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承攬人: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 加工物、數量、報酬、交貨期限
加工物名稱 |
規格型號 |
計量單位 |
數量 |
報酬 |
交貨期限及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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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價 |
金額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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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稱 |
規格型號 |
計量單位 |
數量 |
質量 |
提供日期 |
消耗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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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三條 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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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加工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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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加工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_________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_______日內答復。
第九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條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加工物的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報酬的結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定作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交定金(大寫)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物。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
定作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
承攬人:
承攬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監制部門: 印制單位:
【填寫說明】
一、簽訂“第一條 加工物、數量、報酬、交貨期限”的注意事項
(一)加工物
加工物是加工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合同中,應明確加工物的名稱和規格型號。填寫“加工物名稱”、“規格型號”欄時,應使用正規、準確的語言,不要使用口語或方言,或者模棱兩可的語言,以免在合同履行時因發生誤解而引起的糾紛。
(二)數量
本條款應準確寫出加工物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采取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由于加工物是根據定作人的需要而加工,具有特定性質,該加工物一般只有定作人需要,其他單位無法使用,加工多了就會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因此,在簽訂數量條款時,一定要根定作人的實際需要和承攬人的加工能力來簽訂。
(三)報酬
本條款應明確報酬的單價和總金額。價款包括原輔材料、技術、燃料動力、勞務及設備損耗等開支。酬金是不包括原輔材料用來支付對方勞務或智力成果開支。加工定作物品的價款或酬金,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四)交貨期限
本條款應明確具體規定交付加工物的時間和數量,分批交付加上物的,必須具體規定每批交付的具體時間。
二、簽訂“第二條 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注意事項
由于加工合同中的加上物帶有一定的特殊性,定作人往往對加工物有特定的技術要求,對原材料的使用也有嚴格的限制,但承攬人不一定備有這種原料,需要定作人提供,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帶料加工”。
加工合同中,應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質量提供日期、消耗定額等一一列明。
1.“材料名稱”欄,應準確寫明定作人提供材料人名稱,名稱一定要寫全稱,不能寫簡稱,以免產生誤解,發生糾紛。
2.“規格型號”欄,應準確寫明提供原材料的規格、型號。對于原材料的規格型號,有國家標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或專業標準簽訂;沒有國家或專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
3.“計量單位”、“數量”欄,應準確寫明提供原材料的計量單位和數量,計量單位應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以箱、包、袋、捆為單位的材料,必須明確規定每箱、每包、每袋、每捆的具體數量或件數;對原材料數量較大的,雙方當事。人還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合理差額,如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減(增)量等。
4.“質量”欄,是指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達到的技術指標,對于材料的質量指標,有國
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三種,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加工的要求加以確定。
5.“提供日期”欄,應明確規定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具體日期。
6.“消耗定額”欄,應根據交易慣例和實際情況列明定作加工物對原材料的消耗定額。
三、簽訂“第三條 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標準、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的注意事項
我國合同法第256條規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攬人用定作人的原材料完成工作的,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規定及時接受、檢驗。承攬人經檢驗,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承攬人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的,承攬人仍應對完成工作的質量、數量負責;定作人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原材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
例如某大學同某家具廠簽訂了由家具廠為大學加工定作500套課桌的合同,由大學提供原材料。合同簽訂后,家具廠在生產過程中發現大學提供的木材有較嚴重的質量問題,部分發生霉變,根本不能保證約定的質量要求,但考慮到曾和大學多次良好合好,決定先進行生產,交貨時再講清楚,大學會理解的,故暫未向大學聲明。家具廠如期交貨,大學驗收時發現課桌有嚴重質量問題,因此拒絕收貨,并訴至法院。法院認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應及時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而家具廠發現原材料有瑕疵后,不愿傷害雙方的合作關系,沒有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應視為原材料是合乎質量要求的,造成定作人無從了解自己提供原材料是否符合承攬方要求,因此定作人有權拒收有質量問題的定作物。
由此可見,合同中應明確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檢驗、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四、簽訂“第四條 加工物的技術標準、質量要求”的注意事項
對加工物,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國家、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上述標準都沒有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加工物或項目有統一標準的,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注明執行標準的名稱、代號、編號。屬于非標準的定作物,必須有明確的技術要求或圖紙資料,沒有統一標準而有樣品的,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封存樣品,妥善保管。
五、簽訂“第五條 承攬人對定作物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的注意事項
本條款中必須明確規定在什么條件下造成質量問題由承攬人承擔,在什么條件下造成質量問題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對于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項目,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規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的質量問題,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承攬人負責修復或退換。
六、簽訂“第六條 加工物的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的注意事項
加工物的定作通常是一次性的而非批量生產,而且亦不定型,不是經常生產的,有關人員對產品的品質,抗震能力等情況就不夠了解。因此,在簽訂加工合同時,就應特別注意,要詳細約定加工物的包裝條款,對包裝物的使用,如木箱、紙板箱、塑料襯墊等等的采用;對包裝的標準,如國家標準、專業標準、企業標準或雙方另外商定的標準對包裝物應由誰提供等等,都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如需運輸部門運輸,可以另訂運輸合同。同時,合同中還可就包裝費用的負擔作出明確約定。
七、簽訂“第七條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的注意事項
一般情況下,定作人只是在對產品的質量、規格等標準有特殊要求,在市場上買不到符合要求的物品時,才需要找廠家進行加工,才需要訂立加工合同。正因為加工人有特殊的要求,就需要由雙方就技術材料、圖紙的提供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作出明確約定。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認真了解各類合同的不同特點,根據雙方的具體要求,分清要簽的合同到底是什么合同。一般來說,當一方對所要“買”的物品有特殊要求,物品是按該方提出的技術標準或圖紙制作,這樣的合同就不是購銷合同,而是加上承攬合同。有關的技術要求或圖紙、資料等,都應看做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要將有關的技術標準在合同中寫清楚,并注明哪些圖紙和資料是合同的附件。
八、簽訂“第八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處理”的注意事
項
承攬工作的性質就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過提供圖紙或者技術要求的方式對承攬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攬人應當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如果承攬人在工作之前或者上作之中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難以產生符合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況下,承攬人應當及時將該情況通知定作人。承攬人未及時通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間的誤工損失由承攬人自己承擔,造成工期拖延的,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定作人的損失。如果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圖紙或者技術要求進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由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修理、更換、減少價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應當賠償損失。
定作人在接到承攬人關于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圖紙和技術要求。修改完成后,定作人應當及時答復承攬人,并提出修改意見。在承攬人發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復期間,承攬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頃延,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還應賠償。
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答復承攬人并提出修改意見的,承攬人有權要求定作人賠償其誤工等損失。定作人怠于答復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并提出修改意見,在合理期限內承攬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復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當事人可依實際情況具體填明異議期和答復期。
九、簽訂“第九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第三人完成加工物的主要工作”的注意事項
承攬人的首要義務是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承攬人的這一義務一般表現為將定作物制造、加工完畢,或將定作物修理、改造完畢,產生出合同約定的具體成果;對于沒有具體定作物的承攬合同,承攬人的這一義務表現為承攬人按照合同要求進行約定的行為,行為完畢即為履約。
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來完成約定的工作,即承攬人必須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設備來完成約定的工作。這是承攬合同的本質特點所要求的。承攬合同是以定作人對承攬人的信任為基礎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充任承攬人,這就要求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親自完成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將承攬的工作轉讓給第三人。
承攬合同是建立在定作人對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條件和能力信任基礎上的,所以承攬人應親自完成自己所承攬的工作任務。承攬人如何才為親自完成工作,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規定的工作只能由承攬人完成,第三人不能參加;另一種觀點認為,承攬人必須參與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但第三人可以參加;第三種觀點認為,承攬人必須完成定作人所交付的工作的主要部分,其余部分可交付第三人完成。合同法基本上是采取第三種觀點的。承攬人必須完成所承攬的工作的主要部分,也就是合同法所指的完成“主要工作”。所謂“主要部分”,首先是指對定作物的質量有決定性作用的部分;如果是其質量在承攬工作中不起決定性作用,定作物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那么“主要部分”則是指數量上的大部分。
合同法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出發,規定了當事人如果約定,承攬人必須完成所有的承攬工作的,承攬人不僅應當親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攬人本人完成。如果當事人約定,承攬人可以將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將所承攬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承攬人應當對第三人的上作對定作人負責。如甲向船舶工業公司定作一艘萬噸油,船舶工業公司作為專業的外貿公司,本身不從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該型號的油輪由船舶工業公司選擇造船廠制造,船舶工業公司對該油輪的質量負責。
承攬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對承攬人有特別的人身信任,如果該承攬人不親自履行合同,就無法實現定作人訂約的目的,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的承攬工作。合同中約定,承攬人必須親自完成工作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不得將承攬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擅自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要求承攬人承擔違約責任。一種是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定作人造成損失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甲慕名到乙服裝公司定作一批西裝,乙公司未經定作人同意將該批服裝交由其他服裝公司制作,在這種情況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種是定作人可以不解除合同,合同繼續履行,承攬人對其所承攬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負責。比如,定作人對承攬人設備、技術和勞力無特別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質按量完成的情況下,承攬人擅自將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認為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交付時間等能夠接受,可以不解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攬人對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負責。當工作成果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承擔重作、修理、更換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工作成果數量不符合約定的,定作人有權要求承攬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補齊,造成定作人損失的,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成果交付遲延的,承攬人應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定作人的損失。
十、簽訂“第十條 加工物的交付方式及地點”的注意事項
交付定作物及將定作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轉移給定作人,是承攬合同訂立的基本經濟目的。在承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不論原材料由誰提供,事實上都首先存在著承攬人對定作物的占有關系。在原材料完全由承攬人提供時,依照法律承攬人對定作物享有所有權,故承攬人必須在交付定作物時,一并將定作物所有權轉移于定作人。
承攬人的交付義務表現為實物交付。交付的方式有三種:一種為定作人自提;一種為承攬人送貨,第三種則是委托運輸部門或郵政部門代為運送。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地點或承攬人指定的其他地點為交付地點;承攬人送貨的,交付地點為定作人指定的地點;委托運輸部門運送的,以運輸部門接收貨物的地點為交付地點。交付日期的計算原則是:承攬人運送貨物的,以定作人實際接收的戳記日期為實際交付的日期;定作人自提貨物的,以承攬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貨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該日期必須考慮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時間);委托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單證戳記的日期為實際交付日期。
承攬人在交付定作物的同時,還須交付定作物的附從物,如定作物必須具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以及定作物所必須的圖紙、技術資料等等。同時,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則承攬人亦應退還給定作人。
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權憑證的,承攬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時,一同交付所有權憑證。根據本條規定,為了便于定作人的驗收和檢驗,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還應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技術資料主要包括使用說明書、結構圖紙、有關技術數據。質量證明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質量合格證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工作成果質量的數據、鑒定證明等。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術資料和質量證明外,還應當交付工作成果的附從物,如工作成果必備的備件、配件、特殊的維護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攬人也應當退還定作人。
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積極配合,由承攬人運送工作成果的,為承攬人的交付創造條件,提供方便。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承攬人的通知,及時提取工作成果。根據工作性質無需承攬人實際交付的,定作人應當對承攬人完成的工作作出承認。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進行驗收。定作人超過合理期限受領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權請求定作人支付未付的報酬、材料費以及保管費等費用,并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定作人拒絕受領后,應當承擔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十一、簽訂“第十一條 加工物的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的注意事項
定作人在接收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應當對工作成果及時進行驗收。驗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檢驗上作成果是否按照約定的時間或者合理的時間交付,工作成果的質量、數量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驗收往往是雙方當事人進行結算、定作人支付報酬等費用的前提條件,因此,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時,應當及時進行驗收。驗收一般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確認交付的上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應當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支付報酬以及其他應付費用。如果經檢驗,工作成果有質量問題或者數量短缺的,定作人應當取得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檢驗,工作成果有嚴重的質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攬人。定作人在檢驗中發現定作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通知承攬人,未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定作人應當在發現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三十日內通知承攬人。在驗收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工作成果的質量或者數量等發生爭議,可由國家法定的檢驗機構進行鑒定。定作人未及時檢驗,或者在檢驗發現問題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承攬人的,視為工作成果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要求。
十二、簽訂“第十二條 報酬的結算方式及期限”的注意事項
(一)報酬的結算方式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說明”之“十二、簽訂‘第十二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的注意事項”。
(二)報酬的支付期限
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義務。報酬是指定作人獲得承攬人技術、勞務所應當付出的代價。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前提是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和數量,不符合質量、數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報酬或者相應減少報酬。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以合同約定的幣種、數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如果承攬合同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約定報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補充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定作人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如果合同對報酬支付期限未約定,根據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擔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
十三、簽訂“第十三條 定金條款”的注意事項
定金是合同擔保的形式之一。需要采用這種擔保形式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交付定金的數額及時間。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20%,交付定金的時間應在承攬人進行加上定作之前。
十四、簽訂“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的注意事項
1.承攬人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59條規定:“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頃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有義務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如承攬人工作需要定作人補足材料、修改圖紙等,若其不履行該義務,經承攬人催告仍不履行,承攬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經承攬人通知、催告并寬限一定的時日,定作人仍不履行其義務,承攬人為完成工作投入的資金、勞動力費用等因不能交付工作成果而無法收回,此時,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
這時的承攬人解除合同是由于定作人的違約行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規定,一方違約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之一,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因此承攬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2.定作人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解除合同是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根據合同解除制度,當事人可以協議解除,也可依法律規定而解除。法定解除的原因一是因遭遇不可抗力,二是一方違約,此時法律賦予另一方解除權使得合同效力歸于消滅。合同法定作人可根據自己需要單方解除合同權利,即所謂“隨時解除”。這是由承攬合同性質所決定的,承攬是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訂立的合同,當定作人在合同成立之后由于一定的事由認為這種“特殊需要”變為不必要時,允許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攬合同則終止履行。但是為防止定作人任意行使解除權,應當讓定作人承擔因自己解除合同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這樣既尊重了定作人的合理意見,避免了給其造成浪費,又未讓承攬人承擔因解除合同帶來的不利后果,符合公平原則。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說明”之“十四、簽訂‘第十四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的注意事項”。
十五、簽訂“第十五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加工
物”的注意事項
本條是關于承攬人留置權的約定。承攬人的留置權,是指承攬人依法享有的在定作人不依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時,留置定作物并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攬人與定作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承攬人留置定作物后,定作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承攬人與定作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承攬人留置定作人的定作物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定作人在該期限內履行義務。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與定作人協議以定作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定作物優先受償。定作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應歸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人補償。
十六、簽訂“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的注意事項
違反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違反承攬合同,不管是承攬人,還是定作人,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不能完成工作或不能交付的責任
承攬人不能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在約定時間內完成工作或不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該工作成果的,應當償付違約金。
(2)遲延交付的責任
承攬人不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工作成果的,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據此承攬人遲延交付工作成果,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并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支付相應的利息。承攬人償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
(3)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應承擔的責任
承攬人在履行合同時,要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如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的,應當按質論價,減少報酬,定作人不同意接受該上作成果的,承攬人應當按定作人的要求修理、重作,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賠償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
(4)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應承擔的責任
合同法明確禁止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擅自進行更換,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攬人違反這一規定的,應按定作人的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5)保管不善應當承擔的責任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并應承擔在其占有期間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如果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管不善,致使材料毀損、滅失的,要賠償定作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承攬人對工作成果也負有妥善保管的責任。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或異地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由定作人代為保管時,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或由承攬人償付定作人代為保管而實際支付的費用。
(6)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負責
按合同法的規定,承攬人不能未經定作人同意就把自己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則,在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條件下,承攬人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當然,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承攬人把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7)違反保密要求的責任
合同法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如果承攬人違反保密約定,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或者向第三人泄露
秘密的,應向定作人交還復制品或技術資料,賠償因此給定作人造成的損失。
2.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解除合同的責任
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就是說,定作人可以在承攬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必須賠償損失。
(2)逾期付款的責任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合同法第263條規定:在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264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如果定作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報酬或價款,承攬人可以變賣該工作成果,用所得價款扣除其應得的報酬或價款。定作人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1%。償付違約金。
(3)中途變更工作要求的責任
按合同法第258條的規定,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包括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同時,定作人變更合同約定的工作成果交付地點或接收單位,并因此使承攬人多支出費用的,應由定作人承擔。
(4)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材料的責任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如果定作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定作人應當負責更換、補齊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5)未如期接受工作成果的責任
定作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接受工作成果,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定作人除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對該工作成果所實際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如果該項工作成果是由運輸部門代運的,定作人還應當賠償承攬人由此產生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其他內容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說明”之“十五、簽訂‘第十五條違約責任’的注意事項”。
十七、簽訂“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說明”之“十六、簽訂‘第十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的注意事項”。
十八、簽署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參見“工業品買賣合同填寫說明”之“十九、簽署合同時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