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貨物)國際招標文件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貨物)國際招標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者名稱)
招標通告招標編號:(項目名稱)
(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協定號 國際開發協會 信貸協定號)
根據 19 年 月 日第 號聯合國發展論壇報上此項目一般采購公告,(招標者名稱)利用世界銀行貸款為(項目名稱)就下列設備/材料邀請密封投標:
(設備/材料名稱、標號/包號)
所有愿意參加此投標者請于19 年 月 日起(上午9時至11時,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與(招標者名稱)聯系,購買招標文件,每套______人民幣元或_____美元。售款概不退還。
接受投標文件的截止日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10時(北京時間),其后所到達的投標文件或未按招標要求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恕不接受。茲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9時(北京時間)在(開標地點名稱)公開開標。
(招標者名稱)
地址:
電傳:
電報掛號:
電話:
一、招標邀請書
招標編號:
1.(招標者名稱)就(項目名稱)、(設備/材料名稱)合同進行招標。
2.茲附招標文件如下:
一、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者須知
三、招標要求
四、技術規格
五、合同條款
六、合同格式
附件1 投標格式
附件2A 投標價格表——國內投標者
附件2B 投標價格表——國外投標者
附件3 貨物說明——覽表
附件4 規格差異表
附件5 投標保函格式
附件6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7 資格文件
3.對本招標邀請的詢問,應以書信或電報或電傳與(招標者名稱)聯系,地址如下:
(招標者名稱及地址)
電傳:
電報:
4.(招標者名稱)將在上述地址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密封投標,并在招標通告規定的地址公開開標。投標者代表可自愿參加。
二、投標者須知
(一)導言
1.資金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以下統一簡稱為世界銀行)獲得用于(項目名稱)的多種貨幣的相當于______美元的貸款,并打算將此項貸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標的付款。只有在根據貸款協議,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并經世界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協定的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從貸款協定中獲得任何權利,也沒有對貸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權利。
2.合格的投標者
對于符合現行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的所有供貨商均適用。
3.合格的貨物及服務
(1) 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貨物及其輔助服務,其原產地應符合現行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的國家和地區,合同項下的所有支出僅限于這類貨物和服務。
(2) 本條款所說的原產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或生產的地方,或提供輔助服務的地方。生產貨物系指經過制造、加工或對元部件進行重大裝配,使貨物成為商業上承認的在基本特性或目的或效用上與其元部件實質上不同的產品。
4.投標費用
投標者應承擔與投標的準備和提交有關的一切費用。(招標者名稱)在任何情況下,且不論招標進行或結果如何,對這些費用概不負責。
(二)招標文件
5.招標文件
(1) 需要的貨物、投標程序以及合同條款均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招標文件包括:
一、招標邀請書
二、投標者須知
三、投標要求
四、技術規格
五、合同條款
六、合同格式
附件1 投標格式
附件2A 投標價格表——國內投標者
附件2B 投標價格表——國外投標者
附件3 貨物說明一覽表
附件4 規格差異表
附件5 投標保函格式
附件6 履約保函格式
附件7 資格文件
(2) 投標者應詳細研究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須知事項、格式、條款和規格。如沒有提交招標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資料或提交的投標在各方面對招標文件沒有做出根本性反應,其風險由投標者承擔,且可能招致投標被拒絕。
6.招標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未來投標者均應在投標提交截止日前一個月,按招標通告中所列(招標者名稱)的通訊地址書面通知(招標者名稱)。對于投標提交截止期前一個月內收到的澄清招標文件的任何要求,(招標者名稱)將以書面答復。(招標者名稱)的書面答復將分別寄給所有收到招標文件的未來投標者。
7.招標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標提交截止日期前任何時期,(招標者名稱)可以任何理由,主動地修改招標文件,或在答復未來投標者提出澄清要求時,修改招標文件。
(2) 對招標文件的修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招標文件的未來投標者,并對他們具有約束力。
(3) 為使未來投標者在準備投標時有合理的時間考慮修改內容,(招標者名稱)可以酌情延長提交投標的截止日。
(三) 投標的準備
8.構成投標的文件
投標者準備的投標應包括以下幾部分:
(1) 按第9、10和11條填寫的投標格式、投標價格表及貨物說明一覽表(詳見附件1、2、和3)
(2) 按第12條出具的關于投標者有資格投標并且在授標時有資格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
(3) 按第13條出具的有關投標者提供的貨物及其輔助服務是合格的貨物和服務并符合招標文件(包括規格差異表,如果適用的話,詳見附件4)的證明文件。
(4) 按第14條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保函詳見附件5)
9.投標格式
(1) 投標者應填寫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格式及其適當的投標價格表,標明所提供的貨物、貨物的簡要情況、產地、數量及價格。
(2) 為實施第25條規定的國內優惠,(招標者名稱)將把所有的投標分別歸入以下三組。
①A組投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制造的,其制造費用中的國內增值部分不少于工廠出廠價的20%的貨物。
②B組投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制造的,其制造費用中的國內增值部分少于工廠出廠價的20%的貨物和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貨物。
③C組投標:由(招標者名稱)直接從國外供應商或通過供應商的當地代理商進口的外國貨物。
(3) 為便于(招標者名稱)分組,投標者應填寫投標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種合適的價格表,但如填寫不正確,將不導致被廢標,(招標者名稱)會重新將該投標歸入合適的組內。
10.投標價格
(1) 投標者應在這些招標文件所附的投標價格表中標明,根據合同擬提供貨物的單價和總投標價。如單價和總價有出入,以單價為準。
(2) 投標價格表內標明的價格應按下列方式分別填寫:
①A組投標:(按上述9(2)①條款規定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貨物)
a.貨物工廠出廠價,包括對制造和裝配該貨物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已交付的全部進口關稅、銷售稅和其他稅費(這些稅費不應分開填寫,而應包括在貨款中)。
b.如取得合同,對貨物將支付的任何銷售稅和其他稅費。
c.制造費用中國內增值部分以工廠出廠價的百分比表示。
②B組投標(見上述9(2)②款規定)
a.貨物按工廠出廠價、展室交貨價、倉庫交貨價或貨架交貨價報價,包括對以下已交付的全部進口關稅和銷售稅及其他稅費。
工廠出廠價貨物的制造、裝配過程中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
按展室交貨價或貨架交貨報價的已進口的外國貨物(關稅不應分別填寫,而應包括在貨價中)
b.如取得合同,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征收的銷售稅和其他稅費。
③C組投標(按上述9(2)③款規定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的貨物)
a.成本加運輸費和保險費價(中國目的港)。
b.離岸價(裝運港)
(3) 根據上述10.2款,對投標者規定的分項報價僅為(招標者名稱)評標之用,(招標者名稱)以其他方式成交的權力不受此限制。
(4) 在投標者履行合同期間,投標者在投標價格表中標明的價格為固定價,任何情況下不得改動。以可調價格方式提交的投標將按23條予以拒絕。
(5) 投標價格應包括技術規格項下所要求的安裝、調試、考核驗收、培訓等費用,并分別列明這些費用,供(招標者名稱)評估。
11.投標貨幣
(1) 投標格式和投標價格中的標價應按以下貨幣報價:
A.美元或投標者本國貨幣或制造商國家的貨幣。
B.如投標者預計在履約過程中所發生費用開支的貨幣超過一種以上,并且希望得到相應貨幣的付款,則投標者應在其投標中提出。在此情況下,其投標應:
a.以多種貨幣報價,每一貨幣金額最后組成總投標價;或
b.以一種貨幣報價,提出用其他貨幣付款在總標價中的百分比,并注明計算時所用的匯率。
12.投標者合格性和資格的文件
(1) 按照第8條,投標者應提交證明有資格進行投標和有資格履行合同的文件,作為其投標的一部分。
(2) 投標者有資格投標的證明文件應使(招標者名稱)滿意,即在提交投標時,投標者應來自符合現行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的合格國家和地區。
(3) 投標者履行合同的資格證明文件應使(招標者名稱)滿意。
A.如投標者根據合同提供的貨物不是投標者自己制造或生產的,投標者應由貨物的制造者或生產者正式授權委托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供貨。
B.投標者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財務、技術和生產能力。
C.如投標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則將由有能力的代理人履行合同條款規定的由賣方承擔的維修、修理和備件供應之義務。
(4) 投標者須填寫并提交投標文件所附的資格文件(見附件7)。
13.證明貨物合格性及與招標文件一致性的文件
(1) 按照第8條,投標者應提交關于根據合同提供的所有貨物及其輔助服務的合格性并符合投標文件的證明文件,作為投標的一部分。
(2) 貨物和服務合格性的證明文件應使(招標者名稱)滿意,即貨物和服務須來源于符合現行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的合格國家和地區。為滿足本款要求,交貨時須出具原產地證明。
(3) 貨物和服務符合招標文件的書面證明,可以是印刷品、圖紙和資料。并須提供:
A.貨物主要技術和性能特點的詳細說明;
B.自貨物使用起兩年期間貨物正常、連續運行所需的所有零備件、特殊工具等貨源和價格情況的全部詳細清單;
C.規格差異表(見附件4)。
(4) 關于按上述(3)、C、所提供的說明,投標者須注意,(招標者名稱)在技術規格中規定的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標準以及參考牌名和樣本號只是作為說明并非限制,投標者可以在投標中選用替換標準、牌名和樣本號,但應以(招標者名稱)滿意為條件,即這些替換從根本上要相當于或優于技術規格中規定的標準。
14.投標保證金
(1) 按第8條規定,投標者須以投標貨幣提交金額不少于投標總金額的______%的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的一部分。
(2) 投標保證金是為了保護(招標者名稱),防止發生根據在本條款第(7)款會導致沒收投標保證金的行為。
(3) 投標保證金的貨幣與投標貨幣一致,并應以下列形式提供:
①銀行保函:由a.中國銀行;或b.中國銀行在國外的業務往來銀行;c.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其他中國或外國銀行;d.不包括在b、c項中的事先得到(招標者名稱)同意的外國銀行,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格式出具的保函(附件5),有效期為投標有效期后30天。
②銀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現金。
(4) 對任何未按(1)和(3)款規定隨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招標者名稱)可按第23條規定,認為未作出根本性反應而予以拒絕。
(5) 未中標的投標者的投標保證金將在(招標者名稱)根據第21條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后(除非有效期已延長)30天予以退還,不加計利息。
(6) 中標的投標者的投標保證金在投標者按第33條簽訂合同并按第34條規定交納履約保函后予以退還。
(7) 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況:
A.投標者在投標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其投標;或
B.中標投標者未能:a.根據第33條簽訂合同;或b.根據第34條開具履約保函。
15.投標語言
投標者所做的投標及投標者與(招標者名稱)就投標所進行的通訊和交換的文件均應以英文書寫。投標者提交的任何印刷品也可以用另一種文字書寫,但需隨交英文譯本一份,在這種情況下,對投標的解釋以英文譯本為準。
16.投標方式
(1) 投標者應準備______份投標書(一份正本、______份副本),每份需清楚地標明“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如有不符,以正本為準。
(2) 投標書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標者或被授權保證投標者履約的人簽字。授權人須隨投標遞交授權書。除未經修改的印刷品外,投標書的每一頁均須由投標的簽字人草簽。
(3) 投標書內不得有行間書寫、涂擦或改寫,除非投標者有必要進行改錯,但必須由投標簽字人對改錯草簽。
(4) 電報投標不予接受。
(四)投標遞交
17.投標的密封和標記
(1) 投標者對投標正本和所有副本應用內外二層信封密封。
(2) 內信封和外信封均應:
①按下述地址致:(招標者名稱)
(詳細地址)
②寫明項目名稱、招標編號、正本或副本及“請勿在(招標通告規定的開標時間)之前啟封”。
③在內信封上寫明投標者名稱和地址。
(3) 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第(2)款要求密封或做標記,(招標者名稱)對投標的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招標者名稱)可拒絕過早啟封的標書。
18.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
(1) 根據第19條,(招標者名稱)收到投標書的時間不得遲于招標通告中規定的截止時間。投標書可郵寄或面交。
(2) (招標者名稱)可以按第7條規定酌情修改招標文件以延長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在此情況下,(招標者名稱)和投標者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應根據延長截止日期而延長。
19.遲交的投標
(招標者名稱)可拒絕在第18條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標。
20.投標的修改和撤銷
(1) 投標者在投標書提交后可以修改或撤銷投標,但以(招標者名稱)在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標者的修改或撤銷的書面通知為條件。
(2) 投標者的修改或撤銷通知應按第16條17條規定編寫、密封、做標記和發送。
(3) 根據第26條,在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標。
(4) 在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標者在投標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滿前,不得撤銷投標。在此期間撤銷投標則導致沒收投標者的投標保證金。
21.投標有效期
(1) 投標有效期為(招標者名稱)按第22條規定的開標之日后______天。
(2) 在例外情況下,(招標者名稱)可要求投標者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延長投標有效期的要求與答復均應以書面(電報或電傳)進行。根據第14條規定,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也應相應延長。投標者可以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而不被沒收投標保證金,對于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既不要求也不允許該投標者修改投標。
(五)開標
22.(招標者名稱)開標
(1) (招標者名稱)在投標者代表愿意出席的情況下,按招標通告中規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公開開標。
(2) 開標時宣布投標者名稱、投標價格、投標價格的修改、投標的撤銷、是否有適當的投標保證金以及(招標者名稱)認為適當的其他情況。
(六)投標的審查、評估和比較
23.初步審查及確定是否做出根本性反應
(1) 開標后,(招標者名稱)審查投標是否完整,有無計算上的錯誤,是否已提交需要的投標保證金,投標文件是否已經適當簽字,投標是否大體符合要求,如單價與總價不符,以單價為準,修改總價,對不接受修改計算錯誤的投標者,其投標將被拒絕。如大寫與小寫不符,以大寫為準。
(2) 在按第24條做詳細評估之前,(招標者名稱)要確定每一個投標是否對招標文件做出根本性反應。
(3) 本條所說的根本性反應的投標系指符合招標文件的所有條款,沒有重大差異。重大差異系指實質上影響投標者按合同提供貨物的數量、質量或交貨,或者指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實質上限制了合同項下(招標者名稱)或投標者的權力和義務。
(4) (招標者名稱)對投標的反應的決定是依據投標內容本身,而不依靠外來的證明。
(5) 確定為未作出根本性反應的投標將被(招標者名稱)拒絕,投標者不得通過改正不符之處而使其投標作出反應。
(6) 對于投標中并不構成重大偏離的任何微小差異,(招標者名稱)可以另作考慮。
24.投標的評估和比較
(1) (招標者名稱)將對按第23條確定作出根本性反應的投標進行評估和比較。
(2) (招標者名稱)對投標的評估不包括,也不考慮以下項目:
①對(招標者名稱)進口的外國貨物,在投標后對貨物將要征收的關稅和進口稅費。
②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的貨物或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外國貨物,在授標后對貨物將要征收的銷售稅和其它類似稅費。
(3) 為便于評估和比較,(招標者名稱)將把所有取得合同后應付的以各種貨幣表示的投標價,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銀行在開標之日為類似交易公布的賣價折成美元。如果在作出中標決定前貨幣值發生變動,投標價格以決定中標當日匯率重新評估,但不能遲于(招標者名稱)按第21條規定的原投標有效期。
(4) 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貨物,應按工廠出廠價/倉庫交貨價/貨架交貨價進行比較,該價格包括一切費用,以及對貨物中所使用的或將使用的進口元部件和原料已征收的或應征收的稅費。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的貨物,應按成本加運輸保險費價(目的港)進行比較。
(5) (招標者名稱)評估投標除了考慮投標價格這個主要因素外,還要考慮技術規格中列明的因素和準則。
25.國內優惠
(1) 在比較投標時,(招標者名稱)將按以下程序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制造的貨物給予一定的優惠。其條件是投標者應向(招標者名稱)和世界銀行滿意地證明,貨物的制造費用中包含的國內增值部分至少相當于該貨物工廠出廠價的20%。
(2) (招標者名稱)首先審查投標者按第9條提交的投標價格表的分組是否正確,并在必要時對分組進行修改。
(3) 對每組投標的評估先在組內各自比較,確定每組最低評估投標。然后各組最低評估投標相互進行比較。如經此比較確定A組或B組投標為最低評估投標,則該標即被選為中標。
(4) 如果經上述比較,確定C組投標為最低評估投標,則為進一步比較起見,所有C組投標的評估價格應加上相當于以下金額較少者后,再和A組最低評估投標進行比較:
①非免稅進口商進口C組提供的貨物而可能支付的進口關稅和其它進口稅費;或
②該貨物的成本加運輸保險費價的15%。
經過進一步比較確定A組投標為最低評估投標,則選其中標;反之,則選C組最低評估投標中標。
26.投標的澄清
(1) 為有助于按第23和24條規定對投標進行審查、評估和比較,(招標者名稱)可以要求投標者澄清其投標。提出澄清的要求與答復均應是書面的,并不得要求或提出改變投標價格或實質內容。
27.聯系
(1) 除按照第26條規定辦理外,從開標時起到授予合同時止,投標者不得就有關投標的任何事項與(招標者名稱)聯系。
(2) 投標者試圖影響(招標者名稱)評估投標、比較投標或決定授予合同的任何努力可能導致拒絕該投標者的投標。
(七)合同的授予
28.中標的標準
(1) 除按第30條規定辦理外,(招標者名稱)將把合同授予中標者,其投標被確定是做出根本性反映為最低評估價的投標,并且,中標人被(招標者名稱)按第29條規定確信為有資格能令人滿意地履行合同。
29.資格后審
(1) 在沒有資格預審的情況下對被選擇為其投標是做出了根本性反應,并且是最低評估價的投標者,(招標者名稱)將確定其是否有資格令人滿意地履行合同。
(2) 作出確定時將考慮投標者的財務、技術和生產能力,并以審查投標者按第12條提交的投標者資格證明文件及(招標者名稱)認為必要和合適的其它資料為基礎。
(3) 如確定投標者不能合格地履行合同,其投標將被拒絕。
30.中標時(招標者名稱)更改數量的權利
(1) 授予合同時(招標者名稱)對招標要求中規定的貨物和服務的數量保留增加或減少技術規格中列明的范圍的權利。
31.(招標者名稱)接受和拒絕任何或所有投標的權利
第28條規定,(招標者名稱)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時候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取消招標和拒絕所有投標的權利,無須對受影響的投標者承擔任何責任,也沒有義務將(招標者名稱)的行動背景通知受影響的投標者。
32.中標的通知
(1) 在投標有效期滿前,(招標者名稱)將以掛號信、電報或電傳通知中標者其投標已被接受。
(2) 中標的通知構成合同成立。
(3) 中標者按第34條提交履約保證金后,(招標者名稱)即速通知不中標者投標已被拒絕并將按第14條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33.合同格式
(1) (招標者名稱)在通知中標者其投標已被接受的同時,向投標者寄送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體現雙方之間的所有協議的合同格式。
(2) 收到中標通知和合同格式后30天內,投標者應派遣其授權代表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招標者名稱)在(地點)簽署合同。
(3) 或投標者在收到合同格式后30天內簽署合同并注上合同日期,郵退給(招標者名稱)。
34.履約保證金
(1) 中標者在簽署合同后30天內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招標文件所附的格式(附件6)提交履約保證金。
(2) 如中標者未按上述第(1)款或第33條要求辦理,則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標并沒收中標者的投標保證金。在此情況下,(招標者名稱)可將合同授予下一最低評估投標者或重新招標。
三、招標要求
四、技術規格
注:以上兩節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專門編制。
五、合同條款
1.定義
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理解為:
(1) “合同”系指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買賣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包括合同格式規定的所有附件和文件。
(2) “合同價格”系指根據合同規定,在賣方全部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時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格。
(3) “貨物”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儀表、備件、工具、手冊和其他技術資料,或其他的材料。
(4) “服務”系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承擔的安裝、調試、技術協助、校準、培訓和其他類似的業務。
(5) “買方”系指(招標者名稱)。
(6) “賣方”系指根據合同提供貨物和服務的公司或實體。
(7) “世界銀行”系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
(8) “P、R、C”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技術規格
提供和交付貨物的技術規格應與本招標文件中技術規格的規定相一致,也應與所附技術規格差異表的規定(如果有的話)相一致(附件4)。
3.資金來源和產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以下簡稱為世界銀行)獲得用于(項目名稱)項目的、各種貨幣的、相當于______美元的貸款,并打算將此項貸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標所要求達成的合同項下的合格款項。世界銀行的付款只有在根據貸款協議條款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并經世界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協議的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從貸款協議中獲得任何權利,也沒有對貸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權利。
(2) 合同項下提供的所有貨物和輔助服務,其原產地應符合現行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的國家和地區
(3) 本條款所說的“原產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或生產的地方,或提供這些服務的地方。
4.專利權
賣方應保護買方在中國使用貨物或貨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關于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和工業設計權的指控。
5.包裝
5.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供應的全部貨物,均應按出口標準保護方法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合于遠洋和內陸運輸的多次搬運、裝卸、防潮、防震、防銹以及粗魯搬運,以使貨物安全無損運抵合同現場。由于賣方包裝不良所發生任何銹蝕、損壞和損失由賣方承擔。
5.2 每件包裝中應附有詳細裝箱單和質量合格證各一份。
6.嘜頭
賣方應在包裝箱毗鄰的四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顯易見的英文字樣說明下述內容:①收貨人;②合同號;③嘜頭;④收貨人代號;⑤目的港;⑥貨物名稱和項號、箱號;⑦毛重/凈重(公斤);⑧尺寸(長×寬×高)。
如果貨物單件重量達到或超過2噸,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以英文和適當運輸標志標明“重心”和“吊裝點”,以便于裝卸和搬運。根據貨物的特點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刷制“防潮”、“小心輕放”、“勿倒置”等字樣和其它適當的國際貿易標志。
7.裝運條件
7.1 成本加運輸保險費價合同
7.1.1 賣方應于合同規定的交貨日前60(陸拾)天(在海運情況下),或40(肆拾)天(在空運情況下),將合同號、貨名、數量、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待運日期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寄給買方交貨詳細清單一式6(陸)份,包括合同號、貨名、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貯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
7.1.2 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安排運輸并支付運費,以保證貨物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交貨。
7.1.3 在賣方租訂的船只抵達裝運港前10天,賣方應將船只名稱、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貨名、數量、總重量、總體積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
7.1.4 提單或空運單日期為貨物實際交貨日期。
7.1.5 除另行同意外,貨物從產地“裝甲板”和“轉船”是不能接受的。
7.1.6 運載船只應屬于世界銀行采購指南規定的合格國家和地區的船只。
7.2 中國工廠出廠價合同。
7.2.1 賣方應于合同規定的交貨日前40天,將合同號、貨名、數量、件數、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和備妥待運日期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掛號信寄給買方交貨詳細清單一式六份,包括合同號、貨名、規格、數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貯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
7.2.2 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費用由買方用戶承擔。
7.2.3 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單據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7.3 賣方發運的貨物數量和重量不應多于合同規定。如有此類情況,買方對超過的數量和重量,概不負責付款,一切后果應由賣方承擔。
8.裝運通知
賣方應于貨物裝船完畢后,在24(貳拾肆)小時內將合同號、貨名、數量、毛重、體積(立方米)、發票價值、運輸工具名稱及交付日期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
9.保險
對中國工廠出廠價合同,由買方負責保險。對成本加運輸保險費價合同,由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一切險”。
10.支付
10.1 (方案一)
(國外賣方)
10.1.1 將按下述方式向外國賣方付款。
10.1.2 買方應于合同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向賣方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該信用證通過由賣方指定的買方同意的在賣方國家的一家銀行轉遞,金額為合同總價。該信用證允許在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內憑提交本款規定的下述裝運單據支付成本加運輸保險費價100%費用。在中國發行的銀行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承擔在議付款項中發生的一切利息費用。
A.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和“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2份。
B.商業發票一式5份。
C.詳細裝箱單一式5份。
D.制造廠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5份。
E.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保險單正本1份和副本4份。
F.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電傳裝運通知份。
G.證明承運船名和國籍已征得買方批準的信件1份。
H.產地證書一式5份。
I.即期匯票一式2份。
10.1.3 賣方應于每批貨物裝運后48小時內將上述第10.1.2款規定的單據(除F和I項單據外)的3套寄給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公司,各一套分別寄給買方和買方用戶。賣方應隨船向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提交3套上述單據。如賣方不能按本款規定及時地隨船提交上述單據或郵寄上述單據,則由于遲報關和提貨所引起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國內賣方)
10.1.4 賣方應按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交貨。交貨后,賣方應向買方提交下列付款單據,買方審核付款單據符合合同規定后安排付款。賣方負擔在付款中發生的銀行費用和在國外發生的銀行費用。
A.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單據正本3份,副本2份。
B.發票一式5份。
C.詳細裝箱單一式5份。
D.制造廠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5份。
E.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電傳裝船通知1份。
F.產地證書一式5份。
10.2 (方案二)
(國外賣書)
10.2.1 將采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付款,該信用證將按下述方式向賣方出具:
10.2.2 買方應于合同生效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向賣方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該信用證通過由賣方指定的買方同意的在賣方國家的一家銀行轉遞,金額為合同總價。該信用證允許下述付款。
(1) 合同總價的______%即______,憑提交下述單據付款。
A.賣方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授權賣方出口合同貨物的出口許可證影印本1份或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1份。
B.由賣方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___%的不可撤銷保函一式2份。
C.金額為合同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5份;
D.即期匯票一式2份;
E.商業發票一式5份;
(2) 合同總價的______%,即______,按每批交貨價值的______%,憑提交下述單據付款:
A.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并注明“運費已付”和“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單正本3份,副本2份;
B.商業發票一式5份;
C.詳細裝箱單一式5份;
D.制造廠出具的質量證明書一式5份;
E.即期匯票一式2份;
F.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電傳裝運通知1份;
G:證明承運船名和國籍已征得買方批準的信件一式5份;
H.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保險單正本1份,副本4份;
I.產地證書一式5份。
賣方應于每批貨物裝運后48小時內將上述單據(除E和F項單據外)的3套寄給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各1套分別寄給買方和買方用戶。賣方應隨船向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提交3套上述單據。如賣方不能按本款規定及時地隨船提交上述單據或郵寄上述單據,則由于遲報關和提貨所引起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3) 合同總價的______%,即______,在買方驗收全部合同貨物后,憑提交下列單據付款:
A.商業發票一式5份;
B.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貨物驗收證書一式5份;
C.即期匯票一式2份。
10.2.3 在中國發生的銀行費用,由買方承擔,在中國境外發生的銀行費用,由賣方承擔。賣方承擔在議付款項中發生的一切利息費用。
10.2.4 信用證項下記錄的議付只限于通知行。
(國內賣方)
10.2.5 賣方應向買方提交付款單據,買方審核付款單據符合合同規定后按下述方式和比例安排付款。
(1) 合同總價的______%,即______,并憑提交下述單據付款:
A.由賣方銀行出具的以買方為受益人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______%的不可撤銷保函一式2份;
B.金額為合同總價的100%的形式發票一式5份;
C.商業發票的一式5份;
(2) 合同總價的______%,即______,按每批交貨價值的______%,并憑提交下述單據付款:
A.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單據正本3份,副本2份;
B.商業發票一式5份;
C.詳細裝箱單一式5份;
D.制造廠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E.產地證書一式5份;
F.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電傳裝運通知1份。
(3) 合同總價的______%,即______,在買方驗收全部合同貨物后,憑提交下述單據付款:
A.商業發票一式5份;
B.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貨物驗收證書一式5份。
11.技術資料
11.1 合同生效后60天(陸拾)天內,賣方應將每臺設備和儀器的英文技術資料2份,如樣本、圖紙、操作手冊、使用說明、維修說明、服務記錄和示意圖寄給買方。
11.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資料應隨同每次發運的貨物包裝和發送。
12.質量保證
12.1 賣方應保證貨物是嶄新的、未使用過的,并且是第一流的工藝、以最優良的適當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賣方應保證貨物在其使用期內,在正確安裝、適當操作和維修的情況下,使用性能令人滿意,從貨物最終驗收之日起的12月的保證期內,賣方應對因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負責。一遇故障買方應立即通知賣方,賣方應在30天內,除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外,負責免費修理或更換有缺陷的部件、零件或設備。
13.檢驗
13.1 發貨前制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重量進行精密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證明書,該證明書應是所提交的付款單據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不得視為貨物最終的質量、規格、性能、數量和重量的證明。質量證書應附有一份載明制造廠試驗的詳細的結果的報告。
13.2 貨物到達現場后,買方應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提出申請,要求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進行檢驗并簽署一份商檢證明。如商檢局發現貨物的規格或數量或兩者都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后90(玖拾)個日歷日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13.3 如果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不符或在第12條規定的保證期內貨物由于各種原因被證明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安排商檢局進行檢驗并有權憑商檢證書向賣方提出索賠。
14.索賠
14.1 如賣方對不符合合同規定情況的負有責任,而且買方在合同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的檢驗、安裝、調試、考驗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索賠,賣方應在征得買方同意后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解決索賠。
14.1.1 同意拒收貨物,賣方合同中規定的同樣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負擔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貯存費、裝卸費和保管及保護拒收貨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費用。
14.1.2 根據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受的損失數額,降低貨價。
14.1.3 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性能的新貨物更換有缺陷的貨物,并承擔買方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第12條規定,對更換貨物質量的保證期作相應延長。
14.2 如果賣方收到買方的索賠要求后30(叁拾)個日歷日內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15.遲交和罰款
15.1 賣方如未按合同規定按時交貨(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事故除外,),并在賣方同意支付罰款的條件下,賣方同意推遲交貨。罰款應從付款中扣除或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罰款不應超過遲交貨物總值的5%。罰款率按每7個日歷日收0.5%,不足7天者亦按7天計算。如果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后10個星期未能交貨,買方有權取消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 由于嚴重的火災、水災、臺風和地震及其他雙方同意屬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按事故影響的時間予以延長。
16.2 受事故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地以電報或電傳通知另一方,并在14(拾肆)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詳情證書提交給另一方確認。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響時間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繼續履行本合同事宜友好協商解決,并達成協議。
17.稅費
17.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買方征收與合同有關和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均由買方支付。
17.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現行稅法對賣方征收與本合同有關和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均由買方支付。
17.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征收與本合同有關和執行本合同的一切稅費均由賣方支付。
18.履約保證金
18.1 賣方應于簽約后30(叁拾)個日歷日內向買方提供相當于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的保函。該保函的有效期到貨物保證期滿為止。該保函可:①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或②由中國銀行根據外國銀行向中國銀行的反擔保出具;或③由在中國營業的任何其他當地銀行出具。
18.2 履約保證金應由賣方按招標文件所附(附件6)的格式以銀行保函形式提交。
18.3 如賣方未履行其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買方則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取得補償。
19.仲裁
19.1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在60(陸拾)天內仍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
19.2 仲裁應在中國北京進行,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19.3 仲裁裁決應是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4 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裁決外,應由敗訴方負擔。
19.5 在仲裁期間,除了在仲裁過程中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應繼續執行。
注釋:(招標者名稱)要求投標者接受上述仲裁條款。如任何外國投標者對上述仲裁條款有任何異議,希望在中國境外按照國際機構的規則進行仲裁,并且,在其投標申明確提出此異議和希望,(招標者名稱)將不對此視為未做出根本性反應而予廢標。
20.違約終止合同
20.1 買方在對違約而采取的任何其它補救措施不受損害的情況下,可向賣方發出書面違約通知,終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買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交付貨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任何其它的義務。
以及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收到買方的違約通知后30天內(或買方書面認可的延長時間內)仍不能糾正其違約行為。
20.2 在買方根據上述20.1款終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況下,買方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式購買類似于未交付部分的貨物,賣方應承擔買方購買類似貨物所發生的額外費用,賣方還應繼續執行合同未終止部分。
21.破產終止合同
21.1 如果賣方破產或者無償付能力,買方在任何時候可以書面通知賣方終止合同,而且對供應商無須賠償。根據本款終止合同以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采取和將要采取行動或補救的任何權利為條件。
22.合同轉讓和分包合同
22.1 賣方不應全部或部分轉讓合同規定由其履行的義務,除非事先取得買方的書面同意。
22.2 賣方應將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分包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買方。這種通知并不解除賣方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2.3 分包合同必須符合第3條的規定。
23.適用法律
本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 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24.2 合同用英文書寫,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24.3 在合同項下的貨物如需出口許可證,應由賣方負責自費辦理。
六、合同格式
(項目名稱)項目
合同號:______
日 期:______
中國、北京
合同
(招標者名稱)(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和(供應商名稱、地址)(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參閱)投標文件
A.合同條款 第五章
B.投標格式 附件1
C.投標價格表 附件2
D.貨物說明一覽表 附件3
E.技術規格 第四章
F.技術差異表(如有) 附件4
G.履約保證金 附件6
2.合同的供貨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的供貨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合同文件一致。
3.貨物及數量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數量詳見所附的貨物說明一覽表
4.合同金額
根據上述合同文件,合同總價為______美元(或投標者國家貨幣)。
5.支付條款
合同貨物的支付條件詳見合同條款。
6.交貨時間和目的港
合同貨物的交付時間和目的港詳見貨物說明一覽表。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在買方收到賣方提供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買方 賣方
(招標者名稱) (供貨商名稱)
北京 日期 北京 日期
(簽名) (簽名)
附件1:
投標格式
致:(招標者名稱、地址)
按照(項目名稱)項目(貨物名稱)的招標(招標號),正式授權的下述簽字人(姓名和職務)代表投標者(投標者名稱和地址),提交下列文件正本1份,副本______份。
(1) 投標價格表
(2) 貨物說明一覽表
(3) 規格差異表
(4) 資格文件
(5) (銀行名稱)銀行開具的金額為______的投標保函。
(6) 第12條和13條要求投標者交付的一切文件。
簽字人茲宣布并同意下列各點:
(1) 所附投標價格表所列的供應和交付貨物的投標總價為(大寫)美元(或投標者國家貨幣)。
(2) 投標者根據招標文件規定執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3) 投標者已詳細審查了全部的招標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話)和所有供參閱的資料及有關附件。投標者完全知道必須放棄在這方面提出含糊不清或誤解的一切權利。
(4) 投標自開標之日起______個日歷日內有效。
(5) 如果在規定的開標時間后,在投標有效期間撤回投標,則其投標保證金由(招標者名稱)沒收。
(6)提供(投標者名稱)可能要求的與投標有關的任何數據或資料。
(7)有關本投標的所有正式通訊應致:
地址:
電話:
電傳或電報:
代表姓名:
(投標者名稱)
(地址)
(公章)
附件2:
投標價格表——國內投標者
(由國內投標者填寫、A組和B組投標)從中國提供的國內貨物或已在中國的外國貨物,按中國工廠出廠價、倉庫交貨價、展室交貨價或貨架交貨價格表)。
投標者名稱: 招標編號
1 項目
2 貨物名稱
3 產地國
4 數量
5 如取得合同應會的銷售稅和其他稅費
6 制造費用中國內增值部分在工廠出廠價中的百分比
7 安裝、試驗、培訓、設計、檢驗及技術服務費
8 標準零件、備件及工具單價
9 零備件單價
10 單價、出廠價、倉庫交貨價、展室交貨價、貨架交貨價
11 總價(第4欄×第10欄)
投標者簽字:______
注:
1.所有投標價系用美元或投標者本國貨幣或制造廠國家的貨幣報價。
2.第10欄的單價將包括所有安裝、調試、測試、培訓等費用,必備件、標準備件、工具的費用。
3.單價和總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
4.該價格應包括對制造或裝配貨物所用的元部件和材料已支付和應支付的關稅和銷售稅及其它稅費,或出廠價、倉庫交貨價、貨架交貨價報價的貨物中原先進口的貨物已支付的關稅、銷售稅和其他稅費。這些因素不必另外分開列出。
投標價格表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外國投標者
附件3:
投標保函格式
出具日期:
致:(招標者名稱)
為第______號招標項下供應______的投標保證金保函。
本保函作為(投標者名稱)(以下簡稱投標者)向(招標者名稱)提供(貨物名稱)的招標項下的投標保函。(銀行名稱)無條件地和不可撤銷地保證本行、本行繼承人和本行的受讓人在收到貴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的書面通知后,即無追索地向貴方支付(具體金額)。
A.投標者在開標的時間和日期后,在投標的有效期之內撤銷其投標書;或
B.在授予合同的通知后30個日歷日內,投標者未能和貴方簽訂合同;或
C.投標者在簽署合同后30個日歷日內,未能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約保證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自開標之日起生效,并自該日起的______個日歷日內和在經貴方與投標者同意并通知本行的任何延長期間內有效,除非貴方提前終止或解除本保函。
開證行名稱
(正式授權代表開證行簽字人的印刷字體姓名和職務)
公章
附件4:
履約保函格式
(合同號)合同的履約保證金的保函
致:(招標者名稱)
本保證金保函作為投標者(以下簡稱賣方)與貴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為______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供應(貨物名稱)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保函。
(銀行名稱)(以下簡稱本行)無條件地和不可撤銷地保證本行、本行繼承人和受讓人,無追索地向貴方支付最高總額相當于合同總價的______%的金額,并就此保證和同意:
A.當賣方未能忠實地履行所有的合同文件,和隨后可能作出并經同意的修改、補充、更動包括更換和/或修理貴方認為有缺陷的貨物(以下簡稱違約),而不管賣方如何反對,本行應按貴方說明賣方違約的書面通知和所提要求,立即按貴方通知中規定的方式向貴方支付不超過上述總額的金額。
B.本保函項下的任何付款均應免于扣除當時和以后發生的無論什么性質的和無論何人征收的任何稅款、關稅、稅費、預扣賦稅。
C.本保函的保證構成本行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直接義務,合同條款的任何更改,經貴方允許的時間上的任何變動或其他寬容或讓步或者貴方發生的和采取的可能免除本行責任的任何信息或其他行為,均不能解除本行的責任。
D.本保函的保證完全有效至合同條款第12條規定的保證期期滿為止。
(開證行名稱)
(姓名和職稱的印刷字體)
公章
附件5:
(招標者名稱)
資格文件
(項目名稱)項目
(貨物名稱)
目錄
申請者須知
表1 關于資格的聲明函
表2 制造廠資格聲明
表3 貿易公司(作為代理)資格聲明
表4 制造廠出具的授權書
表5 證書
申請者須知
1.1 制造廠本廠申請時應填寫并提交以下的表1、表2和表5及其他有關資料。貿易公司(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并提交所規定的全部表格和其他有關資料。
1.2 對附表中提出的所有問題和所要的資料應給予明確的回答。
1.3 資格文件的簽字人應保證其所作的聲明及對一切問題的回答是真實的和正確的。
1.4 (招標者名稱)將根據自己的判斷,使用申請者提出的資格確定其是否合格。
1.5 對申請者提交的文件將給予保密,但將不退回。
1.6 所有文件將以英文書寫,正本1份,副本______份。
1.7 有關參加投標的全部費用,均由申請者承擔。
表1:致:(招標者名稱)關于資格的聲明函
先生們:
關于貴方 年 月 日第______號的招標通告,本簽字人愿供應招標要求中所列(貨物項號及名稱)進行投標,茲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證所有聲明是真實和正確的。
1.由供應(貨物項號及名稱)的(制造廠名稱)出具的授權書正本1份,副本1份(當投標者是作為代理的貿易公司時)。
2.我方和制造廠的資格聲明正本各1份,副本各1份。
3.經簽字人證實資格文件中的聲明真實和正確的證書和有關銀行的證明信。
制造廣或貿易公司的
名稱和地址
名稱
地址
電傳號
授權簽署本資格
文件的人簽字
(簽字人的印刷字體姓名)
職務
電傳號
表2:制造廠資格聲明
1.名稱及其他情況
A.制造廠名稱
B.總部地址
C.成立和/或注明日期
D.實收資本
E.最近資產負債表(到______時為止)
(1)固定資產
(2)流動資產
(3)長期債務
(4)短期債務
(5)凈值
F.主要負責人姓名(可任選)
G.制造廠在中國的代表(如果有的話)、姓名及地址
2.A.制造投標貨物的設備和其他情況
工廠名稱 生產的項目 年生產能力
地址
職工人數
B.主要制造廠不生產,而須從其他制造廠購買的部件:
名稱和地址 制造項目
3.制造廠生產投標貨物的經歷(年數)
(包括項目業主名稱、設備規定功率、電壓、投產日期等)
4.最近三年中購買貨物的主要國內和國外廠商名稱和地址
名稱和地址 銷售項目
A.出口銷售
B.國內銷售
5.最近三年的年營業額
年 國內 出口 總額
6.易損件供應商的名稱和地址
部件名稱 供應商
7.最近三年內直接提供給中國或通過貿易公司提供給中國的投標貨物(如果有的話)
合同號
簽字日期
貨物名稱
數量
合同總額
8.關系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9.所屬財團(如有的話)
10.其他情況(年表、組織、機構等)
茲就我們所能知道的證明上述聲明是真實的,正確無誤的,全部現有資料均已提供,我們同意遵照貴方的要求出示證明文件。
日期 制造廠名稱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的印刷字體)
姓名
授權代表的職務
電傳號和電話號
表3:貿易公司或代理商資格聲明
1.名稱及其他情況
A.投標者名稱
B.總公司地址 電傳號
C.成立和注冊日期
D.實收資本
E.最近資產負債表
(1)固定資產
(2)流動資產
(3)長期債務
(4)短期債務
(5)凈值
F.主要負責人姓名(可任選)
G.投標者在中國的代表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話)
2.最近三年的年營業額
年 國內 出口 總額
3.最近三年購買貨物的主要國內及國外廠商名稱及地址。
名稱和地址 銷售的項目及數量
A.出口銷售
B.國內銷售
4.同意為投標者制造投標產品的制造廠的資格聲明
制造廠名稱和地址 制造的項目和數量
5.須由其他制造廠供應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話)
制造廠的名稱和地址 制造項目
6.最近三年中與中國各貿易公司成交過的此次投標的貨物(如果有的話)
合同號
簽字日期
貨物名稱
數量
合同金額
7.有關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8.所屬財團(如果有的話)
9.其他文件(年表、營業范圍、組織機構等)
茲就我們所能知道的證明上述聲明是真實的,準確無誤的,全部現有資料均已提供。我們同意遵照貴方要求出示證明。
日期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的印刷體姓名)
授權代表的職務
電話號和電傳號
表4:致(招標者名稱)制造廠名稱 制造廠出具的授權書
先生們:
我們(制造商名稱)根據(國家名稱)的法律,主要營業處在(制造廠地址)的制造廠在此指定并任命根據(合格貨源國國名)的法律正式組成,其主要營業處在(貿易公司地址)的(貿易公司名稱)為我們真正合法的代理人,承擔如下事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代表我方對(招標者名稱)第______號招標通告提供由我們所制造生產的投標貨物。
作為制造廠,我們保證以投標者身份來約束自己,并對投標的一致性共同和單獨負責。
我們在此授權給上述(貿易公司名稱)辦理和履行按我們實際上完全可能或能夠做到的那樣去完成上述各點所必需、必不可少和適當的一切和任何事項,具有替換和撤銷的全權,同時在批準或確認(貿易公司名稱)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按此合法地進行工作。
在此證明,我們已于 年 月 日簽署此件。 年 月 日接受此件。
貿易公司名稱 出具授權書的制造廠名稱
正式授權簽字的代表姓名 正式授權簽字的代表姓名職務及負責部門
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采購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銀行(以下稱世行)貸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贈款和通過世行獲得的多邊和雙邊贈款,以及與世行貸款混合使用的聯合融資貸款)采購設備、一般商品和土建工程,保證依據國家和世行有關規定公正合理招標評標,保證采購工作的經濟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購過程中浪費、欺詐和腐敗現象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采購管理辦法
各地方、各部門在實施世行貸款項目采購和合同管理的過程中,均須按本規定辦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門的辦法或規定,須經財政部審核批準后方可頒布執行。
第二條 采購計劃
項目的總采購清單須經國家計委批準,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年度采購計劃/清單和每批采購的計劃/清單須送經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并作出書面確認后方可執行,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該計劃/清單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或進行確認(如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反應視為同意)。
第三條 招標代理的選定
項目單位須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頒發的《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指南》中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選定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稱招標代理)。項目業主單位應按規定向所有有資格承擔國際招標業務的公司發出委托邀請書,委托邀請書須按財政部編制的“咨詢邀請函樣本”(以下稱邀請函)編制。
各招標代理應按“邀請函”的要求提出詳細的招標和采購咨詢服務方案,并按采購合同總金額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費率和擬投入人月為基礎提出收費報價。方案中應包括關鍵工作人員的簡歷,中選并簽訂委托協議后未經項目業主單位同意不得更換。在世行編制出“采購代理標準合同格式”后,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使用該格式簽訂招標代理委托協議書。
中央項目(包括鐵路、郵電、電力、銀行和技援項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項目和中間金融機構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由項目單位報送財政部審核并備案,地方項目的招標代理評審報告須送請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出具書面意見,然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將評審報告和書面意見報送財政部審核并備案。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機構在得到財政部門的書面同意后,方可簽訂“委托協議書”。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在“委托協議書”中明確規定。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在招標和合同執行期間的分工安排應作為招標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標者。
國內競爭性招標的代理機構(如使用的話),應按同樣程序和辦法選定。
第四條 國際競爭性招標
(一)招標文件的編制
1.國際和國內競爭性招標使用的招標文件商務部分,必須采用財政部最新修訂并統一印制的《世界銀行貸款項目招標采購文件范本》(以下稱范本),任何招標代理或項目單位不得修改、翻印或打印范本標準條款,或使用盜版印制的范本。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只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編制“投標者須知”的前附表(招標資料表)、合同(特殊)條款的資料表/投標附錄,以及允許編制的土建工程合同專用條款,并將這些自行編制的部分,連同經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審定的技術規格和相關附表送世行審批(抄送財政部),范本標準條款可不送世行審查。根據招標貨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別認定的如不滿足要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應在自行編制的“投標連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注明。
2.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規格,工程量清單和圖紙等部分及對制造商/承包人的業績/資格要求,由項目單位編制。設備技術規格書中應列明主要技術以數并加注“※”號,并在相應條款中注明“如不滿足將導致廢標”,如采購成套設備,應列出設備清單并用“※”號標出主要設備。
3.招標文件的投標者須知前附表(招標資料表)中應注明評標時使用投標書副本,投標者必須確保投資書的正本與副本完全一致,投標者承擔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導致廢標的風險。
4.土建工程國際競爭性招標,為防止投標者以不實際的低價奪標,保證項目按期按質完工,在招標文件中應規定在評標時對國內投標者或國內分包商的報價按國內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并根據所投施工方案進行審核澄清。如投標報價低于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標的施工方案又無明顯先進之處,無法證明其能夠大大降低基本費用,可考慮廢標。
(二)招標文件的審核
1.采購機電設備的項目單位,應將擬采購設備的招標文件送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進行審核。送審時應附上相應地區或部門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轉報招標文件的送審函、國家計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批復的副本及采購清單。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分別會同機械部和電子部等制造業主管部門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核。對于“配額產品”和“特定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在收到合格的招標文件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項目單位。對于“自動登記”類機電產品,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在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通知項目單位。項目單位在得到國家機電進出口辦的同意后,即可將審核后的招標文件通過其招標代理報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見,由項目單位與國家機電進出口辦會同有關審核單位協商研究回復意見,由項目單位通過招標代理對外提出。世行批準招標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標公告,對經審定的招標文件,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不得擅自改動。
2.項目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門的同時,應制定構成技術廢標的主要參數和允許的偏差范圍,以及偏差折價計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評標,應制定評分標準。機電設備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準,應隨招標文件一同送審,并報財政部備案;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這類參數、方法和標準,應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3.成套設備和供貨安裝合同的招標采購,如需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送審程序上報。預審結果應報國家評標委員會(以下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中的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如需對投標者進行資格預審,預審結果應報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公告的通告
對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額為一千萬或超過一千萬美元的合同,其招標通告或資格預審通告須根據世行“采購指南”的規定,刊登在聯合國《發展商業報》和/或國際廣泛發行的著名技術雜志、報紙和貿易出版物上。
(四)開標
1.開標應按范本中的《標準評標報告格式》(以下稱《評標報告格式》)附件“評標指南”中的規定執行。按照招標公告發布的時間、地點開標。投標者的投標方案、備選方案、降價聲明或價格折扣都應在開標時一并唱出,否則在評標時不予承認。
2.開標后應立即將投標書正本與副本核對、校正,然后將正本與唱標錄音封存于國家評委會指定的招標代理處。評標時使用副本。負責封存正本投標書的單位應保證該正本的原始性。啟封調閱正本投標書時,應有招標代理、項目單位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的代表在場。
3.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應于開標后三個工作日內,將開標記錄及折算美元價一覽表(加蓋單位公章),送世行和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備案。
(五)評標
評標須按《評標報告格式》中規定的原則和辦法進行。地方財政部門和相應地區和部門機電產品辦公室應參與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評標工作。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對機電設備的評標作如下具體規定:
1.商務評標要求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商務評審時按廢標處理:
(1)投標者、投標貨物不符合《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評標指南”5(b)段中關于合格性的規定;
(2)投標者未遞交或遲交投標保證金或金額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證銀行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標,投標書中無貨源證明,或無招標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設備的制造廠有效委托書的;
(4)投標書無法人代表簽字,或簽字人無法人代表有效授權書的;
(5)投標有效期不足的。
(6)投標書不能滿足招標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滿足按廢標處理”的商務條款和條件的。
2.技術評標要求
(1)投標書不滿足招標文件技術規格部分主要參數和偏差范圍(即加注※號)的,應廢標。
(2)填寫技術比較表,應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投標書中的參數如實填寫,不得以符號等代表。對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術問題,經澄清后滿足要求按有效標接受,但在比較表中應注明。
3.價格評標要求
(1)按招標文中的評標因素進行評標,對需要加減價的部分應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的情況加以說明;
(2)投標者必須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和設備技術狀況列出質量保證期內必備件的清單和價格,并將該備件價計入投標總價。若所提供的設備不需必備件,應在投標書中說明,否則,評標時將其它有效中必備件的最高價計入該標評標總價。
在評標的全過程中,若需要進行澄清,應通過書面方式進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頭方式澄清,否則可導致廢標。
4.業績認定
業績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應廢標,但以下情況應視為投標業績合格。
(1)境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已生產符合招標文件技術要求的同類同等級產品并已投入運行,且技術負責方已在投標書中承擔技術總負責責任,其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產的產品,技術總負責方業績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5.初評中若干問題的處理原則
(1)聯營體投標,必須有聯合投標的法律文件并明確各方責任。所有投標文件應以主要投標方名義出具。
(2)銀行資信證明應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銀行在開標日前三個月內開具資信證明的復印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要求提供新的資信證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廢標。
(3)國內投標者應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經營范圍參與投標,反之廢標。
(4)報價以設備產地為依據,國產設備報出廠價(EXW)。對國產設備給予評標價優惠的辦法見《評標報告格式》附件一。
(5)對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公式法給予國內優惠的,在比較評標價時,應在國外部分的報價上加價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實際應付的關稅和其它進口稅額,以低者為準。
(6)投標者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設備及制造廠、價格等只能提供一種方案,并應有分包協議。若不能滿足將有可能導致廢標。
(7)投標者復印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可導致廢標。
(六)對評標結果的審查
1.機電設備標的初評結束后,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及時將加蓋雙方公章并有各位評委簽名的評標報告報國家評委會各成員單位。評標報告應按《評標報告格式》編制,各成員單位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評標報告后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未提出視作無異議)。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如意見不統一,應在其后一周內召開會議。審查決定按“國家評標委員會工作章程”作出。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在收到國家評委會“審議初評結果的通知”后,方可由招標代理將評標報告報世行審批。世行如有異議,由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商國家評委會作相應的解釋、澄清和補充。如要改變授標建議,應征得國家評委會的同意。世行批準后,招標代理即可發出中標通知書。需要進口的機電設備,簽訂供貨合同前,應按“配額產品”“特定產品”和“登記產品”分別報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憑國家評委會通知、中標證明和世行批準函)辦理有關進口手續。
2.采用兩步法招標,每步評標結果都應報國家評委會成員單位審核。
3.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標的評標報告,地方項目應送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應送財政部備案。
第五條 其它采購程序
, (一)有限國際招標基本遵照國際競爭性招標的原則辦理,招標文件送審時,應提供擬邀請投標者的名單,名單中應包括有資格的國內投標者。招標文件經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請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
(二)國內競爭性招標按財政部頒布的《國內競爭性招標指南》辦理。
(三)國際詢價采購和國際直采的機電設備,應在采購之前按進口管理規定將采購設備分成配額、特定、登記三類,報送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征得同意后,再開始采購。詢價采購應向至少三個供貨商詢價。并應邀請國內有資格的供貨商報價。詢價和直采的結果應征得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還應征得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再報世行。世行批準后,即可辦理進口和支付手續。
(四)國內詢價和直采按世行和國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采購合同的確認
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采購合同,在正式簽訂前須送請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并作出書面確認。財政部門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或通知項目單位不同意確認的理由。審核確認的主要內容為:擬簽訂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是否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有重大偏離,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產性內容,合同價格是否超過原投標報價、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項目如個別省不予確認或提出增減供貨數量,而不予確認的或提出增減的數量又在原招標數量的正負百分之十五(15%)以內,則可考慮在合同中取消該不予確認的供貨內容和數量或根據提議對數量進行增減調整;如多數項目省不予確認,則不得簽訂合同。合同簽定后,項目單位應將合同副本送原確認單位備案,作為合同付款和落實債務的依據。合同執行期間對合同的任何修改,均應事先取得原確認單位的同意。對經審核確認的合同,財政部門應按合同規定按期付款。
第七條 合同執行
在合同執行期間,各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嚴格執行合同,并及時組織辦理貨物的接運、驗收和土建工程的監理和驗收工作。對違反合同的事項應根據合同進行索賠和罰款,或提出仲裁。由財政負責還款的項目,索賠和罰款收入應上繳財政部門,其它項目的該類收入應補充相應的償債準備金。合同的執行情況應定期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對有欺詐和行賄行為或履約表現很差的投標者,財政部門應予以通報,并配合財政部執行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八條 紀律
1.采購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世行的《采購指南》。
2.在選定招標代理、招標、評標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項目單位、招標代理和有關部門及其經辦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標者提供的回扣和好處費。
3.評標期間,任何人不準向投標者泄漏評標情況。
4.在評標期間,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到投標者單位參觀考察。
5.經國家審定的設備招標文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更改;設備國際招標未經國家評委會批準,不得擅自將評標報告報送世行;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未經財政部門確認,不得同投標者簽訂供貨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標代理必須根據財政部的批準件組織實施項目采購合同中的出國任務。
7.投標者應嚴格按照標文件投標,不得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包括欺詐、行賄等)干擾招標、評標工作。
8.需進口的中標產品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前辦理進口手續。
9.參與招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不得參與本項目投標。
10.項目采購的物資、設備只能用于本項目,不得擅自轉讓、變賣或串換。
第九條 處罰
采購工作各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本規定和世行“采購指南”造成“錯誤采購”,延誤工程進度或導致全部廢標,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國際影響的,將視情況予以如下處罰:
1.招標代理責任,將取消其在有關項目中的招標代理資格并禁止其在五個新項目參加招標代理權的競爭。對于由于招標代理責任造成的錯誤采購,并給項目單位或中標人帶來經濟損失的,招標代理應予以賠償。
2.項目單位責任,財政部世行司將暫停辦理項目的有關手續,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項目專用帳戶的部門暫停支付。
3.投標者責任,按廢標處理,并視情節,財政部世行司將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其在我國世行項目中投標。
4.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會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項目采購設備的有關手續。
4.財政部世行司和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將對違紀單位和違紀情況的處理決定向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其它項目單位和中央有關部委通報。
第十條 解釋
本規定涉及進口管理的部分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負責解釋,其余部分由財政部世行司解釋。
第十一條 生效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一)有限國際招標基本遵照國際競爭性招標的原則辦理,招標文件送審時,應提供擬邀請投標者的名單,名單中應包括有資格的國內投標者。招標文件經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請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
(二)國內競爭性招標按財政部頒布的《國內競爭性招標指南》辦理。
(三)國際詢價采購和國際直采的機電設備,應在采購之前按進口管理規定將采購設備分成配額、特定、登記三類,報送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征得同意后,再開始采購。詢價采購應向至少三個供貨商詢價。并應邀請國內有資格的供貨商報價。詢價和直采的結果應征得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還應征得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再報世行。世行批準后,即可辦理進口和支付手續。
(四)國內詢價和直采按世行和國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采購合同的確認
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采購合同,在正式簽訂前須送請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并作出書面確認。財政部門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或通知項目單位不同意確認的理由。審核確認的主要內容為:擬簽訂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是否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有重大偏離,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產性內容,合同價格是否超過原投標報價、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項目如個別省不予確認或提出增減供貨數量,而不予確認的或提出增減的數量又在原招標數量的正負百分之十五(15%)以內,則可考慮在合同中取消該不予確認的供貨內容和數量或根據提議對數量進行增減調整;如多數項目省不予確認,則不得簽訂合同。合同簽定后,項目單位應將合同副本送原確認單位備案,作為合同付款和落實債務的依據。合同執行期間對合同的任何修改,均應事先取得原確認單位的同意。對經審核確認的合同,財政部門應按合同規定按期付款。
第七條 合同執行
在合同執行期間,各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嚴格執行合同,并及時組織辦理貨物的接運、驗收和土建工程的監理和驗收工作。對違反合同的事項應根據合同進行索賠和罰款,或提出仲裁。由財政負責還款的項目,索賠和罰款收入應上繳財政部門,其它項目的該類收入應補充相應的償債準備金。合同的執行情況應定期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對有欺詐和行賄行為或履約表現很差的投標者,財政部門應予以通報,并配合財政部執行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八條 紀律
1.采購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世行的《采購指南》。
2.在選定招標代理、招標、評標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項目單位、招標代理和有關部門及其經辦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標者提供的回扣和好處費。
3.評標期間,任何人不準向投標者泄漏評標情況。
4.在評標期間,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到投標者單位參觀考察。
5.經國家審定的設備招標文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更改;設備國際招標未經國家評委會批準,不得擅自將評標報告報送世行;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未經財政部門確認,不得同投標者簽訂供貨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標代理必須根據財政部的批準件組織實施項目采購合同中的出國任務。
7.投標者應嚴格按照標文件投標,不得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包括欺詐、行賄等)干擾招標、評標工作。
8.需進口的中標產品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前辦理進口手續。
9.參與招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不得參與本項目投標。
10.項目采購的物資、設備只能用于本項目,不得擅自轉讓、變賣或串換。
第九條 處罰
采購工作各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本規定和世行“采購指南”造成“錯誤采購”,延誤工程進度或導致全部廢標,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國際影響的,將視情況予以如下處罰:
1.招標代理責任,將取消其在有關項目中的招標代理資格并禁止其在五個新項目參加招標代理權的競爭。對于由于招標代理責任造成的錯誤采購,并給項目單位或中標人帶來經濟損失的,招標代理應予以賠償。
2.項目單位責任,財政部世行司將暫停辦理項目的有關手續,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項目專用帳戶的部門暫停支付。
3.投標者責任,按廢標處理,并視情節,財政部世行司將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其在我國世行項目中投標。
4.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會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項目采購設備的有關手續。
4.財政部世行司和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將對違紀單位和違紀情況的處理決定向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其它項目單位和中央有關部委通報。
第十條 解釋
本規定涉及進口管理的部分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負責解釋,其余部分由財政部世行司解釋。
第十一條 生效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 (一)有限國際招標基本遵照國際競爭性招標的原則辦理,招標文件送審時,應提供擬邀請投標者的名單,名單中應包括有資格的國內投標者。招標文件經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審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請投標者發出投標邀請。
(二)國內競爭性招標按財政部頒布的《國內競爭性招標指南》辦理。
(三)國際詢價采購和國際直采的機電設備,應在采購之前按進口管理規定將采購設備分成配額、特定、登記三類,報送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征得同意后,再開始采購。詢價采購應向至少三個供貨商詢價。并應邀請國內有資格的供貨商報價。詢價和直采的結果應征得相應機電產品進口辦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還應征得相應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再報世行。世行批準后,即可辦理進口和支付手續。
(四)國內詢價和直采按世行和國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采購合同的確認
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的采購合同,在正式簽訂前須送請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并作出書面確認。財政部門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或通知項目單位不同意確認的理由。審核確認的主要內容為:擬簽訂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是否與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和條件有重大偏離,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產性內容,合同價格是否超過原投標報價、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項目如個別省不予確認或提出增減供貨數量,而不予確認的或提出增減的數量又在原招標數量的正負百分之十五(15%)以內,則可考慮在合同中取消該不予確認的供貨內容和數量或根據提議對數量進行增減調整;如多數項目省不予確認,則不得簽訂合同。合同簽定后,項目單位應將合同副本送原確認單位備案,作為合同付款和落實債務的依據。合同執行期間對合同的任何修改,均應事先取得原確認單位的同意。對經審核確認的合同,財政部門應按合同規定按期付款。
第七條 合同執行
在合同執行期間,各項目單位和招標代理應嚴格執行合同,并及時組織辦理貨物的接運、驗收和土建工程的監理和驗收工作。對違反合同的事項應根據合同進行索賠和罰款,或提出仲裁。由財政負責還款的項目,索賠和罰款收入應上繳財政部門,其它項目的該類收入應補充相應的償債準備金。合同的執行情況應定期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對有欺詐和行賄行為或履約表現很差的投標者,財政部門應予以通報,并配合財政部執行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八條 紀律
1.采購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世行的《采購指南》。
2.在選定招標代理、招標、評標和合同談判過程中,項目單位、招標代理和有關部門及其經辦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標者提供的回扣和好處費。
3.評標期間,任何人不準向投標者泄漏評標情況。
4.在評標期間,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的人員不得到投標者單位參觀考察。
5.經國家審定的設備招標文件,招標代理和項目單位不得擅自更改;設備國際招標未經國家評委會批準,不得擅自將評標報告報送世行;地方項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項目未經財政部門確認,不得同投標者簽訂供貨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標代理必須根據財政部的批準件組織實施項目采購合同中的出國任務。
7.投標者應嚴格按照標文件投標,不得以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包括欺詐、行賄等)干擾招標、評標工作。
8.需進口的中標產品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前辦理進口手續。
9.參與招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不得參與本項目投標。
10.項目采購的物資、設備只能用于本項目,不得擅自轉讓、變賣或串換。
第九條 處罰
采購工作各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本規定和世行“采購指南”造成“錯誤采購”,延誤工程進度或導致全部廢標,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國際影響的,將視情況予以如下處罰:
1.招標代理責任,將取消其在有關項目中的招標代理資格并禁止其在五個新項目參加招標代理權的競爭。對于由于招標代理責任造成的錯誤采購,并給項目單位或中標人帶來經濟損失的,招標代理應予以賠償。
2.項目單位責任,財政部世行司將暫停辦理項目的有關手續,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項目專用帳戶的部門暫停支付。
3.投標者責任,按廢標處理,并視情節,財政部世行司將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其在我國世行項目中投標。
4.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將會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項目采購設備的有關手續。
4.財政部世行司和有關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將對違紀單位和違紀情況的處理決定向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其它項目單位和中央有關部委通報。
第十條 解釋
本規定涉及進口管理的部分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負責解釋,其余部分由財政部世行司解釋。
第十一條 生效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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