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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規定發布 |
作者:河北石家莊知識產權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4/28 10:51:00 |
國知網綜合消息 日前,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發布《關于辦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了官方參展者在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在世博會園區內以表演方式使用他人受法律保護的音樂作品,且該表演不向觀眾另行收取費用的,應按本規定辦理許可手續。該規定包括許可的適用對象,許可的形式、內容和效力,辦理許可的一般程序,特別程序,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收費標準,現場核查,法律責任等內容。
該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辦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的規定
(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發布) 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官方參展者在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使用他人受法律保護的音樂作品時,應事先獲得著作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并支付許可使用費。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是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是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成員。為方便官方參展者獲得合法使用音樂作品的許可,音著協派員入駐設立于上海世博會參展者服務大廳的參展者知識產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統一為官方參展者辦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手續,收取許可使用費,并將所收取費用轉付給中國國內音樂著作權人和其他國家/地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官方參展者應按照如下規定辦理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以下簡稱“許可”)手續。
1.許可的適用對象
官方參展者在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在世博會園區內以表演方式使用他人受法律保護的音樂作品,且該表演不向觀眾另行收取費用的,應按本規定辦理許可手續。
表演方式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現場表演,指由演員公開表演音樂作品的使用行為;機械表演,指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音樂作品的使用行為。
表演使用音樂作品的地點應位于上海世博會園區內,包括但不限于展區、展區之外的室內外文藝活動場地、用于商業經營的區域。
2.許可的形式、內容和效力
許可由音著協以《音樂作品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形式發出。
《許可證》的內容包括:作品使用人、作品使用時間和地點、獲得使用授權等信息。
《許可證》為官方參展者合法使用音樂作品的憑證。《許可證》一經授出,音著協將為其許可內容及許可效力承擔法律責任。
3. 辦理許可的一般程序
3.1獲取相關申請文件
官方參展者可以登錄上海世博會官網(www.expo2010.cn)或參展者服務網站下載《音樂作品使用申請表》(下稱“《申請表》”見附件二)和《使用音樂作品明細表》(見附件三),也可以到參展者服務大廳領取相關文件。
3.2填寫申請文件
《申請表》須以中文或英文完整、清楚、準確填寫,并由參展者所屬展區總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使用音樂作品明細表》包括音樂作品名稱、詞曲作者姓名等信息,如使用中國音樂作品,以中文填寫,使用其它國家音樂作品,以英文填寫。
3.3提交申請文件、繳納使用費
官方參展者應在上海世博會上首次表演使用音樂作品之日至少十日前,通過上海世博會官網(www.expo2010.cn)或參展者服務網站以電子文件(word文檔)方式先行提交申請文件,并隨后向服務中心提交填寫完備的書面申請文件。
音著協駐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收到官方參展者提交的申請文件時,根據本規定所附的《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收費標準》,確認具體費用并通知官方參展者。
官方參展者應在獲知具體費用之日起三日內在服務中心繳費并領取繳費憑據,或者通過銀行轉賬至如下賬戶: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東四南支行
戶 名: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賬 號:0200001009014427289
3.4 《許可證》的出具和領取
音著協在確認必要的文件內容和繳費信息,并收到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費后,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許可證》。官方參展者或其受托人須憑繳費憑據或銀行匯款憑證至服務中心查詢并領取《許可證》。
4. 特別程序
4.1官方參展者的特別聲明
官方參展者只要在世博會開幕日至少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組織者聲明,表示其將僅使用自己或組織者擁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即無需按本規定辦理許可并支付使用費。作此聲明的官方參展者須同時將其擁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向服務中心備案。備案音樂作品時應填寫《使用音樂作品明細表》。
組織者將備案資料轉交音著協,如經核查,確認官方參展者提交的信息有誤,官方參展者仍應辦理《許可證》。
4.2 延期繳費程序
官方參展者因特殊情況不能于上述期限繳費的,可以書面通知服務中心,要求延長繳費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世博會開幕后的三個月。
5. 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收費標準
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提供,詳見《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收費標準》(附件四)。
6. 現場核查
音著協在官方參展者表演使用音樂作品期間有權進入使用音樂作品的場地,對音樂作品使用實際情況(包括曲目信息、場所信息等)進行現場核查。官方參展者應為其提供入場、拍照及提取必要資料的便利。
經核查,官方參展者存在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情況的,應盡快補辦《許可證》;官方參展者提供音樂作品使用信息不實的,應盡快更正其申請。拒絕補辦《許可證》或更正使用信息的,由官方參展者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法律責任
組織者僅為官方參展者申請音樂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和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出具《許可證》提供便利。因官方參展者未經音著協或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音樂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官方參展者自行承擔,因此給組織者帶來損失的,還應向組織者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世博會的其他各類參展者、園區內演出組織者、園區商業經營單位等音樂作品使用者參照本文件執行。
附件:
1. 音樂作品使用許可證
2. 音樂作品使用申請表
3. 使用音樂作品明細表
4. 音樂著作權許可使用收費標準
5. 使用音樂作品現場核實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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