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入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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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類型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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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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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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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收入選取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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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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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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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計算機代碼:_________________
申報所屬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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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行次 |
本期累計數 |
一、收入總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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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應稅收入(2行=3行+…10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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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撥款補助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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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資金附加收入等收入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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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財政部核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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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資助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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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會費收入和接受捐贈收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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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從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取得的專項補助收入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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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經營單位上繳稅后利潤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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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經國務院明確批準的其他項目的收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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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稅收入總額(11行=1行-2行)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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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稅務部門批準視同非應稅收入的應稅收入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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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技術性收入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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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稅收入凈額(14行=11行-12行)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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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稅收入凈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
(15行=14行÷1行×10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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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支出總額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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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攤珠準予扣除項目金額(17行=16行×15行)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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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第3行的批準文號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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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行的批準文號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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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行的批準文號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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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名稱:(公章)
辦稅人員姓名:(簽章)
企業聯系電話:
企業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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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
稅務所:
錄入人:
受理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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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凡經市(區、縣)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并依法注冊登記的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均應先按要求按期如實填報本表。
二、填報要求: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只填寫《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入申報表》表頭項目,表體項目不必填寫。
1.納稅人能夠正確劃分應稅收入與非應稅收入,同時也能正確劃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和與取得非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
2.納稅人只取得非應稅收入而無應稅收入。
(二)對不能正確劃分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和與取得非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但是能夠按照《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及其有關規定計算納稅年度全部支出的,必須完整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入申報表》。
(三)納稅人在取得應稅收入申報企業所得稅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入申報表》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須同時使用。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入申報表》從1998年起在我市范圍內使用,具體申報時間是年度終了后2月底前。
三、表中項目主要邏輯關系
1、2行=3行+4行+5行+6行+7行+8行+9行+10行。
2、11行=1行-2行。
3、14行=11行-12行。
4、15行=14行÷1行×100%。
5、17行=16行×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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