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桂林市萬安裝飾工程公司(下簡稱“萬安”)應桂林正大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下簡稱“正大”)的要求,幫當地一個樓盤繪制裝修效果圖。不料,設計師通過QQ將效果圖傳給“正大”后,對方就沒了下文。幾天后,“萬安”發現,設計師的作品被“正大”和該樓盤的開發商擅自用在廣告上。為此,“萬安”將兩者告上法院,一審敗訴后,“萬安”上訴至自治區高院。7月26日,“萬安”領到終審判決書,自治區高院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正大”和相關房地產商賠償1.6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
收到圖紙后,裝修工程沒了下文
去年3月,“正大”銷售部負責人張某跟“萬安”的項目經理孫某聯系,請“萬安”為“正大”代售的一個樓盤進行裝修設計,之后雙方協商簽訂裝修合同。同年3月29日,“萬安”派首席設計師全桂峰等三人來到該樓盤勘查、測量、拍攝,采集裝修設計的原始數據,隨后繪制出裝修效果圖。
“正大”對效果圖提出了修改意見,全桂峰又進一步修改后,按“正大”要求,于4月6日將兩套圖紙通過網絡傳給“正大”。
“正大”收到設計圖后,裝修工程的事就沒有了下文。孫某去找“正大”交涉,對方稱,“正大”有自己的裝修隊伍,可以自行完成裝修工程。
4月9日、4月17日,“萬安”的員工發現,他們傳過去的一套效果圖被“正大”頻頻用于樓盤廣告促銷。孫某再次去找“正大”的張某,張某拒絕將樓盤的裝修工程交與“萬安”,也拒絕為效果圖支付設計費。“正大”一員工說,不能證明圖紙是“萬安”設計的。孫某非常氣憤。為證明圖紙出自“萬安”,他對全桂峰電腦里的原始圖片作了公證。隨后,“萬安”嚴正要求“正大”和相關房地產商停止侵權并道歉。多次交涉無果后,“萬安”將兩者告上桂林市中級法院。
認為“剽竊”不成立,一審判決“萬安”敗訴
桂林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萬安”提交了公證書,但要證明數碼效果圖為原創,最為關鍵和直接的證據是效果圖的原始數據和分解步驟圖。“萬安”未能提交這一證據。雖然,全桂峰將這套效果圖傳給了網名為“星期天”的QQ,但不能證明設計圖就是他原創的,也不能證明網名“星期天”就是“正大”銷售員的張某。就是說,“萬安”不能證明涉案的效果圖具有獨創性,不能證明享有著作權,也不能證明確實將這套圖紙交給了“正大”。
另外,兩份報紙上刊載的效果圖,與“萬安”提供的效果圖雖然相似,但是,由于印刷和紙張問題,報紙上的圖片細節缺失,不具備進行精細比對的條件。另外,“萬安”也未申請對二者是否同一做司法鑒定。于是,桂林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萬安”的訴訟請求,并由“萬安”負擔2396元的案件受理費。
“萬安”上訴至自治區高級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在報紙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損失10萬元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4800元。兩被告辯稱,刊登的圖片系桂林圭然廣告有限公司(下簡稱“圭然廣告”)設計的,另外,他們沒有按刊登的設計圖進行裝修,不存在廣告收益的問題。
認為肉眼可辨無需鑒定,終審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開庭時,“圭然廣告”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
自治區高院認為,首先,不能證明涉案廣告圖片是由桂林圭然廣告有限公司設計的。一審判決以“萬安”未能提交設計圖的原始數據及分解步驟圖為由,否認設計圖為“萬安”所創作,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涉案這套效果圖是委托作品,也是職務作品,除了署名權外的其他著作權,屬于“萬安”所有。本案中,“正大”和房產商將這套效果圖用于商品房銷售廣告,不但超出了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而且明顯違反了誠信原則,侵犯了“萬安”的著作權。一審判決認定“萬安”無法證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三,一審判決以“萬安”不能證明網名“星期天”就是“正大”銷售部張某為由,否認“萬安”將效果圖交給“正大”,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符。
此外,房產商和“正大”在報紙上刊登廣告所使用的這套效果圖,與“萬安”交付的效果圖完全相同,一個正常、理性的普通人通過肉眼觀察,就可以得出上述結論,根本不需要對兩者是否相同做司法鑒定。一審的相關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因此,自治區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兩被告在判決生效時起立即停止侵權,并在15日內在原先刊登涉案圖片的兩家報紙刊登公告賠禮道歉。兩被告連帶賠償“萬安”經濟損失1.2萬元和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4000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4792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7月26日,“萬安”領到了終審判決書。“萬安”委托代理人韋甘霖律師認為,終審判決說明,在司法實踐中,法院越來越重視著作權的保護。此案為桂林市裝飾公司圖形作品保護開了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