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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條約慣例  
中國與國際條約六十年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7 16:48:00

中國與國際條約六十年
作者:魏明杰
來源:《國際觀察》2010年第1期
本站發布時間:2010-4-10 10:09:51
閱讀量:243次
   摘要:本文結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兩個學科總結中國與國際條約六十年的得與失,闡釋了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的特點,總結了中國形成的獨特而不斷演變的國際法觀念,以及中國在條約外交中扮演的參與者、負責任者、維護者、倡導者和批判者角色。最后指出中國條約外交和條約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并對中國如何認識和對待國際條約,如何在國家利益和國際責任之間做出巧妙的平衡提出自己的思考。

  關鍵詞:中國;國際條約;國家利益;國際責任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4812(2010)01-0052-59

  一、導言

  作為現代國際法最主要的淵源,國際條約是調整國際社會關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作為西方近代文明的產物,國際法在19世紀40年代以后傳入中國。中國對國際法的了解和認識也經歷了一個曲折漫長的過程。[1] 自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到1949年9月,中國與西方列強簽訂了一千多項不平等條約并引發了轟轟烈烈的廢約運動。[2] 1949年新中國成立,中國對外關系進入一個新階段,中國與國際法的關系也發生了根本性轉變。隨著中國的發展壯大,探討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六十年的發展演變和存在的問題,對于中國更好地利用國際法維護自身權益和世界和平,對于中國更好地融入國際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作為研究中國與世界關系的兩個重要學科,國際關系理論和國際法理論都對中國與國際制度(國際法)關系進行了有益的研究。從國際關系角度看,國際條約是國際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界對中國與國際制度的關系開展了不少卓有成效的研究,探討了中國與國際機制的復雜互動,并由此解析中國外交新模式。[3] 國際法學界對于中國與國際法(國際條約)關系的研究集中于兩個領域:中國如何看待國際法?[4] 國際條約及其在中國的效力與適用問題。存在的問題是國際關系與國際法在近半個世紀里“不相往來”,各自在其領域內展開研究。隨著時代的發展,兩個學科現在已經開始重新關注對方。王逸舟先生較早地提出了這種交叉研究的重要性。[5]

  本文結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兩個學科總結中國與國際條約六十年的得與失,闡釋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的特點,以及當前形成的獨特而不斷演變的國際法觀念和條約適用中存在的不足,并對當代中國融入世界過程中,如何認識和對待國際條約,如何在國家利益和國際責任之間做出巧妙的平衡提出自己的思考。

  二、中國與國際條約[6] 的發展歷程

  (一)中國對待國際條約態度的變化

  近代史上,清政府與殖民者簽訂了很多不平等條約,但事實上大多數清朝官吏對國際法、主權和國家交往原則等一無所知,只認為國際法是外來之物,與天朝體制不合。[7] 他們看不到不平等條約是西方列強奴役中國的重要方式。談判時漫不經心,常鑄大錯;締約時更注重天朝體制和傳統觀念,最不能容忍的是“夷婦與大皇帝并書”;在守約的問題上清廷有兩種態度:一是陰違條約,即暗地擺脫條約的束縛,盡可能阻撓條約的兌現;二是從自己利益出發,無奈地信守條約。而信守條約的目的是為了杜絕新的權益損失。當時中國注重的不是自己如何恪守條約,而是如何將列強在中國攫取的權益限制在條約的范圍之內。

  新中國成立后, 中國與國際條約的關系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呈現三個特點:第一,漸進性。中國對國際條約從被動承認到主動參與、從消極對待到積極利用,形成自己獨特且不斷演變的國際條約觀念。第二,實用性。中國加入國際條約或倡導國際條約的基本原則,都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國家利益,對于無益或有損國家現實利益的條約持懷疑、拒絕態度。第三,附屬性。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的變化,取決于中國與現存國際體系關系的變化,不是中國外交的一個獨立變量。建國初期到改革開放前,中國在適用國際法處理國際關系方面常受到不利客觀環境的制約。美國對中國的軍事威脅、經濟封鎖、外交孤立,使中美關系成為影響中國國家安全的首要問題,而美國成為中國融入國際社會的最大障礙。中國對以美國為首的資本主義國際體系嚴厲批判,一直作為現存國際體系的挑戰者存在。改革開放后,伴隨著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中國邁出了全面融入國際社會的步伐,充分利用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席位,倡導建立世界政治經濟新秩序。

  第一階段,建國至20世紀70年代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確定了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這一時期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的總體特點是:中國接受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開始承認國際法的約束力和作用,提出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條約訂立和遵守的核心原則,在國際社會維護中國的主權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重要外交目標。

  1. 謹慎對待建國前已存在的條約。周恩來說:“我們是很謹慎的,對外條約有的要廢除,有的則要加以修改,有的還可以保持”。[8] 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七章“外交政策”第55條規定:“對于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9]

  2. 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訂約和遵約的核心原則,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中國與周邊國家的邊界問題。自中國與印度、緬甸共同倡導確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作為指導相互關系的原則后,1958年1月12日,中國與當時的也門王國簽訂《中也友好條約》,第一次用條約形式確認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并打破國際條約法的一般規則,同意在對條約解釋存在分歧時,以也門方面熟悉的阿拉伯文為主。[10]中國在20世紀60年代與緬甸、尼泊爾、巴基斯坦、阿富汗、蒙古等鄰國簽訂邊境條約,解決了邊境問題。

  3. 在涉及國家利益的核心領域,對西方國家主導訂立的國際條約持懷疑和批判態度。如1963年7月, 美、蘇、英三國締結了《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又稱《部分核禁試條約》)。中國政府在同年7月31日的聲明中, 把這個條約稱為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用來維護其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其他友好國家的核訛詐地位的一個工具。[11]中國隨后對待《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立場與對待《部分核禁試條約》相似, 仍以批判為主,認為這是美蘇強加給無核國家的,中國拒絕加入。[12]

  4. 受到蘇聯國際法理論的影響。鑒于當時的國際形勢,中國實行“一邊倒”的外交政策。中國的國際法理論完全參照蘇聯的學說,高度重視維護國家的主權。英國學者阿庫斯特在其著作《現代國際法概論》中這樣評價:“當我們談到共產主義的國家法學時,首先想到的是蘇聯學者所表述的觀點。中國學者也一直效法蘇聯,不過有著重要差別,特別是關于戰爭不可避免的問題。然而,中國關于國際法研究相對來說似乎不發達”。[13]尤其是1957-1979年,國際法專業在中國大學被撤銷,對中國的國際法觀念產生巨大沖擊,當時一度出現了否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論調。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之初到2004年。1971年,中國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后的一段時間,中國仍然以“局外人”角色游離于體系之外。改革開放后,中國認識到國家利益的維護和實現需要國際法的保障,開始大量參與眾多領域的國際交流,客觀上為中國創造了使用國際法的有利環境。這一時期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的特點是:中國從20世紀80年代對國際條約體系的有限參與發展到90年代以來的全面參與和積極構建。以維護國家主權為首要任務,以和平為根本,以發展為追求,漸進發展,直至在中共十六大上明確提出適應歷史潮流,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

     1. 通過談判締約,努力和平解決與鄰國的邊界問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本著以條約為依據,充分考慮歷史原因和現實狀況的立場,同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老撾等國通過談判締結了邊境協定,并利用這一機會,將中亞五國的邊境合作機制發展成為上海合作組織。目前中國正在與印度、越南等國談判,協商解決邊界問題。對于暫時不能獲得解決的邊界問題,中國倡導締結諸如《南海各方宣言》的形式緩和矛盾,擱置爭議。

  2. 承認不平等條約的事實,通過和平談判,恢復對香港、澳門行使主權。對于舊中國與當時殖民者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新中國根據自身實力的增強、國際大環境的變化,通過與英、葡兩國和平談判,成功解決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問題。

  3. 與許多國家通過締約建立伙伴關系,并開展形式多樣的國際合作。隨著中國國力的增強,中國的國際利益實現途徑趨于全球化。中國的國家利益已不僅僅局限于維護國家安全,為國內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國際交往規則和秩序、保護國內民眾基本人權、與各國共同應對環境惡化、核擴散、恐怖主義等全球性問題都成為中國必須關注的領域,需要越來越多的通過國際合作實現自身利益。迄今為止中國已向110多個國家和區域組織提供了2000多個援助項目,對44個不發達國家減免了200多億元人民幣的債務。并在氣候變化、環境保護、能源安全等各種全球性問題上發揮著積極作用。以多邊國際條約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公布的資料統計,[14] 截至2004年底,中國參加的一般國際法類的多邊國際條約9個、人權人道法類的多邊條約36個、教科文體類的多邊條約12個、國際貿易類多邊條約58個、海事航空通訊類多邊條約72個、海洋漁業極地類多邊條約35個、軍控類多邊條約19個、國際私法類多邊條約5個、刑法反恐類多邊條約10個、其余雜項11個,共計267個。除22個多邊條約尚未經過批準或接受外,其余都經直接、轉化或混合適用,在我國國內開始生效。

  第三階段,2005年至今。進入新時期,中國與國際條約的關系有了新的發展。

  1. 中國借助國際條約成為國際體系的重要參與者。迄今,中國已參加了100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簽署了近300個多邊國際條約。從中國歷年參加的多邊條約數量看,1979年以前,中國總共參加了34個多邊條約,2006年一年中國就參加了14個多邊條約,而2007年則升至18個,截至2005年4月,中國已經簽署、批準并加入了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21個國際人權公約。[15]

  2. 中國根據國際條約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和國際軍備控制,為維護世界和平做貢獻。中國迄今已參與了22項聯合國維和行動,累計派出維和人員上萬人次,是聯合國安理會五常中派出維和人員最多的國家。同時,中國是世界上唯一始終承諾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國家。

  3.中國不斷提出符合世界發展潮流與方向的國際法新理念,為國際條約法的發展奠定思想基礎。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相繼提出了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解決和平與發展兩大課題、推進世界多極化進程、提倡國際關系民主化和發展模式多樣化等一系列重大外交戰略思想。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進一步提出,中國主張,各國人民攜手努力,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

  (二)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

  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涉及三個問題:中國締結條約的理論與實踐,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中國國際法律責任的實踐。

  1. 中國條約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國國際法學界歷來重視對條約法的研究。[16]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在締結條約程序方面積累了一定的實踐經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有特色的習慣做法。但中國長期沒有制定締結條約的專門法律,僅依據1954年第一屆人大常委會《關于同外國締結條約的批準手續的決定》和1958年《國務院關于通過外國締結條約程序的規定》處理締約問題,而這兩項規定在1987年就失效了。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締結條約程序的法律,體現了我國在締結條約程序方面的原則立場。

  2、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我國歷部憲法對于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均未作直接規定,因此國際條約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和相關法律,以及中國司法實踐,中國適用條約的方式稱為“混合適用”模式:國內法直接適用、將條約內容制定成國內法適用(轉化適用)、只允許間接適用國際條約。[17]

  3. 中國國際法律責任的實踐。新中國成立后,中國真正擁有了承擔國際法律責任的能力。在1949年的中央航空公司事件、1974年中日韓東海大陸架事件、2001年中美撞機事件等涉及中國權益的事件中,中國依據國際條約的規定,充分利用國際法律責任制度維護自身的權益。[18] 同時,如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中國也勇于承擔自己的國際法律責任,保護受害鄰國的合法權益。

  三、中國獨特的國際條約觀念

  中國六十年的條約外交實踐反映了中國獨特的國際條約觀念:

  第一,中國承認國際法的效力,并遵守國際法的各項原則和規則。主張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以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建立多極、公正和民主的國際秩序。依據肩負的國際義務履行相應的責任,根據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確定自己的立場。

  第二,中國在是否應參加各種國際條約的問題上,主要基于三層利益考慮:一是和平需求。維護世界和平與中國主權領土完整是中國參與締結多邊國際條約的主要考慮。二是發展需求。獲得本國經濟發展所需的能源、利用各種有利于經濟發展的國際機制、協調與他國利益的沖突。三是人本需求。保護普通民眾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基本人權,并為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貢獻力量,是中國責無旁貸的責任,亦是展示中國國際形象的需要。

  第三,中國對利用國際仲裁和司法程序解決國際爭端持謹慎態度。中國注重通過直接談判等方式協商解決國際爭端,但是除在一些對外貿易議定書中規定依一定仲裁方式解決貿易爭端外,一般的政治性條約中沒有載入任何仲裁條款。中國從未與其他任何國家訂立過將國際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的特別協議。在中國簽署、批準和加入的國際公約中帶有提交國際法院解決爭端的條款,幾乎都無例外的做出保留。迄今為止,中國政府從未向國際法院提交任何爭端或案件,中國對于依賴第三方進行爭端解決還持保留態度。這種保留態度與中國在國際交往中廣泛遵守國際條約的實踐和承諾不很相稱,然而兩者卻異乎尋常的和諧共處于中國的對外實踐中。

  總之,中國對國際法擁護的成分有:維護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主權神圣性和平等)的傳統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的法規、經濟社會層面的人權法、沒有剛性限權條款的遠景式公約;抵觸的成分則有:牽涉政治制度層面的人權法及國際保護制度、對政府權力有明確規制的條款、民族自決權和全民公決、授予國際司法機構管轄權的條款。

  中國基于其大國戰略、國家利益[19]、國家形象、國家身份的考慮,在條約外交實踐中扮演了五種角色[20]:(1)參與者。中國重視國際制度和國際條約的作用,一方面廣泛參與現有的各種條約,維護和實現國家利益,另一方面對一些尚未認清的多邊國際條約持等待觀望和相對消極的態度;(2)負責任者。中國為與國際社會協調好關系,樹立自己“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對于有些條約,即使不能很快簽署批準,也基本接受其規則和價值。如中國雖未加入“瓦森納安排” [21],但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中管制清單與“瓦森納安排”基本相同。(3)維護者。對于一些對中國國家利益有利的條約,中國在加入后成為一個堅定的維護者。如美國威脅退出《反導條約》時,引發中國領導人、外交官和大眾傳媒等的批評聲浪。(4)倡導者。中國在參與國際條約的同時,也成為一個主動的倡導者。如朱镕基總理在參加中國與東盟各國對話會議時提出在未來十年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中國政府在“9•11事件”后倡導各國締結反恐條約。(5)批判者。中國代表部分發展中國家立場,對于那些“由西方少數大國把持”的多邊國際公約持否定和批判立場,基本方針是:能不參加就不參加,能推遲就推遲,即使參加也根據自己國情進行保留。

    四、問題與反思

  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獲得巨大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問題:

  (一)國際條約的國內適用反映了中國參與國際體系的實用主義心態。

  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例。中國迄今參加的人權類國際公約共有21項,唯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后,至今未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準。中國遲遲不批準該條約,主要是基于該公約的一些條款與中國法律的現行規定以及中國政治的現狀不符,需要做出保留。根據理論界的探討,[22] 應當保留的事項如下:一、中國一般不承認公約自身所設立的除報告制度以外的其他形式的監督制度,所以該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關于個人申訴程序的規定和第二任擇議定書關于無條件廢除死刑的規定與我國國內法的現狀不符。二、該公約12條所規定的遷徙自由、居住自由與我國戶籍制度的現狀不符,而中國也沒有想短時間內解決戶籍制度的意愿。三、該公約14條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憲法中沒有加以肯定。四、該公約18條規定了“宗教自由”,這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創設宗教的自由,與我國宗教政策不符。五、該公約第9條第三款規定不經司法程序不得予以拘留或逮捕,這與我國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不符。六、該公約14條第三款第7項規定了沉默權和不得自證其罪,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二者相矛盾。

  上述需保留的諸多條款,看似是國際條約在中國國內適用問題,事實上卻反映了中國對待國際體系的矛盾心態。中國必須面對融入世界體系后承擔更多的權力和責任的艱難抉擇。百年的屈辱史讓中國人在看待西方國家主導的國際體系時,充滿了不信任感,在對待日常的國際組織事務時,不介入、不承諾、不挑頭、盡可能的拖延進入。[23] 這導致中國當前的國際條約外交中講求“實用理性”,[24] 同時基于中國傳統文化的整體主義價值取向,中國人長于在國際條約的遠程目標上提出諸如“人類共同利益”、“一切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一律平等”等遠離國際政治現實的崇高構想,而不考慮如何在制度層面予以落實,只能在“參與中維護”和“參與中改造”之間徘徊不定。中國參與國際社會和國際條約的方式比較被動,缺乏參與及設計意識。中國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議程的設定者,而僅僅是對別國的提案做出反應,反應又多是從自身利益出發,強調諸多原則性的東西。

  (二)中國參加的絕大部分多邊國際條約都是由西方國家或政府間國際組織倡導的,鮮有中國倡議。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教授、中國問題專家塞繆爾•金(Samuel S. Kim)認為,中國在安理會提出的議案越來越少,在許多問題上參與不多,幾乎不倡議任何國際條約,中國總是從人權、西藏、臺灣等問題出發來決定自己的行動。[25] 中國參與的200多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第一個由中國倡議的是1997年11月6日的《成立國際竹藤組織的協定》,隨后就是2001年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只有這兩個國際條約在中國簽署,由中國政府保存,其余都是在其他國家領土上簽署并由其他國家保存。

  五、結語

  本文結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兩個學科梳理了中國與國際條約六十年的發展歷程,總結了中國與國際條約關系的特點,以及當前形成的獨特而不斷演變的國際法觀念,并指出中國國際條約外交中存在的不足:中國現在面臨的是“不愿參與”和“不能參與”。

  中國在世界事務中越來越成為重要的角色,“中國融入國際社會”、“中國應當實現國家身份轉變”、“中國應成為負責任的大國”等話語頻頻出現,[26] 反映了中國對于現存國際體系的一些訴求,當然希望“通過國際體系分享利益、制定對自己有利的規則并將這些規則適用到他國”。[27] 但中國崛起所面對的國際秩序根本不同于過去那些崛起中的大國曾面對的。中國要面對以西方為中心的開放、融合、以規則為基礎、而且有著深厚政治基礎的體系。如何確立中國的全球角色,在維護自身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現存體系成為中國外交的一大難題,這在很大程度上讓中國“不愿參與”。[28]

  中國作為一個意識形態區別于西方的“異質”國家,要實現自己的國家利益,首先需要明確自己地區性大國、發展中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身份定位,這是開展中國條約外交的前提;其次,中國要明確自己在當前國際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積極的參與者和潛移默化的塑造者;再次,實踐中中國應采取的外交政策就是在不違背國家核心利益和世界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國際條約為代表的國際制度引導下和平融入國際秩序。

  西方國家已經主導建立了國際體系,并主導了絕大多數多邊條約的制定。目前而言,中國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主要集中于兩個:一是聯合國法律機構的工作。中國在消除恐怖主義的措施、外交保護、國際責任、國家和國際兩級法治、條約保留等國際法基本理論問題上,可以提出更有新意、更有代表性的建議和主張;二是國際環境法領域。隨著中國人口不斷增長、城市化進程和工業發展,中國已成為對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國家,這也成為中國條約外交的一個突破口。首先,中國可以借鑒“東盟方式”,[29] 倡導區域性政府間環境治理框架協議,開展生物多樣性、煙霧污染等地區環境治理;其次,2007年12月印尼巴厘島《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3次締約方會議期間,中國舉辦的“保護氣候中國在行動”主題宣傳活動中,《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引起與會各國很大興趣,既展示了中國履行國際條約的現狀,也為各國提供了一種借鑒;再次,中國可根據《京都議定書》,與國外合作實施“清潔發展機制” 項目,并在《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這一規定,成為這一領域的積極行動者。

  注釋:

  [1]關于這個過程可參考李育民:《中國廢約史》,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版;王鐵崖:《國際法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

  [2] 李育民:《中國廢約史》。

  [3] 代表性的文章包括,蘇長和:“發現中國新外交——多邊國際制度與中國外交新思維”,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5年第4期;[美]江憶恩:“美國學者關于中國與國際組織關系研究概述”,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1年第8期;代兵、孫建:“論中國與國際體系的關系”,載《現代國際關系》2000年第12期;蘇長和:“中國與國際制度——一項研究議程”,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第10期;[美]江憶恩:“中國參與國際體制的若干思考”,載《世界經濟與政治》1999年第7期。

  [4] Alastair Iain Johnston and Paul Evans ,“China’s Engagement with Multilateral Security Institutions”, in Alastair Iain Johnston and Robert Ross eds. , Engaging China : The Management of an Emerging Power , Routledge Press ,1999.;王鐵崖:《國際法引論》;陳顧遠:《中國國際法溯源》,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

  [5] 王逸舟:“重塑國際政治與國際法的關系——國際問題研究的一個前沿切入點”,載《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2期。

  [6] 本文所指的中國與國際條約的關系包括兩個范疇:一是中國對待國際條約的態度;二是國際條約在中國的適用。

 

  [7] 李育民:《中國廢約史》,第6頁;章百家:“改變自己影響世界——20世紀中國外交基本線索芻議”,載《中國社會科學》2002年第1期;[美]馬士著,張匯文等譯:《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一卷),上海書店,2001年版,第629頁。

  [8] 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主編:《周恩來選集》(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22頁。

  [9] 李育民:《中國廢約史》,第986頁。

  [10] 周鯁生:《國際法》(下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618頁。

  [11] 謝益顯主編:《中國外交史(1949-1979 )》,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04 頁。

  [12] Wu Yun, “China’s policies towards arms control and disarmament: from passive responding to active leading”, The Pacific Review , Vol.9,No.41996:577-6061.

  [13] [英]M•阿庫斯特著,汪瑄等譯:《現代國際法概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頁。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資料匯編

  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tfsckzlk/default.htm.

  [15] 作者根據外交部條法司資料整理。

  [16] 周鯁生:《國際法》;王鐵崖主編:《國際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李浩培:《條約法概論》,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17] 王虎華:《國際公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1頁。

  [18] 趙理海:《當代國際法問題》,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3年版。

  [19] 此處的“國家利益”主要指國家的生存、國家的制度、國家的發展、國家的特性。參見俞正樑等著:《全球化時代的國際關系》,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4頁。

  [20] 這種界定參考了王逸舟:《全球政治和中國外交》第十一章“國際組織的復雜參與”的相關論述。

  [21] “瓦森納安排”成立于1996年7月,是對常規武器和兩用技術及設備進行出口控制的機構。

  [22] 莫紀宏:“用新的人權視角審視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的關系”,載王逸舟主編:《建構中的磨合——中國與國際組織關系的多視角透視》,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223-256頁。

  [23] 王逸舟:《全球政治和中國外交》,第260頁。

  [24] 李澤厚認為中國哲學和文化更欣賞和滿足于模糊籠統的全局性的整體思維和直觀把握,使中華民族獲得和承繼著一種清醒冷靜而又溫情脈脈的中庸心理。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5] [美] 塞繆爾•金:“中國與聯合國”,載[美]埃克諾米、[美]奧克森伯格主編:《中國參與世界》,北京:新華出版社,2001年版,第64-75頁。

  [26] 葉自成:《中國大戰略:中國成為世界大國的主要問題及戰略選擇》,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秦亞青:“國家身份、戰略文化和安全利益——關于中國與國際社會關系的三個假定”,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3年第1期;秦亞青、朱立群:“新國際主義與中國外交”,載《外交評論》2005年第10期。

  [27] Rosemary Foot,“Chinese Power and the Idea of a Responsible State ”,The China Journal, No. 45, (Jan., 2001), p. 3.

  [28] 蘇長和從中國對主權的新理解與調整、中國獨特的多邊制度治理結構、社會性因素在外交中地位的上升以及因為參與多邊制度而帶來的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制度化與社會化四個維度進行了探討。參見蘇長和:“發現中國新外交:多邊國際制度與中國外交新思維”,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5年第4期;朱鋒、[美]羅伯特•羅斯主編:《中國崛起:理論與政策的視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也對“權力轉移”進行了多角度的探討。

  [29] Koh Kheng Lian, Nicholas A.Robinson, “Strengthen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Regional Intergovernmental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the ASEAN Way”, Singapor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No.6, 2002.

  (作者簡介: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碩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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