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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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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的應用和作用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1/17 11:27:00 |
調解在解決國際商事糾紛中的應用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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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作為與訴訟、仲裁相并列的一種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和協助下,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與訴訟和仲裁方式相比,調解不僅可節省大量時間和金錢,具有更經濟更快捷的特點,而且通過這種非對抗性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方當事人的合作關系可得以繼續維系和保持,達到互利共贏的結果。 一、調解方式 調解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手段,主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1、與仲裁、訴訟相結合,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由仲裁庭或法庭擔任調解員的角色,主持爭議各方就有關爭議進行調解,屬于非獨立的司法調解。如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調解沒有必要或不會成功,可隨時要求終止調解,繼續進行訴訟或仲裁,直至做出判決或裁決。 2、各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調解機構,由該機構調解員主持調解,屬于獨立的民間調解。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可隨時以書面聲明要求終止調解,則調解程序終止。 二、調解機構 1、境內調解機構介紹 中國最具代表性的國際商事糾紛民間性調解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CCPIT)調解中心及其各分(支)會的調解中心。調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總部設在北京。目前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設有四十余家分(支)會調解中心。 該調解中心已先后與德國、美國、英國、瑞典、韓國、加拿大、香港、澳門、日本、意大利等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機構簽署了有關聯合調解的合作協議,成立了多家聯合調解中心,以聯合調解的方式解決中方與外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該中心每年辦理各類商事爭議案件400余件,調解成功率達到80%以上,案件當事人涉及40多個國家和地區。 2、境外調解機構介紹 當不同國別的合作各方簽署協議時或發生爭議后,各方都力爭在其本國境內適用本國法律解決糾紛,最后各方妥協的結果是共同選擇一個中立的第三國或第三方司法管轄區解決爭議。各國一般都設有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調解中心,如阿根廷調解中心、美國仲裁協會紐約調解中心、德國漢堡調解中心、英國糾紛解決中心(CEDR)等; 三、調解收費 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調查的,調解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等實際開支,按合理的費用標準向當事人收取。 如調解程序因故中止,調解中心可根據調解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實際開支,適當返還當事人預交的部分調解費。 歐美國家的調解中心收費標準一般是按照初始立案管理費與調解員個人小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收取,當事人同時應承擔調解員為調解事項所花費的通訊費、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開支。如美國仲裁協會的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CDR)規定,調解立案費為一方當事人325美元,同時各方當事人應支付調解員個人按件或按小時收取的調解報酬。除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外,所有調解費用一般由涉案各方當事人平均承擔。在調解程序開始之前,ICDR應就可預見的總調解費用做出預估并向各方當事人預先收取,在調解終止后,ICDR應向當事人提供財務說明并退還余額。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看出,調解比仲裁收費更低廉,為節約成本起見,如果不是一定要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可首先選擇通過調解方式解決。 總之,調解作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手段,以其快速省時、收費相對低廉、程序靈活、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具有高度保密性及有利于維護各方合作關系等優點正得到商業社會越來越多地認可和采用,以合作替代對抗也符合當今商業發展的趨勢和潮流,是一種極具發展前景的爭議解決機制,可被企業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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