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為出資交付的實物被高估怎么辦?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而交付的實物的價值應當被準確、客觀的評估,然而在實踐中,其價值被高估的情況屢見不鮮,如此一來,會造成公司資本虛增,導致資本不實,使得債權人無法準確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依據(jù)《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xiàn)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理解這一條款,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對于已經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來說,其所承擔的責任是資本充實責任,而對于未充分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來說,其所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因此盡管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其責任的基礎和性質是不同的;其次,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僅發(fā)生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尚未成立,或設立失敗,則設立人之間可能產生的僅僅是違約責任關系,而不涉及連帶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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