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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國際貿易律師推薦:律師信用證業務指引 |
作者:石家莊涉外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6/22 11:13:00 |
律師信用證業務指引 簡介: 1.1信用證1.1.1信用證的定義1.1.1.1沒有信用證的確切定義 律師應該注意到,到目前為止并不存在國際公認的關于信用證的確切定義。國際商會有一些關于信用證的定義的探討,但是沒有法律上的或實務上的 ... 1.1信用證 1.1.1信用證的定義 1.1.1.1沒有信用證的確切定義 律師應該注意到,到目前為止并不存在國際公認的關于信用證的確切定義。國際商會有一些關于信用證的定義的探討,但是沒有法律上的或實務上的世界統一的信用證的定義。 1.1.1.2注意各國國內法的定義 在某些國家的國內法,存在一些關于信用證的定義。尤其是那些存在信用證成文法的國家,往往會有信用證的法律上的定義或界定方法。尤其要注意的是,在某些大陸法國家,例如德國,信用證的法律概念是從民法典或商法典的基本概念,尤其是合同法的基本概念上發展出來的。例如信用證是兩種特殊合同的結合。有些深受民法傳統影響國家,其法官在審理信用證案件時有時會深受民法或商法的影響。 1.1.1.3中國國內法的定義 中國國內沒有確切的信用證定義。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頒布的《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明確將國內信用證結算和國際信用證結算進行區分。但是該辦法中并沒有有關信用證的定義。 1.1.2信用證定義在法律實務上的意義 必須注意信用證的定義在某些法域內有時會產生嚴重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后果。例如在美國,一張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有時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信用證,而是備用信用證,則其法律后果將截然不同。在某些貿易管制國家,開立的是否是信用證將涉及復雜的國內強制性法律。在中國開立的信用證是作為國際或國內交易的支付方式,其法律后果將會有很大的不同。 1.1.3信用證的獨特性 信用證就是信用證,信用證具有獨特的特點,先進國家的法院在判決中常常強調信用證的獨特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已經在一些判決中強調信用證機制的獨特設計的特點,但是因為前面所述的原因,由于信用證來自實務,且沒有明確的定義,所以實務界在處理信用證糾紛時必須注意這一點。 1.2信用證的歷史 1.2.1英美法和大陸法的發展史 1.2.1.1商人法 律師應該注意到信用證實務是在古老的商人法基礎上發展起來,是商人的天才創造。一直到今天,有關跟單信用證的國際慣例的法律和實務的發展也是由商業和銀行實務界推動的。 1.2.1.2國際商業和銀行標準實務 律師應該注意到,信用證的標準實務在20世紀得到很大的發展,尤其是在20世紀的后50年得到很大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國際商會銀行委員會(ICC)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是目前世界上普遍接受的銀行跟單信用證的國際銀行標準實務,世界上主要的國家及其主要銀行均接受該統一慣例。中國銀行自1989年接受該統一慣例。中國的最高法院在其公布的司法解釋以及公布的指導性判決中均接受統一慣例,并將之作為國際銀行實務慣例直接加以適用。到目前為止,中國的各級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案件時,這一立場并沒有改變。 1.2.1.3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作為國際慣例或標準合同條款 是否將跟單信用證作為國際慣例,或認定統一慣例為標準合同條款,各國的做法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絕大多數的英國判例將統一慣例作為標準合同條款,并入信用證條款之中,如在信用證中明確說明按照統一慣例開立。至今為止,英國的判例在這一點上的地位并不清楚,同時存在一些相互沖突的判例。 美國絕大多數的判例將統一慣例作為標準合同條款,有少數幾個州例如紐約州,直接將統一慣例作為銀行國際慣例。但是律師必須注意的事實是,在普通法下,在信用證中注明按照統一慣例開立是極為重要的。 德國則將統一慣例作為國際商業慣例,如果參與信用證交易的雙方或一方是商人們,則統一慣例應該直接得到適用,即使他們在信用證中并沒有直接說明按統一慣例開立。韓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似乎也有這一傾向。 1.2.2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發展史 1.2.2.1國際商會的努力 國際商會在跟單信用證的法律和國際標準實務的歷史發展過程中起到壓倒性的推動作用。到目前為止,國際商會每隔10年左右會修訂統一慣例。最近國際商會有明確的聲明說,直到2003年,國際商會將不會修改目前使用的統一慣例版本。 1.2.2.2美國銀行界的努力 最早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產生于美國,早期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在美國銀行界的努力和推動下進行制定的。隨后國際商會采納了美國銀行界的建議,著手制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統一慣例的制定和修訂以及后來影響的逐步擴大,和美國銀行界的努力有很大關系。 1.2.2.3英國和倫敦實務的影響 英國一開始不接受國際商會制定的統一慣例,他們認為倫敦實務很好地反映了全球的信用證業務標準。但是隨著統一慣例逐漸為美國和歐洲大陸國家的廣泛接受,英國在1963年國際商會根據英國的意見對統一慣例進行重大修改后,英國和其他共同威爾士國家的加入,統一慣例始成為信用證實務的真正國際性的銀行實務標準。 1.2.2.4普通法和大陸法的妥協產物 必須注意到統一慣例是兩個法系下的實務和法律妥協的產物。但是在很多問題上普通法和大陸法無法妥協,這一部分問題往往就留給了各國的國內法處理。 1.3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和國內法 1.3.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作為國際銀行標準實務準則 律師應該注意到,目前為止,統一慣例作為國際銀行標準實務在國際上具有壓倒性的影響。統一慣例明確說,本慣例的規定就是國際銀行標準實務。至今為止,國際商會的意見均被各國法院重視。最近韓國法院一宗涉及中國銀行的關于單據是否相符的案例中,國際商會的意見得到韓國漢城上訴法院的尊重。必須說明的是,國際商會中國委員會無權解釋UCP500,但是他們可以就中國國內的實務標準出具意見。 1.3.2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在各國國內法上的地位 如前所述,跟單信用證在各國國內法的地位有時會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的結果。但是目前成文法的發展方向似乎更強調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例如1995年修改后的美國統一商法典第5編規定,除信用證交易的基本原則不得通過約定改變外,其他方面均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 1.3.3國內法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之關系 律師應該注意到,國際商會制定的統一慣例將很多問題留給國內法處理。例如信用證欺詐和法律救濟問題,追索權等問題。因此在處理信用證糾紛時,要注意國內法和統一慣例之間的關系。例如紐約州的成文法就明確規定,在信用證沒有明確表明準據法的時候,統一慣例將優先得到適用,其次是紐約州的統一商法典。在統一慣例和統一商法典沒有規定的時候,將適用判例。 另外要特別注意到,除了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之外,各國國內尚存在一些本地的信用證實務標準。這些本地的信用證實務標準可以經過雙方的明示約定而得到適用。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信用證交易各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各州本地的信用證實務標準。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1.3.4備用信用證問題 統一慣例和本地法的沖突問題應該特別引起銀行界和實務界的注意。特別是關于備用信用證的問題,由于國內法只在國際交易中承認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和基礎交易相互獨立的特點,不承認國內交易中的獨立擔保關系,因此根據國內交易中備用信用證交易是不被法院的實務接受的。但是這樣的交易又很多,而且當事人都以備用信用證作為一項國內基礎交易的擔保手段,而當事人又在備用信用證中約定適用統一慣例。這樣一來,就產生一個嚴重的問題:第一,統一慣例中關于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相互獨立的約定是否有效;第二,該備用信用證是否有效。如果開證行是一家外國公司在中國的分支機構,它開立備用信用證為一項中國國內的金融機構對一家外資企業貸款擔保,首先涉及的問題是,該備用信用證交易是一項國內交易還是一項國際交易、該備用信用證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必須經過外管局批準,對此福建高院有爭議很大的判例。 1.3.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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