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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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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外企注冊資本3千萬元可冠名“中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14 17:11:00 |
工商總局:外企注冊資本3千萬元可冠名“中國” |
201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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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總局近日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局長何訓班解讀了《意見》中的諸多政策亮點。 引導外資投向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 《意見》鼓勵外商投資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優化利用外資結構。對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從事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此前,有關規定對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不少于5000萬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注冊資本相對較小的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 同時,《意見》還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服務業企業可以在分公司以外增設營業性分支機構,以便滿足一些從事物流、旅游、保險等現代服務業廣泛布點的需要,促進外商投資服務業企業發展,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意見》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申請組建企業集團。何訓班指出,《意見》把鼓勵組建企業集團的措施與投資性公司的要求和標準銜接起來,既引導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集團化經營,擴大外商投資規模,也可以防止企業集團的過多過濫。 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企業出資行為 《意見》對已繳付首期注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準,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這項措施不僅可以緩解企業的出資壓力,而且可以鼓勵外商在不減少注冊資本的情況下,進一步增加投資。 在法律法規允許外商投資企業零注冊資本設立的前提下,首期出資是否按期到位,與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能夠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關系密切;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能夠按期出資,直接關系到股東的出資信用和其他股東利益。《意見》對如何加強出資監管,提高出資到位率,提出了具體要求和措施:以首期出資為重點,規范出資行為,建立出資提示、出資催繳、出資公示制度,督促出資人落實出資責任、履行出資義務、提高出資信用。 《意見》明確,經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和審批部門批準,積極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對該企業的債權轉增為注冊資本。對此,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都有原則性規定。此前,上海、重慶等地已嘗試外企投資者以債權出資,外企在重組過程中也迫切希望能將債權轉為股權,以增加出資方式,增加總的投資數額。鑒于債權形式較多,且不易評估作價,為了穩妥起見,《意見》先將可轉為注冊資本的債權限定為投資者對其所投資企業形成的外債,且需經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和審批機關批準。 方便外資向中西部轉移和增資 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外商投資企業的落戶從沿海地區向中西部地區延伸。《意見》明確,繼續擴大對特定區域的外資登記管理授權范圍,根據實際需要,積極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外商投資企業相對集中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方便外商投資企業就近辦理登記手續。 相對于新開辦企業而言,外資通過參股、并購,可以更快地實現投資目的。《意見》提出,充分發揮外資并購的積極作用,通過規范并購過程中的公司登記事項,在登記注冊環節提供優質服務,積極支持外資以參股、并購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并重組。 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意見》從兩個方面提出要求:在登記中,工商部門要切實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積極支持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對國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一律不予登記;在監管中,依法糾正外商投資企業擅自從事限制類產業的行為,堅決取締任何從事禁止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堅決查處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的行為,逐步淘汰落后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訪人:本報記者 富子梅 解讀人: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局局長 何訓班) [信息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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