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條,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范圍做了詳細規定。
一、《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的適用范圍
《諒解》的規則和程序適用于現行的世界貿易組織的所有協議、協定(《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除外)的磋商和爭端解決規定所提出的爭端,包括各成員間有關它們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和本《諒解》規定下的權利和義務的磋商和爭端解決,此類磋商和爭端解決可單獨進行,也可與任何其他適用協定結合進行。美國的鋼材保障措施案是因美國實施《保障措施協議》引起的爭端。
二、爭端解決適用的特殊規則與程序
該《諒解》為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了一個統一的爭端解決體制,所包含的一套全面適用的基本規則,在這一體制中發揮核心指導作用,并可以擴展到所有多邊協議的有關補償的規定。但由于各個協議、協定有一些特殊性或技術性,因此,作出了一些特殊的或附加的規則和程序,所以,該諒解還需要適應一些為滿足特定協議而制定的特殊爭端解決規定。所有這些特殊規則和程序都列在該《諒解》的附件2中(即各協議中有關爭端解決的特殊或附加規則與程序的條款清單)!墩徑狻芬幎,如諒解的規則和程序與某個協議的特殊的或附加的規則和程序存在差異時,以該協議的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為準,即特別規則優先。這些特殊的或附加的規則和程序的主要內容是:
(1)部分協議含有任用合格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或顧問的規定,如《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爭端解決程序的決定》規定了解決服務貿易爭端的專家組人員的特殊資格條件,又如《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第4項。
(2)需要設立或咨詢技術專家小組的規定,如《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海關估價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3)限制了爭端解決專家組的作用與權限,如《反傾銷協議》第17條第6款將專家組的作用限于僅能確定進口成員的有關機構是否已經合理地確立了事實依據,以及是否已經非歧視地、客觀地評估了這些事實依據。即專家組即使得出不同結論,也不能推翻評估結論。
(4)部分協議規定了特定程序,例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下產生的爭端需要特別快的解決程序;在有關紡織品的爭端中需要先求助于紡織品監督機構;《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第4項規定先適用空運方面的雙邊或多邊協議;又如《關于按照〈執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或〈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五部分處理爭端的宣言》則承認,在按照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或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五部分的處理爭端方面有必要對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措施引起的爭端采取一致的解決辦法。
(5)部分協議規定了特定適用的實體法條款,如《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27條第7款,《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2條第3款、第23條第3款。
三、對適用規則的協調
《諒解》還規定,在涉及一個以上適用協定項下的規則和程序的爭端時,如果審議中的此類協定的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之間產生抵觸,且如果爭端各方在專家組設立20天內不能就規則和程序達成協議,則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在與爭端各方磋商后,應在兩成員中任一成員提出請求后10天內,確定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應按照以下原則,即在可能的情況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規則和程序”,并應在避免抵觸所必需的限度內使用本《諒解》所列規則和程序。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屬于協議制定中存在的不協調問題。
四、對諸邊貿易協議的適用
《諒解》對諸邊貿易協定的適用應由每一協定的參加方通過列出《諒解》對各協議適用條件的決定,諸邊貿易協定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規則或程序由各協定的主管機構確定,并通知爭端解決機構。
適用協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規則與程序
協議、協定規則與程序條款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11.2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2.14、2.21、4.4、5.2、5.4、5.6、6.9、6.10、8.1至8.12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4.2至14.4、附件2
《反傾銷協議》17.4至17.7
《海關估價協議》19.3至19.5、附件2.2(f)、3、9、21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4.2至4.12、6.6、7.2至7.10、8.5、腳注35、24.4、27.7、附件5
《服務貿易總協定》22.3、23.3
《關于金融服務的附件》4
《關于空運服務的附件》4
《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部分爭端解決程序的決定》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