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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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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術轉讓的概念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12/8 13:31:00 |
(一)什么是技術 盡管人們在闡述國際技術轉讓時,可能對技術這個概念有些不同理解,但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和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對技術所下的定義,現在已為人們所普遍接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1977年所出版的《發展中國家許可貿易指南》對技術下的定義是:尼關于制造產品、實施工藝流程、提供服務的系統知識,即為技術,而無論該知識是否體現為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植物新品種,或者是否反映在技術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在專家為設計、安裝、建立、維持或管理工商企業所提供的服務或協助中。聯合國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則將技術定義為:在生產的全部過程(即從產品的到產品的銷售)中所應用的知識.就以上兩者比較而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技術的定義似更可取,因此也就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技術的上述定義略嫌煩瑣。所以,在不影響其本義的前提下,可以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技術的定義簡化為:尼關于制造產品、實施工藝流程或服務的系統知識,即為技術。 技術有如下特點: 1.技術是系統知識。作為技術的知識必須具備系統性。這里的“系統性”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作為一定的技術的內部的各個成分,必須是相互關聯的;其二是作為一定的技術的知識必須是一個整體。 2.技術是與生產相關的知識。作為技術的知識必須是與生產相關聯的。這里的“生產”是廣泛意義上的生產,包括產品的制造、工藝流程的實施和服務的提供。一種知識雖然具有系統性,但若它不與生產相關聯,那么它就不能成為技術. 3.技術是無形財產。作為技術的知識是一種無形財產,其中凝結了人類的一般勞動,具有價值。正因為技術是一種無形財產,所以,對技術可以而且應當以保護財產權的方法進行法律保護。 4.技術具有商品屬性。作為技術的知識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便具有商品屬性,因此技術可以通過商品交換在市場上流通,而這種流通必須遵循規范商品市場行為的法律規則。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技術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類: 1.公開技術和秘密技術。根據技術是否向社會公開,可以把技術分為公開技術和秘密技術——前者是指向社會公開的技術,如發表于各種大眾傳媒上的技術信息;后者是指不向社會公開的技術,如專有技術(Know-how)。在公開技術中,又可以分為無條件的公開技術和有條件的公開技術——前者即如上倒,后者如專利技術。 2.公有技術和私有技術。根據技術產權的歸屬不同,把技術分為公有技術和私有技術——前者是指其產權歸屬整個社會公眾的技術,亦可稱之為“公共技術”;后者是指其產權歸屬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技術。這里應當注意的是,公有技術并不等于公開技術,因為公開技術中的專利技術等并不是公有技術。同樣,私有技術也并非只能是秘密技術,因為專利技術同時也是公開技術。 3.工業化技術和實驗室技術。根據技術是否已經為規模生產的采用,可以把技術分工業化技術和實驗室技術——前者是指業已為規模生產所采用的技術;后者則是指尚未被規模生產所采用、尚為試驗性的或僅為小批量生產所采用的技術。 (二)何謂“轉讓” 技術轉讓中的“轉讓”究竟為何意義?學者們對此所見不盡相同。有的學者對transfer一詞在中國被譯作“轉讓”而非“轉移”頗不以為然,實則大可不必。既然在現實中“轉讓”已成為transfer的通譯,采用它就是十分正常的。也有的學者認為,技術轉讓中所轉讓的,只能是技術的使用權,而非其所有權。這也未免失于偏頗。因為在實際上,雖然在多數場合,技術轉讓確是轉讓技術的使用權,但在少數場合,轉讓技術所有權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概言之,應當認為,技術轉讓中的“轉讓”,系指技術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由一人轉移至其他人的過程。 技術轉讓可以是無償的,如以技術援助形式所進行的技術轉讓。技術轉讓也可以是有償的,如大量的通過許可合同所進行的國際技術轉讓。除非特別提及,在本章中,技術轉讓僅指有償的技術轉讓。有償的技術轉讓亦稱商業性技術轉讓。相應地,無償技術轉讓也稱非商業性技術轉讓。 (三)技術轉讓的國際性 根據什么標準來確定一定的技術轉讓是否具有國際性呢?換言之,什么樣的技術轉讓才是國際技術轉讓呢? 每個國家的法律以及每個國際性的法律文件,都可以規定其認為適當的用以確定技術轉讓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因此,在具體研究某一特定的關于國際技術轉讓的國內法律或國際法律文件時,必須對其所規定的用以確定技術轉讓的國際性的標準,進行具體的考察.不過,從實際情況上看,確定技術轉讓是否具有國際性的標準主要是: 1.技術跨越國境,由技術供方轉移至技術受方; 2.其住所或營業地不在同一國內的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之間的技術轉讓; 3.具有不同國籍的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之間的技術轉讓; 4.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的住所或營業地雖在同一國內,或者,雖然它們具有同一國家的國籍,但其中的一方是外國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國公司、企業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企業之間的”技術轉讓。 綜上所述,國際技術轉讓是指以技術供方和技術受方為主體,以技術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為客體,并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國際性標準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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