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有個小姑娘,最喜歡穿紅色的斗篷,她的斗篷后面帶著紅色的風帽,所以人們都親切地稱呼她“小紅帽”。有一天,小紅帽的外婆病了,小紅帽帶著媽媽準備的面包和果汁去看望外婆。經過森林的時候她遇到了大灰狼,小紅帽不認得大灰狼,所以并不害怕,還跟它聊起天來。于是大灰狼得知小紅帽的外婆生病了,而且從她口中知道了她外婆家的地址。
大灰狼抄近路來到小姑娘外婆家,將外婆吃掉,又穿上外婆的衣服躺在床上等小紅帽送上門。小紅帽果然受騙了,沒有認出“外婆”是大灰狼假扮的,可憐的小紅帽也被吃掉了。
這時候獵人經過,揭穿了“狼外婆”的真面目,并且把大灰狼殺死,救出了狼肚皮里面的外婆和小紅帽。
小紅帽的故事可以說是家喻戶曉,并且幾度被改編搬上銀幕。在帝王影視公司將小紅帽的故事改編成《小紅帽歷險記》為片名的電影并公開發行上映時,王國法院接到一位自稱為小紅帽的公民的起訴書。
原告小紅帽,王國的一名合法公民,擁有完全的公民權利。
被告帝王影視公司,大眾娛樂文化有限公司的一家分公司。
原告小紅帽訴被告帝王影視公司侵犯其隱私權和獨享的商標權,同時侵犯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制作、出版和發行權。不久前帝王影視公司制作發行了一部名為《小紅帽歷險記》的動畫片,這部動畫片講述的故事片段曾經真實地發生在原告小紅帽生活中,而故事的公之于世使原告感到難為情和不堪其辱,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極度痛苦。另外,動畫片的發行也使得原告失業,給原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因此,原告小紅帽要求被告給予不少于1,000,000美元的賠償,另外加上動畫片發行總收益的3.5%,其中,總收益要依照電影演員協會公認的方法來計算。
原告小紅帽并非無名。原告每天都身穿一件帶著紅色風帽的紅色斗篷,這樣的裝扮與原告的名字十分相稱,已經成為王國里獨特的標志性形象。原告小紅帽已經為自己的形象注冊了商標,并且依照《王國商標法》受到保護。商標持有人小紅帽依法可以使用這一形象,并且依法可以授權他人在假面舞會、萬圣節聚會等類似活動中使用這一形象,被授權使用的人應支付一定費用。原告小紅帽一直積極維護自己的商標權,而且這一權利已經得到法院認可。“小紅帽”的形象被注冊商標之后,欲以商業目的使用該名稱和形象者應通過簽訂合同獲得授權。而由被告帝王影視公司制作、出版、發行的《小紅帽歷險記》,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而且也為經合法授權使用該商標以及正在考慮要申請使用該商標的公司及個人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帝王影視公司出品的《小紅帽歷險記》一片中,講述了名叫小紅帽的女孩看望外婆的路上遇到大灰狼的故事。本案原告小紅帽確實曾經身著紅色斗篷去看望外婆,但是至于故事中所描述的小紅帽路遇大灰狼并與之交談,甚至告知了大灰狼其外婆的住址,后來大灰狼吃掉外婆并冒充外婆企圖吃掉小紅帽的種種情節,則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歪曲了“小紅帽”的形象,嚴重侵害了原告的權利。故事中所描述的小紅帽,是一個弱小、目光短淺、聽力不佳、無法獨立(需要依靠獵人幫助)并且愚蠢的女孩子。這些都是虛假的,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小紅帽”的形象。
事實是,原告小紅帽那一天帶著藥去看望外婆,但小紅帽并不是步行而是開車去的。原告沒有遇到大灰狼更別提交談了,原告沒有向任何動物提起(包括大灰狼或者其他動物)外婆身體衰弱的事情。到達外婆家后,原告小紅帽發現家里沒有燈光,當原告想開燈時,大灰狼冒充的外婆阻止了原告,并解釋說因為燈光讓眼睛很不舒服所以不開燈;很快小紅帽又發現“外婆”的聲音與以前不一樣,“外婆”解釋說是生病讓聲音改變了;小紅帽想親親外婆但被拒絕了,“外婆”解釋說不想讓自己的病傳染小紅帽,所以要原告與病床保持15英尺的距離。這些都使小紅帽不可能發現“外婆”是假的。
另外,《小紅帽歷險記》一片中關于小紅帽差點被大灰狼吃掉后來被獵人所救的情節也是純屬捏造的。那天小紅帽是受到了冒充外婆的大灰狼的襲擊,但是根據警察的筆錄,小紅帽與大灰狼進行了一番較量,并最終將大灰狼制服。
綜上所述,原告小紅帽要求:(1)被告帝王影視公司賠償因《小紅帽歷險記》的發行已經給她造成和將會帶來的損失;(2)懇請法院對被告實施懲罰性措施;(3)被告帝王影視公司即刻停止對原告權利的侵害。
(原作[美]費舍爾 翻譯 蔣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