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主體是外國公司。外國公司是相對于本國公司而言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公司的國籍不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一些法律特性:
一、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是所屬外國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在我國設立的派出機構,它不是外國公司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單獨登記注冊的子公司法人。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二、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者為該外國公司,即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是以外國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均歸屬于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公司。
正是基于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法律特性考慮,我國《公司法》對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設置了嚴格的程序,以規范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在我國,外國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程序是:
(1)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2)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應該說,在我國設立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程序是非常嚴格的,同樣,違反這些程序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我國公司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現擅自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工商行政機關可以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從這個意義上說,前一段時間發生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UV公司的行政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處罰并不具有嚴謹性:《公司法》的處罰側重于對企業的責令改正或者關閉,而不是罰款。從北京市工商管理局的處罰決定來看,最后僅僅對UV公司處以法律規定的最低的5萬元罰款,而沒有責令其改正或者關閉,無疑是對UV公司的變相放縱。
進一步講,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經相關部門批準之后,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而外國公司擅自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顯然屬于無照經營的行為。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對外國公司擅自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無照經營行為,相關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處罰: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規定來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取締無證經營的角度,也可以對UV公司進行行政處罰:取締其非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相應數額的罰款。
無論是《公司法》關于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處罰規定,還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關于取締無照經營的處罰措施,無一不反映出我國法律對外國公司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嚴謹態度,外國公司在進入我國市場、設立分支機構時應該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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