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陜西省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判決被告吳標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協議支付原告莊敏醫療費3700元和二次手術費用12000元。同時判決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2009年7月19日下午3時許,被告吳標駕駛輕騎鈴木牌125型兩輪摩托車,搭載原告自西向東行至勉縣和平路中段華盛超市門前,因避讓前方公交車時與周榮駕駛的同向行駛的摩托車擦掛,致原告莊敏摔倒在公路上受傷。被告吳標和周榮將原告送至勉縣醫院治療,后因原告有骨傷于2009年7月23日轉入勉縣骨傷科醫院治療。原告被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右肘部皮膚擦傷。2009年8月22日,在勉縣公安局定軍山派出所民警的調解下,原、被告及周榮三方經協商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約定原告2009年8月23日前欠醫院的醫療費由被告負責結清后原告出院,另約定由被告和周榮共同賠償原告今后二次手術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30000元,其中周榮承擔60%,計18000元,被告承擔40%,計12000元。協議達成后周榮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18000元,被告違反協議未履行約定義務,原告向醫院結清約定應由被告交納的醫療費欠款3700元后也出院回到家中。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協議支付醫療費3700元和賠償款12000元,遭被告拒絕。原告見被告不履行賠償義務,遂于2010年1月到陜西漢中漢航法醫司法鑒定所對自己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其右肱骨外科頸骨折術后,傷殘等級為九級;二次手術治療費用評估為4000元。鑒定結果出來后,原告以被告違反約定,不履行賠償義務,給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為由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3700元,支付二次手術費用賠償款12000元;2、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2544元、鑒定費1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561.3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以上合計賠償36805.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吳標駕駛摩托車搭載原告莊敏在行駛過程中,不注意交通安全,與周榮駕駛的摩托車發生擦掛,致原告從被告摩托車后座摔倒在公路上受傷,被告吳標及周榮對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負有責任。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后,雖未報警由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但原告在治療期間,經派出所民警調解,原、被告及周榮三方達成了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協議明確了對于造成原告受傷的后果,由周榮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三方均在協議上簽名確認。該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該協議確定的事故責任及賠償內容,對協議各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協議。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期限和賠償數額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協議支付應由其向醫院結清的醫療費及二次手術賠償款12000元的請求,應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鑒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請求,因該部分請求已超出協議約定賠償范圍,不予支持。據此,作出本文開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