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風險防范的角度來說,風險防范工作應當做在事前,事前防范代價最小,也最成功。而一旦糾紛發生,再采取措施,往往是聽天由命或者于事無補了。
如何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呢?
首先,企業家應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許多中國企業家喜歡獨斷專行,自行其事,在作出決策之前根本不會考慮法律方面的問題,這往往與外企的老板形成明顯的對照。對于在法制社會環境下成長起來的企業家來說,他們作出任何重大決策往往都會先咨詢或者征求律師的意見,甚至某些在國內企業家們看來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他們都會很慎重地咨詢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問題。
國內許多企業家往往只重視打官司,而忽視在日常決策中預防法律風險的工作,這其實是本末倒置。打官司不僅付出的時間、精力以及經濟成本很高,而且還存在著證據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決、判決能否有效執行等等訴訟的風險。而提前預防法律風險的成本,往往不足訴訟的幾十乃至幾百分之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防范企業法律風險,需要建立、健全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和法律顧問制度,并充分發揮法律工作人員的作用。
企業法律事務工作雖然不是企業維持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但卻貫穿于企業整個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始終。嚴格地說,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不應該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部門,而應該是企業決策層、領導層的輔助機構、智囊團。
當前在中國投資的世界500強企業以及其他世界著名企業非常多,但是為什么我們卻很少看到這些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犯罪坐牢或者企業因為法律風險而垮臺呢?應該說與這些世界著名企業內部有著完善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并發揮著充分的作用是分不開的。
企業不僅應該設立自己內部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而且還有必要聘請職業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以職業律師的經驗和見識,往往可以解決企業某些高端、重大的法律問題。那些沒有設立企業內部法律事務工作結構的中小企業,則更應該聘請適合自己企業的職業律師隨時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有的時候,律師不經意的一句話,甚至勝過企業家自己苦思冪想幾個月;律師的一條法律意見,甚至勝過自己和所有員工辛苦工作幾個月。在許多時候,律師的話“一字千金”,是完全值得的。
有句成語“亡羊補牢,猶未為晚”。對企業家們來說,如果僅僅涉及經濟糾紛,那還可以用這一成語來汲取教訓。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就再也無法補救了。
中國的企業家們如果能夠充分認識到企業經營、管理和發展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我們相信,類似牟其中、楊斌這樣“首富悲劇”將會越來越少,中國的企業才能不斷發展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