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比例越來越大,據統計,中國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出口合同以FOB價格條款成交的對出口商的風險更大,有可能造成貨、款兩空的結局。
采用FOB形式出口的法律風險
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英文縮略語,意思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按照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賣方應依約定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并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和費用。這里的買方指定的船舶應是買方指定船公司。但從目前FOB的實際使用情況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絕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貨運代理。那么在FOB術語下,買方為何要指定貨運代理呢?從買方來講無非是出于幾種考慮。有的是要求貨代承擔辦理清關、物流等服務;有的是可以通過貨代獲得優惠運價。當然也不排除少數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串通貨代騙取賣方的貨物。這其中尤以無單放貨是最為典型。
近年來在出口業務的FOB合同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采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目前,除一些國際上知名度高的國際貨運代理外,多數境外貨代的資質情況難以考證。不法商人與境外貨代互相勾結,大多是以小金額的訂單試幾票,讓發貨人感到結匯安全,然后就以較大金額的訂單騙費。這里出問題的關鍵在于貨代提單只能提供給賣方作結匯之用,它不是物權憑證,真正的物權憑證。船公司提單掌握在貨代手里,貨代憑船公司提單把貨提取出來,買方則不去銀行贖單,使賣方貨、單兩空。
如何規避風險
眾所周知,現今的國際貿易是買方市場,在此形勢下,賣方為了促成一筆交易都盡可能的滿足買方的要求。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買方指定境外貨代時,賣方應要求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由國內貨代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并向發貨人出具保函,使發貨人的貨權得到了保障。這也促使國內貨代必須對境外貨代的資質進行考查,才敢于承擔此責任。與此同時,境外貨代若找不到國內貨代為其代理,它就承擔不了被買方指定的角色,買方當然也就不會埋怨賣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此外,出口貿易應盡量避免采用FOB形式,具體的措施包括: 1. 盡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準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出口商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