一種包含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那么,就很難全面保護商業秘密。在美國司法史上,曾經出現過一個典型的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攝影師乘坐直升飛機,在封閉的工廠上空進行拍照。審理此案的克羅夫特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被告乘坐直升飛機在開放的天空進行旅游攝影從表面上來看是合法的,但是一旦聯系到拍攝的領域存在著被保護的商業秘密,被告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法律要求企業對其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只是要求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保密措施就像是善意的過路人面前的一道柵欄,足以使善意的過路人不能在一眼看去或者稍加分析就可以搞清商業秘密的同時,警告其不可進一步把腳踏入被禁止進入的領地。要求企業為其商業秘密營造一個滴水不漏,可防范任何不可預測的或者不可覺察的商業間諜行為的堡壘,是不現實的。法律站在商業秘密需要保護者的一邊”。在這個判決中,法官通過“柵欄理論”,給出了清晰的答案。不能因為飛機航行的區域是公共領域,不能因為美國憲法規定公民有遷徙自由,不能因為本案原告杜邦公司沒有在廠房上蓋上大棚,或者架設高射機**或者雷達形成禁飛區,而不對杜邦公司的商業秘密加以保護。法官在強調保密措施的同時,引入“柵欄理論”,說明采取保密措施的限度。這樣的司法判例有助于我們更好的理解法律上所規定的保密措施,有助于我們從更高的層次理解商業秘密的社會屬性。
商業秘密的保護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人們的自由,但是,自由必須有權利邊界。保護商業秘密,其實就是在現代社會建立一個個透明的柵欄,讓我們既看到百花爭艷,同時又不至于爭相采摘,踐踏美好的花園。
第六,在商業秘密保護期限上,過分強調商業秘密的無限期特征,而沒有考慮到商業秘密保護的階段性特征。在英國一九六零年的一個著名判例中,法官認為,商業秘密在產品銷售之后,雖然可以被公眾所知悉,但如果有人希望“抄近道”的方式,搶占先機,那么法律仍然加以制裁。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擁有組裝式建筑物構件的技術秘密。被告事先了解到了這種構件技術,并且搶先生產相同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法官認為“行為人對在保密條件下獲得的信息,不得將其作為跳板,對在保密條件下給予信息的人,造成損害;甚至在全部內容已經發表或者任何公眾通過觀測均可確認時,這種跳板仍然存在”。強調商業秘密保護的時效性,是為了鼓勵誠實經營,防止投機取巧。今后我國立法機關應當借鑒各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中的成熟經驗,在完善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的時候,全方位地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七,在商業秘密損害賠償方面,過分強調了損害的補償性質,而沒有考慮到懲罰性賠償的重要性。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了增加一倍賠償的內容之外,沒有其他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在學術界,關于違約責任是否應該規定懲罰性賠償還存在著爭議。即使在侵權責任領域,是否需要規定懲罰性賠償也存在著很大的分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這種“填平”的賠償制度,與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一脈相承。必須指出的是,這種立法模式不利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因為侵權人的不法行為即使被查出,其承擔的責任仍然不足以對其產生懲戒效果。而在美國一九七五年作出的一個著名判例中,法院不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IBM公司“因技術被侵權而使其產品被侵權者擠占所造成的損失”,同時還要求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所獲取的不當得利。法官認為,僅僅因為被告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就節省下來大量的科研投入和時間,由于這種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使得被告與IBM公司之間的時間優勢大大縮短(時間優勢已從六年縮短為一年半),所以,被告應當賠償IBM公司這部分損失。除此之外,法官判決由于被告故意侵權,因此另外支付1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盡管在美國的學術界對法院的判決是否重復計算存在著爭論,但是,這個判決本身表明,只有亮出法律的“牙齒”,侵權者或者潛在的侵權者才會有所忌憚。如果我們的法律只是滿足于在事后彌補損失,而沒有考慮到受害人潛在的商業利益,那么,就可能會默許甚至縱容某些企業通過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方式,獲取不當得利。
國家秘密的不斷公開,商業秘密的不斷保護,是一個國家從封閉走向開放的標志,也是一個國家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發展的重要表現。保護商業秘密,其實是保護我們每個人現代化生存中的自由,保護我們最重要的財富。
然而,在保護商業秘密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時刻捫心自問:我們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在給我們帶來財富的同時,能給這個社會帶來怎樣的未來呢?
從祖傳秘方到客戶名單,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不斷擴大;從重視商業秘密到重視商業秘密的創造者,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從更新的角度實現了以人為本。在這個歷史的變遷中,中國的立法者和中國的司法機關任重而道遠。中國公民和中國企業需要重新審視自己的商業秘密觀念,從更加具有人性化的角度,保護我們的商業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