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新修訂的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特征較刑法原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以下變動:
(1)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作了擴大規定。刑法原規定假冒商標罪的主體是只限于“工商企業”,現行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和犯罪主體。現行刑法的規定比刑法原規定在犯罪主體上擴大了許多。
(2)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作了具體規定。刑法原對假冒注冊商標罪曾用的是“空白”罪狀,即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新修訂的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罪狀特別是犯罪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即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相比較新修訂的刑法規定的更具體、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據法律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主要應包括以下情況:A、在未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情況下,在同類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B、將自己偽造、擅自制造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使用在同類商品上的;C、將收購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使用在同類假冒的商品上的;D、回收注冊商標完好的容器、包裝及其附著物,使用在同類假冒商品上的等。具備上述行為之一的,都可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3)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結果作了明確規定。刑法原沒有假冒商標罪結果的規定。刑法明確規定,假冒注冊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何為數額較大,目前可參照最高人民檢察地1993年12月1日《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執行即: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何為情節嚴重,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述解釋為下列情節:A、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為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B、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C、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D、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等。
新修訂的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定刑的規定較刑法原規定有了較大加重。刑法原規定,對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新修訂的刑法規定,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相比較將原規定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提高到7年有期徒刑,將罰金刑與自由刑選擇適用改變為合并適用或者單獨適用。這樣加重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懲罰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