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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銀行北京營業部與仟村百貨購物中心、仟村科工貿開發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9/27 11:52:00 |
光大銀行北京營業部與仟村百貨購物中心、仟村科工貿開發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 【分類】 民商事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8年10月31日
光大銀行北京營業部與仟村百貨購物中心、 仟村科工貿開發公司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
申請執行人:中國光大銀行北京營業部。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營業部主任。 被執行人:北京仟村百貨購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紅,該購物中心總經理。 被執行人:北京仟村科工貿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該公司總經理。 1996年10月11日、11月12日,申請執行人中國光大銀行北京營業部(原名中國光大銀行北京前門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與被執行人北京仟村百貨購物中心(以下簡稱購物中心)簽訂了兩份人民幣借款合同,約定營業部向購物中心分別貸款流動資金人民幣2000萬元、1500萬元,并約定了期限和利息。合同還約定:如購物中心不按約還款,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這兩份人民幣借款合同經北京市公證處審查,出具了公證文書,并依法分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1996年11月12日,申請執行人營業部還與被執行人北京仟村科工貿開發公司(原名北京亞細亞達技貿發展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一份,約定開發公司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的仟村商務大樓寫字樓第2、5、7層(土地面積465.5平方米,房屋面積6087.5平方米)為抵押物,抵押擔保上述兩份人民幣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和違約金等費用。合同約定:被執行人購物中心和開發公司屆時不履行還款義務,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抵押合同及補充協議經北京市公證處審查,出具了公證文書,并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此后,營業部還與開發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正式生效。 申請執行人營業部在與被執行人購物中心、開發公司分別簽訂了上述人民幣借款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以后,依約向購物中心貸款3500萬元,但是直至1997年9月16日最后還款期限,被執行人購物中心沒有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被執行人開發公司也未依約履行擔保義務。為此,營業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交的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審查后,認為應當執行,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向被執行人購物中心和開發公司先后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義務,又在《北京晚報》等報刊上發布了敦促所有被執行人在1998年9月20日前履行義務的公告。但是兩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為實現申請人的債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強制拍賣開發公司用于抵押擔保的房產。 199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鼎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被執行人開發公司的部分房產公開拍賣,最后以4218萬元(高于底價18萬元)成交,以拍賣所得清償了被執行人所欠申請執行人的債務。至此,該案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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