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裝點網站,從網上下載了漂亮的照片作為背景,卻不知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近日,北京一家圖片公司向外地12家公司提起訴訟,索賠數十萬元。近年來,我國攝影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頻頻發生,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不容忽視。
12家公司集體被訴侵權
去年以來,北京一家圖片公司發現有多家公司或事業單位,在未經他們授權的情況下,在各自所屬的網站中使用了他們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也未向他們支付任何報酬。這些公司涉及制造、加工、服務、醫療等各個行業。
發現這些侵權行為后,這家圖片公司一方面通過公證的形式對侵權事實進行了證據保全,另一方面委托律師發函向各家侵權單位主張權利,希望協商解決。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圖片公司將這12家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每家被告公司賠償著作權侵權賠償金2萬元和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6500元。
然而,被訴公司并不愿意承擔責任。他們表示,在接到圖片公司的律師函之前,基本上對自己的侵權行為一無所知。因為他們的網站大多是委托專業網絡公司制作管理,網站上的圖片、內容也是委托的網絡公司自行安排。
主審法官表示,這種隨便把別人圖片貼到自己網站上的現象非常普遍,往往多屬侵權行為。任何圖片作品都有著作權,只有經過授權,才能合法使用。任何出于商業目的,帶有擴大宣傳性質的使用,都需支付費用。被告公司在網站經營中應當盡到管理責任。
最終,原告圖片公司向法院申請撤訴,與各家被告達成案外和解協議,被告公司分別一次性支付圖片公司攝影圖片使用費。
翻拍照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攝影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什么樣的作品屬于攝影作品?對此,朝陽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表示,法律上對攝影作品的定義比較清晰,首先要明確該作品具有獨創性,同時還要具有可復制性,即它要符合“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翻拍的照片就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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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判實踐來看,構成攝影作品的因素在于:攝影作品的創作主要體現在拍攝者對拍攝地點、拍攝對象、拍攝角度、光線明暗等的選擇上。即使在相同的拍攝地點拍攝同樣的景觀,如果拍攝者選擇不同的拍攝角度和光線,拍攝完成的作品也是不同的。一幅作品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明暗光線的使用,會產生不同的藝術效果,會給人以不同的認知感受。審判實踐中,對攝影作品的把握尺度相對比較寬松,或者說對其獨創性的要求不是很高。
對于職務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法規定,一般職務攝影作品著作權歸屬于作者(雇員),單位在業務范圍內可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這種權利歸屬為一般原則,要求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必須是單位的工作人員。作品必須是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創作的。另一種特殊攝影職務作品著作權則歸屬于單位,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歸屬為例外。
侵權賠償金額相差較大
目前,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就攝影作品的賠償出臺相應的規定。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林子英表示,攝影作品的賠償要考慮它的特點。一方面,攝影作品的投入,相對于其他文字作品而言,物質成本較大。比如設備的投入、膠片的費用、選景的費用等。另一方面,就是攝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其產生經濟效益的關系。從審判實踐看,攝影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有在圖書、廣告以及網站(網頁)上使用的。圖書使用的又有不同的表現,有做封底、封面、勒口處使用的,也有作為書中配圖使用的。廣告上使用,有戶外廣告、報刊廣告使用,使用的版面也不同。這些使用,有些與廣告的宣傳目的、效益有直接的關系,有些則沒有直接關系,因此,在數額上會存在很大差異。審判實踐中,針對不同案件、不同作品、不同使用情況會產生不同的賠償結果,賠償金額也相差很大,幾百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據了解,各法院對攝影作品侵權賠償數額的計算標準是不一致的,但在確定賠償額時通常會適用以下兩種方法:一是以權利人可能獲得的合理預期收入為基礎,確定2-5倍的賠償數額,其中合理預期收入可能是酌定的稿酬支付標準,也可能是權利人自行制定的許可使用費標準,還可能是相關行業標準;二是根據攝影作品的歷史文化價值、侵權情節等因素,由法院酌定侵權賠償額。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出現高額賠償的情況,如曾出現過單幅照片獲賠13萬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