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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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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中托收風險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1/8 11:11:00 |
國際貨物買賣中托收往往存在相當大的風險,其最主要模式如下:
A進口公司與B出口公司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A進口公司要求以D/Patsight為付款方式。在貨物裝船起運后,A進口公司又要求B出口公司將提單上的托運人和收貨人均注明為A進口公司,并將海運提單副本寄給A進口公司。貨到目的港后,A進口公司以種種原因不付款贖單,要求B出口公司將付款方式改為 D/A,并允許提取貨物,否則就拒收貨物。
由于提單的收貨人已記名為A進口公司,使B出口公司無法將貨物再轉賣給其他客戶,只能答應其要求。然后,A進口公司以貨物是自己的為由,以保函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為依據向船公司憑副本海運提單辦理提貨手續。貨物被提走轉賣后,A進口公司不按期向銀行付款,而且再也無法聯系,使B出口公司貨款兩空。
在這一欺詐手法中,A進口公司使用了一個連環套:D/P見票即付——記名提單——D/A。該A進口公司非常精通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規定和習慣做法并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利用B出口公司對海運提單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點,引誘B出口公司進入其預先編織好的圈套,使B出口公司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從而達到其非法占有B出口公司貨物的目的。
在這一欺詐手法中,A進口公司要求托運人和收貨人均注明為A進口公司,這就使得該提單只能由該A進口公司提貨,不能用背書的方式轉讓給第三者,不能流通。該批貨物即使有別的客戶要也提不了貨。而把托運人也寫成A進口公司,則連要求船公司把貨物退運給A進口公司都不可能了。只有提單上的托運人才是與承運船公司達成運輸契約的契約方,船公司依合同向托運人負責,并按托運人的指示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正本提單的持有人,同時提單只有在托運人背書后才發生物權的轉移,因此提單上的托運人應為國內出口商或其貿易代理,而不能是任何第三方,更不能是貨物的進口商。一旦貨物的進口商成為海運提單的托運人,即意味著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同時出口商也失去了要求進口商必須付款的制約。
專業涉外律師風險防范對策:
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調查和考慮進口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成交金額應妥善掌握,不宜超過其信用程度。
(2)了解進口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貿易管制、外匯管制條例,以免貨到目的地后,由于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而造成損失。
(3)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以免由于當地習慣做法影響安全迅速收匯。
(4)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由出口人辦理貨運保險,或投保出口信用險。在不采取CIF或CIP條件時,應投保賣方利益險。
(5)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理出口,制作單據,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6)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應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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