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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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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支付中的信用證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1/8 11:06:00 |
(一)信用證的概念
信用證是指應開證申請人的申請、要求和指示,開證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向受益人開立在一定條件下支付一定數額款項的書面憑證 信用證泛指一項約定,由銀行(開證行)根據該約定主動或應客戶(開證申請人)邀請并循其指示承諾,在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的單據,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兌行或議付行等)付款、兌付或議付。
(二)信用證的特點
1.信用證自身構成一種獨立的交易關系。信用證關系雖然可能以其他交易關系為基礎,但是,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成為自成一體的、獨立的交易關系。 2.信用證交易表現為純粹的單據買賣。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支付、承兌或議付,僅以信用證條款所要求的單據為對價。相關銀行只有在受益人提供的單據在表面上嚴格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才履行付款或承兌或議付責任。開證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貨物或其他任何客體。銀行沒有能力亦沒有義務審查與信用證相關的基礎交易關系,而僅僅是審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單據在表面上是否與信用證的條款規定相一致。 3.信用證在性質上屬于銀行信用,而非商業信用。信用證是銀行以自己的資產作為履行保證的一種擔保文件。不過,銀行在信用證項下的擔保責任又有別于一般擔保文件下的擔保責任。信用證所承載的銀行擔保是是第一責任,即使付款人拒絕付款或破產、死亡,開證行仍然須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證付款的義務。與信用證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同,銀行的一般擔保文件所表明的是第二位的擔保付款責任。
(三)信用證的當事人
信用證的當事人是指參與信用證交易的法律主體。一般地,信用證的當事人主要包括:開證申請人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國際貨物買賣交易中,通常即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買方。 2.開證行(Opening Bank):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為其開立信用證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3.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中規定有權享受信用證項下款項支付的人。在國際貨物買賣交易中,通常即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賣方。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的銀行。一般地,通知行是位于受益人同一國家或地區內的銀行。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對受益人簽發的、附于信用證后的商業匯票,予以買入貼現的銀行。所謂“議付”(Negotiation),是指議付行支付款項以交換匯票及/或單據。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并非議付。議付行的對信用證議付行為的實質,在于以貼現方式買入信用證所附的商業匯票及其他單據,并因此而成為信用證及其附單據的受讓人。故此,議付行又時常被稱為押匯銀行。 6.承兌行(Accepting 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對受益人簽發的、附于信用證后的商業匯票,予以承兌并支付的銀行。 7.付款行(Paying 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對受益的簽發的、附于信用證后的商業匯票,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的銀行。 8.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以自己獨立信用的方式對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加以保證的銀行。保兌行的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后,即產生對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或承兌或議付的獨立責任。 9.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指接受開證行的委托,代開證行償付其他付款行或承兌行或議付行已經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項的銀行。
應當指出的是,一般地,開證行是最終的付款銀行。開證行可以在信用證中委托其他銀行作為其通知行或議付行或承兌行或付款行或保兌行,但這些銀行有權選擇是否接受開證行的此種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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