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制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后,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債券上市報告、核準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并將其申請文件置備于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應當編制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說明書)。本募集說明書作為發行人向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募集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包括:(1)募集說明書封面;(2)募集說明書目錄;(3)募集說明書正文:①釋義;②緒言;③發售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當事人;④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⑤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事項;⑥風險因素與對策;⑦募集資金的運用:⑧承銷;⑨發行人情況;⑩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11債項;12財務會計資料;13資產評估;14盈利預測;15公司發展規劃;16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17其他重要事;18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的簽署意見。(4)募集說明書附錄;(5)募集說明書備查文件。
編制募集證明書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發行人將一切對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資者更好地做出投資決策。發行人應據此原則編制募集說明書:
1.凡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準則是否有規定,均應予以披露;
2.發行人認為有助于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信息,如果準則沒有規定,發行人可增加這部分內容;
3.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發行人確實不適用的,發行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適當修改,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告證監會,并在募集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發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應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進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準備工作之時止的經營業績及其他資料。如果發行人由原有重點國有企業經改制而設立,且改制不足3年,則發行人在根據本準則的要求對其歷史情況進行披露時,應包括原有企業情況。
募集說明書的有效日期為6個月,自募集說明書簽署之日起計算。發行人不得使用過期的募集說明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有效期內未能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必須修訂募集說明書,補充最新的財務資料和其他信息,這些修改、補充的信息,須先經承銷商、推薦人以及與該等信息有關的中介機構的認可,再報證監會審核后,發行人方可發行。募集說明書不得刊登任何個人、機構或企業的題字,任何有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詞句,以及任何廣告、宣傳性用語。募集說明書中的數字應當采用阿拉伯數字。募集說明書中有關貨幣金額的資料除特別說明之外,應指人民幣金額。
【文書樣式】與【填寫說明】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
一、募集說明書封面
募集說明書的封面應載明以下事項:
1.發行人的名稱及住所;
2.“募集說明書”字樣,送交證監會審核的稿件,必須標有“送審稿”顯著字樣;
3.重要提示,必須按照本準則附件規定的文字列示;
4.年期、票面金額、發行總額及發行費用;
5.利率和付息日期;
6.對設置的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或者強制性轉股條款作提示性說明;
7.轉股價格;
8.轉換期 列示投資人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可申請轉股;
9.發行方式及發行期;
10.擔保人;
11.擬上市證券交易所;
12.主承銷商;
13.推薦人;
14.簽署日期。
募集說明書必須用幅面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等于A4紙規格),封面必須為淺色,除可以印有發行人的標志之外,不應當有其他圖案。具體格式見附件。
二、募集說明書目錄
目錄在募集說明書的封面排印,包括每一節的標題及相應的頁數。
三、募集說明書正文
(一)釋義
對募集說明書中具有特定含意的詞匯做出明確的定義,解釋和說明。
(二)緒言
在緒言中必須聲明:
本募集說明書的編寫所依據的法規,發行人董事會成員已批準該募集說明書,確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遺漏或者誤導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個別的和連帶的責任。
下列文字必須載入緒言:
“新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根據本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發行的,除本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外,沒有委托和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說明書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有關當事人
本節列出下列有關當事人的機構名稱、所在地、電話、傳真以及這些當事人中負責與本次發行銷售有關事項的聯系人姓名:
1.發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2.財務顧問(如果聘用了財務顧問);
3.承銷商;
4.上市推薦人;
5.發行人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6.主承銷商的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7.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8.資產評估機構和經辦評估人員;
9.資產評估確認機構;
10.擔保人;
11.收款銀行;
12.可轉換公司債券登記機構;
13.其他與發售可轉換公司債券有密切聯系的機構和個人。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主要條款
1.票面金額、發行總額及年限
2.利率和付息日期
3.可轉換公司債券償還方法
如果發行人未選擇到期強制性轉股條款,應當說明到期未轉換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償還方法和償還日期。
4.申請轉股的程序
詳細說明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發行人股份的具體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項目:
(1)換股申請的手續及換股申請的聲明事項;
(2)換股申請時間;
(3)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凍結及注銷;
(4)股份登記事項及因換股而配發行股份所享有的權益;
(5)換股過程中有關稅費事項。
5.轉股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方法
向投資人詳細說明轉股價格的確定方法和調整辦法。
(1)轉股價格如何確定;
(2)在發行人分紅、派息、發行新股、配股、合并或分立時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要求列示轉股價格調整的計算公式。
6.轉換期
列示投資人從何時起到何時止可申請轉股。
7.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或者強制性轉股條款
發行人選擇設置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的,應明確贖回條件和回售條件及行使贖回權、回售權的方式;發行人選擇設置強制性轉股條款的,應明確列示強制性轉股條款的具體內容。
8.轉股時不足一股金額的處理
列示轉股時不足一股金額的處理方法。
(五)可轉換公司債券擔保事項
列示擔保人的下列情況,包括:
1.擔保人全稱、注冊地、法人代表姓名、聯系電話;
2.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1)擔保人簡況;
(2)擔保人財務狀況 列示擔保人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主要財務指標。
(六)風險因素與對策
本節介紹投資風險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風險。
投資風險介紹可能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產品銷售、市場份額、財務狀況、經營效益等方面產生不利影響的重要因素。
本節開始時應采用下列提示:
“投資者在評價本發行人此次發售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時,除本募集說明書提供的其他的資料外,應特別認真地考慮下述各項風險因素。”
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經營風險。指發行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例如:
(1)對重要原材料或者供貨渠道的依賴,進口材料的限制,原材料價格占制造成本的比例;
(2)對主要各戶的依賴;
(3)能源或者交通方面存在的制約;
(4)產品價格方面的限制;
(5)產品外銷的限制;
(6)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是否有任何補貼;
(7)產品或業務結構過度集中或分散的風險;
(8)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業務所采用技術的先進程度以及同類的最新產品、最新技術和替代產品的簡況;
(9)融資能力的局限性;
(10)外匯風險(包括匯率風險),主要適用于收入或支出中相當部分需以外匯結算的發行人;
(11)自然條件的限制,等等。
2.行業風險。指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行業特點、發展趨勢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業競爭情況,例如:
(1)產業政策限制;
(2)環保因素的限制;
(3)嚴重依賴其他行業;
(4)嚴重依賴有限的自然資源;
(5)行業內部競爭的情況;
(6)行業發展存在的其他限制因素等。
3.市場風險。指發行人是否會受到商業周期的影響,市場的發育情況,以及與發行人密切相關的行業的情況,例如:
(1)發行人是否存在某種商業周期或受商業周期的影響;
(2)市場不夠發達或存在市場分割的情況;
(3)主要市場所在的國家和地區屬于經濟、政治不穩定的地區;
(4)密切相關的行業存在的各種制約因素;
(5)發行人所在行業生產能力、市場容量的限制,發行人生產能力、市場占有率的限制;
(6)對海外市場的依賴,等等。
4.政策性風險。指國家政策、法律是否對發行人不利或存在某種限制,國家政策、法律是否在可見的將來有可能發生變化,并因其變化而對發行人產生不利影響。
5.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風險。
介紹可轉換公司債券市場價格變化的基本原因,并提醒投資人注意因股票上市延誤或在可轉換公司債券存續期內未能上市而導致的投資風險,介紹可轉換公司債券價格與股票價格的聯動關系,提醒投資人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格波動應有充分了解。
6.其他風險。指對發行人存在除上述各方面風險之外的風險,例如:
(1)本次募集資金投向新項目的風險;
(2)現有股東的控制,即公司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通過行政干預,行使投票權或任何其他方式對發行人經營決策、人事等方面的控制;
(3)發行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存在哪些法律上的欠缺等。
在全部陳述完各項風險之后,還可說明發行人采取或準備采取哪些措施減少上述風險的影響。
(七)募集資金的運用
本節說明對募集資金的運用計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運用計劃、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2.如果所募集的資金準備用于投資項目,應對項目的情況作簡單介紹,包括其投資預算;
如果用于收購或新建企業,則應對被收購或新建的企業情況予以說明;如根據投資計劃,在一定時期有資金閑置的情況,則說明該時期如何利用資金;
3.投資項目使用資金的計劃時間表、項目效益的產生時間、投資回收期;
4.如果投資項目不止一項,還應說明這些項目的輕重緩急;
5.在采用代銷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情況下,如果不能募集到預計的全部資金,對可能取得資金的使用計劃加以說明;
6.如果發行人尚未確定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予以說明,并詳細陳述發行的理由;
7.如果所籌資金不能滿足規劃中的項目的資金需求,應說明缺口部分的來源及落實情況;
(八)承銷
本節說明與本次承銷和發行有關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項目:
(1)承銷方式(包銷或代銷);
(2)如果為代銷,應該達到的最低發行量;
(3)承銷期的起止日期;
(4)發行方式;
(5)發行地區;
(6)發行對象;
(7)發行的面值、數量;
(8)發行價格;
(9)本次發行預計實收金額;
(10)全部承銷機構的名稱及其承銷量(一般應當按承銷量的大小為序排列,主承銷商排列在最前面,并予以注明);
(11)發行費用,包括承銷費用、注冊會計師費用(包括審計、驗資費用、盈利預測等費用)、評估費用、律師費用、其他費用等。
發行人采用代銷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應說明;根據《重點國有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實施意見》第十九條,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超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1億元人民幣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認購金額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予以返還。
(九)發行人情況
本節簡要介紹發行人的全面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發行人的名稱;
2.發行人成立的日期;
3.發行人住所;
4.發行人的歷史情況簡介 包括隸屬關系的演變、改制重組的有關情況以及與原改制主體的關系等;
5.發行人股份的結構 說明發行人的注冊股份,股權結構,每股凈資產,主要股東名單、持股比例;
6.以方框圖的形式披露發行人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機構、關聯企業以及發行人對其他企業的持股情況,并以文字簡要介紹主要股東及其他關聯企業的基本情況。如果發行人屬于某一集團,應介紹該集團的情況及發行人在該集團中的地位。如果發行人為一母公司的,還應介紹其下屬企業概況。對下屬有重大影響的非控股公司,應說明其控股方權益(控股方名稱、所占權益等)的有關情況。
本準則所說關聯企業,至少包括發行人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20%以上股權關系的企業、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中任主要職務的企業等。
7.發行人的職工人數,職工的專業構成,如生產人員、銷售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行政人員等,職工的教育程度和年齡情況以及有關職工的其他情況,例如福利、勞保、待業保險、養老退休金等。
8.發行人的業務經營范圍;
9.發行人實際從事的主要業務;
10.發行人的主要產品品種、生產能力、主要市場及其市場占有情況和銷售額、銷售方式等(包括海外市場)。
11.發行人業務收入的主要構成 用圖表形式列示發行人最近三年的業務收入構成;
12.主要原材料的供應、自然資源的耗用情況,如果涉及外匯平衡問題,不應予以說明;
13.對發行人業務有重要意義的工業產權和其他類似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
14.新產品、新項目研究開發的有關情況;
15.正在進行或計劃進行的投資項目、技術改造、產品更新的一般情況,包括對機器設備、土地、廠房及研究開發項目的投資;
16.國有的政策、法規、制度等對發行人改制前的生產經營條件(如原料與能源的供應和價格、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和價格、稅收、員工和聘用及工資水平、產品或業務的專營與壟斷等方面)是否有任何限制或優惠,這些限制或優惠在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之后是否仍然存在;
17.關聯交易,說明發行人與其他關聯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關聯交易——供、產、銷、服務、管理、資金融通等諸方面的情況,例如:主要交易方、業務性質、定價政策等;
18.如大股東有放棄競爭和利益沖突的承諾,應披露。本節內容中某些部分如果屬于發行人的重要商業秘密,可適當簡化。
本準則不要求提供合并會計報表的發行人披露納入合并報表企業之間的交易。
(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
本節介紹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的簡單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姓名、性別、年齡、學歷、職稱;
2.正在擔任和曾經擔任的重要職員及任期;
3.主要業務簡歷;
4.在其他公司的任職情況;
5.薪金報酬、福利待遇、責任補償及其他與公司的對立協議(如借款、擔保);
6.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發行人日常管理的最高負責人及其主要助手,例如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秘書等或者與這些職務相當的主要負責人。重要職員是指除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對發行人具有一定程度控制權或者對發行人生產經營至關重要的人員。
(十一)債項
本節陳述發行人在特定日期(不得早于募集說明書所載最新一期財務報表截止日)的主要借款情況,包括銀行貸款、公司債、對內部人員※和關聯企業負債等以及或有負債(如對
外擔保、票據貼現等)、主要合同承諾。下列資料的報告日期須載明。
債項類別 |
金額
短期/長期 |
利率 |
債務期間 |
抵押及擔保
的情況 |
其他限制條件 |
銀行貸款
企業債
對內部人員及關聯企業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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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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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負債
主要合同承諾※※
所有債項均應區分有擔保、無擔保、有抵押、無抵押、不同期間不同利率分別列示。如果因為發行人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和上市而導致對其擔保的改變,應予說明。發債人如果有逾期未償還的債務,應對其金額、利率、貸款人、資金用途、未按期償還的原因、預計還款期等詳細說明。對內部人員及關聯企業負債應說明成因。
※內部人員是指發行人的董事、股東和雇員。
※※主要合同承諾指發行人與其他機構或個人訂立合同,在未來期間以規定價格購買合同對方的勞務、產品,或以約定金額對外進行投資等。
(十二)財務會計資料
本節應全文引用有資格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及發行人編制的財務報表及附注。
本節對財務報表的要求如下(采用列表式):
(1)資產負債表數據:營運資金/總資產/長期負債/股東權益;
(2)利潤表數據:銷售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
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財務會計資料”一節中應提供其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潤、不少于最近兩年的資產負債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數據。最近一期會計數據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因此在必要時,發行人還應提供自最后會計年度中止后,到編制募集說明書之前最近可行的月份終了的會計數據。上述會計數據應經有資格從事相關業務的會計事務所的審計。
財務報表附注參照【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中的財務報表附注指引(試行)及其附件【對財務報表項目附注內容的要求】編制。另外,發行人還應在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交易情況,可分項逐年列示,并注明最近一年各項關聯交易占當年交易的比例。例如:
項 目 19××年 19××年 19××年
銷售
采購
收取服務費
支付管理費
支付利息
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發行人為業已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應對各期財務報表項目出現非正常變動的情況在附注中加以說明。未提供利潤分配表者還應在附注中披露歷年利潤分配情況。
發行人為新改制企業的,應在附注中就財務報表模擬編制的情況予以說明,包括對報告主體的模擬情況和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的模擬情況。如果因為報告主體的模擬而無法提供報告期內利潤分配情況的,可以省略。
申請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人設有子公司的,應當提供合并報表及其發行人單獨的報表。在此情況下,發行人應根據上述要求對合并報表進行注釋,并且對母公司報表的重要項目(如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等)予以必要的說明。
上述數據應以人民幣元或者千元為單元。以元為單元的。原報表中的分、角通過四舍五入略去。
本節還應提供下列信息:
1.計算下列各項財務指標: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100%/流動負債
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存貨)×100%/流動負債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100%/資產總額
應收帳款周轉率=主營業務收入×100%/應收帳款平均余額
存貨周轉率=主營業務成本×100%/存貨平均余額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100/期末凈資產總額
每股凈利=凈利潤×期末股本總額
2.如果有正在進行或者計劃進行的資本支出項目,說明資本支出項目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其資金來源;
3.說明發行人在最近三年中資產流動性的情況及變化的趨勢,包括營運資金和流動性比率的增減變動及其原因;
4.說明發行人在最近三年中利潤構成/盈利水平變化趨勢及原因;
5.說明發行人最近三年股本及其他凈資產項目的變化情況。
(十三)資產評估
本節介紹發行人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聘請有資格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評估機構對其資產進行有效評估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項:
1.公司各類資產(按資產負債表大類劃分)評估前帳面價值及固定資產凈值;
2.公司各類資產評估后凈值;
3.公司各類資產增(減)值幅度;
本節還應簡單介紹資產評估時采用的主要評估方法,并說明是否進行相應帳務處理。
(十四)盈利預測
如果發行人或其財務顧問或其承銷商認為提供盈利預測數據將有助于投資人對發行人及其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做出正確判斷,且發行人確信有能力對最近的未來期間的盈利情況做出比較切合實際的預測,則發行人可在募集說明書中提供盈利預測數據。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應提醒投資者,鑒于盈利預測所依據的種種假設的不確定性,進行投資判斷時不應過于依賴該項資料。
預測的數據包括會計年度凈利潤總額、每股盈利、市盈率、預測實現后每股凈資產。發行人如果享有優惠稅率,應披露其依據及批準機關。如果發行人有需要編制合并報表的子公司,本節還應提供合并盈利預測。
預測應是在對一般經濟條件、營業環境、市場情況、發行人生產經營條件和財務狀況等進行合理假設的基礎上,按照發行人正常的發展速度、本著審慎的原則做出的。盈利預測表后應附有與本預測相關的背景及分析資料,例如:
1.預測中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項目的收益時,介紹項目情況并提供項目可在預測期間投入使用并產生預期收益的依據;
2.各假設條件與過去幾年相比有重大變動時,予以相應說明;
3.盈利預測與歷史數據相比增減幅度較大時,分析差異產生的原因;
4.發行人為本次發行而進行重組時,分析重組行為對預測產生的影響,等等。
預測期間的確定:
1.如果預測是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做出,則為自預測時起至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時間。
2.如果預測是發行人會計年度的后六個月做出,則為自預測時起至不超過下一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止的時間,但最短不得少于12個月。
盈利預測所采用的各項假設必須加以說明,注冊會計師必須對盈利預測依據的假設基準的合理性、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和計算方法及其與招股說明書所載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的一致性進行審核并做出報告。
(十五)公司發展規劃
本節介紹發行人已經制定的、有一定依據、比較切實可行的發展計劃與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發展戰略;
2.發行人的發展目標和規模;
3.發行人的市場發展計劃;
4.發行人的銷售計劃;
5.發行人的生產經營計劃;
6.發行人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及設備更新計劃;
7.發行人的人員擴充計劃;
8.發行人的資金籌措和運用計劃,等等。
《十六》重要合同及重大訴訟事項
本節簡要介紹發行人已簽訂的重要合同和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尚未做出判決的重大訴訟事項。
重要合同是指對發行人生產經營活動、未來發展或者財務狀況具有重要影響的合同。重要合同中對發行人經營有重大影響的附帶條款和限制條件應在此披露。
重大訴訟事項是指其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者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起訴。
凡發行人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并行子公司、控股公司、聯營公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發行人5%以上(含)的主要股東作為重大訴訟一方當事人的,都應予以披露。本節還應當對所列示的資料做出必要說明,說明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受理該訴訟的法庭的名稱;
2.提起訴訟的日期;
3.訴訟的主要當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訴訟的原因;
5.請求何種賠償,可能賠償的數額或者受到的處罰;
6.證監會要求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項。
(十七)其他重要事項
本節披露發行人認為對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八)董事會成員及承銷團成員簽署意見
四、附錄
附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1.資產評估報告(如果土地單獨評估,還需提供土地評估報告);
2.盈利預測報告和注冊會計師的意見;
3.驗資報告;
4.法律意見書;
5.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細則;
6.發行人營業執照;
7.關于本次發行的股東大會公告及決議。
五、備查文件
備查文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各項:
1.審計報告、財務報表及附注;
2.發行人成立的注冊登記文件;
3.主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上市的文件;
4.承銷協議;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于資產評估的確認報告;
6.發行人改組的其他有關資料;
7.擔保協議;
8.重要合同;
9.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同時還應當說明備查文件的查閱期間(不應短于發行期間)和查閱地點。這些地點應當是投資公眾較易達到的地點,例如發行人、承銷商、證券交易所的住所或營業場所等。
附件:北京龍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區2號)
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送審稿)
100,000,000元
重要提示
發行人保證本募集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做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任何與之相反的聲明均屬虛假不實陳述。
(單位:人民幣元) |
票面金額 |
發行價 |
發行費用 |
募集資金 |
每張 |
100 |
100 |
1.5 |
98.5 |
合計 |
100,000,000 |
100,000,000 |
1,500,000 |
98,500,000 |
5年期可轉換公司債券,1997年12月12日開始計息,2002年12月12日到期,從1998年12月12日始,每年12月12日付息,年利率4%,利率每年遞增1%
設置有贖回和回售條款,詳見發行條款
轉股價格為擬發行股票價格的折扣,折扣率和轉股價格的調整見發行條款
轉換期為股票上市日至可轉換公司債券到期日
發行方式:上網定價
發行期:1997年11月27日—1997年12月12日
擔保人:耀實股份有限公司
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主承銷商:國安證券公司
推薦人:復興信托投資公司
募集說明書簽署日期:19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