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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海運保險欺詐及其對策研究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1/12 12:32:00

海運保險欺詐及其對策研究
丁杰
 
[摘 要] 海運保險欺詐是海事欺詐的一類,一方面它具有海事欺詐的共性,另一方面由于保險關系具有一定的射幸色彩,且涉及到保險利益原則,因而海運保險欺詐具有相當的特殊性。本文結合一些國際上發生的海運保險欺詐實際案例,根據海上保險的特點,立足于防范、根治而對海運保險欺詐的若干問題展開了研究。
[關鍵詞] 海運保險欺詐 可保利益 關鍵指標 驗標承保
 

 
進行海上貨物運輸, 必然存在海上自然災害或者其他海上事故, 為船舶或者貨物投保就成為所有國際貿易者選擇的內容, 保險欺詐也成為海事欺詐的一部分,海運保險欺詐,是指在國際貿易和航運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單獨或者相互串通,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或者通過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意圖騙取保險賠償的行為。 
一、 海運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
(一)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隱瞞真實情況投保,伺機騙取保險金。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騙取保險金,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方法。如在“伯那克”輪案中,該輪在投保前由于船舶不適貨導致貨物自燃,船舶受到嚴重損害,然而該輪在投保時繼續隱瞞真相,未如實告知該輪遭受損害的實際情況,相反卻宣稱其船舶已經過大修,船舶適航、適貨。投保后,“伯那克”號按照運輸合同運送貨物駛往加拿大,在途中發生事故,致使該船被毀,船公司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起索賠。[1]
(二)不具有可保利益投保
在這種情形中,貨物、船舶等事實上根本不存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并無可保利益,投保人、被保險人通過制造虛假的單證,證明對所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欺騙保險人獲得保險金。
(三)故意制造損失和意外事故。
在這種情況下,船方、貨方或者雙方勾結,故意制造投保船舶、貨物的損失,從船舶保險人或貨物保險人那里騙取保險金,是海運保險欺詐的主要形式。其中使用沉船方式騙取保險金,是其中首選形式。在“甲克”輪一案中,賣方以極低的價格從英國某航運公司租了一艘老齡船舶,并使用該輪進行貨物運輸,途中船身多處漏水,最終擱淺,船東隨即向保險人提出了沉船索賠申請。[2]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船東惡意投保、制造沉船事故欺詐保險人的案件。
(四)故意擴大損失程度。
保險標的遭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被保險人不僅不積極施救 而且還故意將保險標的置于不利的情形下,使損失繼續擴大,意圖獲得更多保險賠償。如船舶在海上觸礁,當地沒有修理地方,拖到其他較遠的地方修理需要花費很多錢,于是船東便買通一個駕駛員,趁舵工不在駕駛臺時,故意將船舶駛向礁石,結果使船舶嚴重擱淺不能拖下,很容易騙保成功。
(五)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捏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需要進行任何賠償。有些人為了騙取保險金,就故意編造一些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提供一些虛構的證明材料,其中不乏騙取巨額保險賠償的案例。如某載貨船駛離裝運港后杳無音訊,數月后,船主和貨主便以船舶失蹤為由向他們各自的保險人要求按全損處理;還有的謊報遭遇海難,船舶沉海,其實海難從未發生,船舶也從未失蹤或沉海,而是改頭換面之后又在別地重新出現。 
二、海運保險欺詐的發生原因
海運保險欺詐的原因不是單一的,而是多方面原因互動的結果,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國際貿易各環節有漏洞,而且有些人想利用這個漏洞發不義之財。具體來講,海運保險欺詐發生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世界船舶登記制度的松散
世界船舶登記制度的松散導致以下不良后果
1、方便旗船的大量出現。由于開放登記國對船員的雇傭不加限制,對船舶的經營管理不予干涉,加之稅收低等因素,在經濟上十分有利于船舶所有人,因此方便旗船發展非常迅速,至今約占世界船隊總噸位的1/3[3],方便旗船暴露出許多弊端,如船舶技術條件差,安全無保障、海事發生頻繁,船員工資低,社會福利方面無保證,船東身分不易確定,海運欺詐常有發生。
2、方便旗船的大量出現滋生“鬼船”現象。船舶從事遠洋運輸,本應該在本國登記,所在國要對船東及船舶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其所從事的活動合法。但是在有些國家實行船舶登記開放制度,他們只重視收取登記費和年噸稅,而不注重對登記船舶的監督管理,不重視對所登記船舶各種情況如載重噸、吃水、船齡等真偽的審查,從而使有些船東得以偽造船名、謊報載重噸、船齡,獲取合法的船舶證書,懸掛方便旗,進行欺詐活動,造成所謂鬼船現象。在海運保險欺詐中其主要表現為承運人將船舶進行投保后,利用涂改船名、船籍港,偽造船舶證書的方便,重新注冊新的船名、船籍后開往它處,爾后以船舶失蹤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往往能獲得成功。
(二)     國際貿易制度本身,特別是信用證制度存在的漏洞
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被行騙者利用。信用證機制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地位,它所起到的巨大作用都來源于它本身具有其他任何一種支付方式都無法替代的“獨立抽象性”原則。按照獨立抽象性原則,受益人只要向銀行提交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件的單據,銀行就必須向他付款,即使實際上他根本沒有交貨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銀行也無權過問。因此,如果騙子要進行欺詐活動,偽造一些基本的貿易單證,如賣方發票、裝船提單、保險單等,就可以根據信用證到銀行結匯,爾后逃之夭夭。對此種欺詐,無論開證行是否知曉,開證行都不得主動或依買方的要求拒絕履行信用證的義務。這往往使買方不得不付款而又提貨不著,或者得不到買賣合同及信用證規定的貨物。
(三)海運保險欺詐調查取證困難,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證據
1、由于海上運輸的特點,以及保險標的的特殊性,常常給調查取證帶來極大困難。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不同于其它合同,比如租船合同,雙方當事人對船舶的狀況都很清楚;而保險合同則不然,保險人對船舶的了解完全靠被保險人的陳述。船舶掌握在對方手中,若想證明船東欺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特別是故意沉船的案件,由于大量的證據,包括人證、書證、物證等都遭毀滅,判斷沉船原因時只能根據環境證據、專家證據等間接證據,有時受害方明知對方在欺詐,但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仍然不能將其繩之以法。如:一香港的船東故意讓船員將船鑿沉于深海之中,結果沒有成功,船只半沉,船員就走了,廣東的漁民發現后將船拖到了黃埔,后來香港有人來黃埔驗船時,意外發現了這條船。香港警察便以詐騙罪去抓船東,但未成功,原因是雖有疑點但不能得到足夠證據去結論性地證明其犯罪,結果不得不放人[4]。
2、船公司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故意隱瞞、封鎖消息,導致調查取證十分困難。如“The Italian Express”案[5],船舶由于爆炸而沉沒,在船東索賠過程中,保險公司僅拿到了一盤船東跟另一人交談怎樣將船炸沉的錄音帶,于是以此為證據拒付船東保險賠償金,結果法院判決,該磁帶是二手傳聞證據,是不可接受的,最后保險公司仍進行了賠償。 
(四)各國的法律不統一,給行騙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1、各國公司注冊登記法律制度不統一。
有些國家對于公司注冊登記要求比較嚴,采用法定資本制,要求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記載公司的資本總額,并需由股東洞全部認足的一種制度。該種制度下由于公司成立的資本就是股東實繳的資本,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有些國家要求比較松采用授權資本制,指公司設立時將公司資本總額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并不要求股東全部認足,,未認足部分由公司成立后發行新股募足。授權資本制度下由于公司章程中的資本總額并不是公司的發行資本,更非實繳資本,容易導致欺詐行為的發生。
2、各國在扣船制度上不統一。
扣船通常針對的是當事船舶及其姊妹船,各國對此規定不一,對于姊妹船舶的認定更是存在巨大差異。比如南非法律認為,同屬于國家所有的全部船舶都是關聯船舶[6]。因此為了逃避船舶被政府當局扣押,許多船東將所屬的船舶分別注冊,導致保險公司對于船公司的狀況更加不清晰,對其所投保船舶的狀況更是難以了解,往往給行騙者以可乘之機。
3、各國缺乏有效的打擊海運保險欺詐的交流機制和平臺。
由于海運保險欺詐具有國際性等特點,單靠一國之力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各國建立有效得溝通協調機制。但目前國際間缺乏這樣一種聯合打擊海運保險欺詐的機制,使許多欺詐者在此處得手后,反而在其他地方逍遙自在。
(五)受害方缺乏防騙意識、防騙能力以及顧慮訴訟成本過大
1、受害方缺乏防騙意識、防騙能力
缺乏防騙意識的典型表現是對保戶的資信狀況不作認真的調查和詢問,沒有充分的背景材料就給予保戶過分的;為了增加業務,不按規定辦事,盲目承保。至于承保后標的物的狀況,如裝卸期間和航行過程中船或貨的情況,則更不注意調查和詢問。甚至發生了航程與計劃不符。船舶未按期到達目的港的情況,也不進行詢問,缺乏起碼的警惕。缺乏防騙能力的典刑表現是對可能出現的欺詐不能及時辨認和判斷,不知道哪些特征可能涉嫌欺詐,不知道通過哪些渠道了解保戶的情況;當遭遇欺詐時,束手無策,不知如何調查取證,不知采取什么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實踐中,由于受害方業務素質低,消息閉塞,處理問題不及時,不得力,不知成全了多少海運保險欺詐。
2、受害方顧慮訴訟成本過大
買方剩下的唯一選擇是在付款之后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向賣方提起訴訟,才有挽回損失的可能。但這往往要花費不菲的律師費訴訟費,還有面臨即使得到勝訴的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無法真正挽回損失的風險。從理論上說,買方的一切損失均可從賣方得到賠償,法律也承諾給買方這種保護,但實際上,買方不可能將受到的全部損失挽回,而在商譽上、心理上及其他方面遭受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無法挽回的。
三、海運保險欺詐的防范
海運保險欺詐的防治應把握兩個基本原則:其一是國內防治與國際防治相結合,協調發展原則;其二是預防和打擊相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在堅持上述兩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針對海運保險欺詐的成因及其特點,目前尤需注意以下幾方面的防治措施:  
  (一) 加強防治海運保險欺詐的立法與司法
      
   1、應加強有關的國內立法。目前,發達國家基本都具有配套的打擊海運保險欺詐的法律體系。我國雖然在《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中有關于防治保險欺詐的規定,但過于簡單、籠統,可操作性差,給有關部門處理海運保險欺詐案件帶來諸多不便。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法律,使防治海運保險欺詐犯罪有法可依但是單純的一個方面的立法很難以期到綜合打擊海上保險欺詐的作用。為此,作者認為應該從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幾個方面綜合入手,構建完整的打擊海上保險欺詐的法律體系。

   2、應加快制定有關的國際性決議或國際公約。目前,由于國際上對如何防治海運保險欺詐認識不統一,法制不健全,因而合作不協調,打擊不得力,使得海運保險欺詐始終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從1974年起,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先后召開一系列的專門會議,討論方便旗船給世界航運,特別是對發展中國家的航運帶來的不利影響,并最終決定通過建立船舶與船旗國之間的“真正聯系”,在合理時期內逐步取消方便旗船。為實現這一目的,聯合國貿發會于1986年2月在日內瓦通過了《聯合國船舶登記條件公約》,該公約的核心是通過在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事務等方面建立真正聯系,使船旗國對其所屬船舶確實施行有效的管轄和控制,雖說在國際公約立法方面已經取得一些進展,但對于打擊海運保險欺詐來說力度還遠遠不夠。我國作為一個航運大國和海運保險欺詐的受害國,應通過自己的不懈努力,盡量與世界其他國家取得一致認識,促使防治海運保險欺詐的國際公約早日出臺。      
   3、應加強司法以及國際間的司法協助。加強司法改變過去有些地方對海運保險欺詐未遂案件無人追究,加強國際間的司法協助有利于改變對海上保險詐騙犯通緝不力、引渡不暢,以及“以民代刑”的情況。建議國際刑警組織將打擊海上保險犯罪列為國際合作項目,不管這類詐騙犯在哪國出現,都能迅速抓獲,并盡可能引渡或移交受害方所在國處理。各國檢察和審判機關應互相配合,及時、嚴厲打擊海運保險欺詐犯罪,依法嚴懲欺詐者;此外,對于那些因玩忽職守而上當受騙,使國家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人,也應依法予以懲處。
      
 (二) 設立防治海運保險欺詐的專門機構
      
    針對海運保險欺詐國際性強、查處困難等特點,在國內外有關部門內建立專門的反欺詐機構,已成為必要。
1、建立相關的國際性反欺詐組織。目前,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商會等機構都成立了專門機構從事反欺詐工作。他們有涉及或涉嫌欺詐的船舶和人員的詳細材料,可為客戶提供各種信息,并且可提供鑒別文件、查驗船舶、調查追蹤、受害援助等各項服務,受到各國的歡迎。
2、建立區際性的防范欺詐組織也是預防和減少保險欺詐的有效方式。目前缺少這種區際間打擊海上欺詐的合作組織,作者認為建立區際間的組織目前十分必要:一方面區際間打擊海上欺詐的合作組織的建立是邁向全球合作的重要一步,區際間的合作不能實現更難談國際間的合作;另一方面,區際內的越來越緊密的經濟聯系需要有保障其良好經濟秩序的機構。建立區際間打擊海上欺詐的合作組織是切實可行的:通過現有的地區性經濟體,如歐盟、東盟等類似區際性國際組織聯系比較緊密的特點,通過信息交流、法律層面上的協調合作,加強區域內打擊海運保險欺詐的力度,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探索建立區際間的打擊海上欺詐的合作組織。
3、各國應建立專門的反保險欺詐的機構。因為涉及到各國管轄的問題,而管轄又涉及到主權,各國對此比較敏感;再者,成立執行打擊海運保險欺詐的國際性機構仍存在較多的困難,最終反海運保險欺詐具體措施的實施要通過各個國家實現,因此各國建立反欺詐的專門機構有必要性,這對于防止受害、減少損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美國就成立了一家名為“全國反保險欺詐公署”(National Insurance Crime Bureau,以下簡稱NICB)NICB是一家由保險公司、投保人和政府有關成員組成的聯合體,與各家保險公司、執法機構保持密切聯系。該機構的主要任務是:為保險公司的調查員和執法機構的官員提供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方式提高公眾對保險欺詐的警惕和識別;為保險公司的調查者提供培訓機會;與聯邦和州政府的立法者加強聯系,支持政府對保險欺詐的立法制裁。[7]。有鑒于此,我國也應建立類似的反欺詐機構,擔負起研究反欺詐的對策,制定反欺詐的規章制度,進行反欺詐的宣傳教育、技術培訓、技術指導、收集和傳遞信息、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協助緝捕案犯等任務。實踐證明,只有建立起世界范圍的防治欺詐網,才能卓有成效地開展反欺詐斗爭。作者認為鑒于目前我國的現狀,反保保險欺詐的機構最好由政府主導建立,然后到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由民間設立,機構的設立可以借鑒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的成功經驗,機構聘任專門的人員從事工作,政府再次應該起到總攬全局的作用,加強彼此間的信息交流與溝通。
4、依托信用證制度,保險公司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建立信息聯網制度。對于構造世界范圍內的反擊海運保險欺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國相關機構可以通過信息共享,及時掌握不良記錄的船舶、船東的信息,從而可以提早做好預防,有效減少、打擊海運保險欺詐。
(三) 落實預防的各項措施
針對海運保險欺詐多與受害人防騙意識和防騙能力低下有關的特點,應在提高各有關方面的自身防范能力,落實各項被害預防措施上下功夫。      
    1、加強宣傳教育,使從業人員提高法制觀念,保持警惕,防止上當受騙。從業人員法制觀念不強,警惕不夠,是海運保險欺詐屢屢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此,有關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要加強宣傳教育,組織從業人員學習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使其增強法制觀念,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同時,定期組織專題講座,介紹海運保險欺詐的最新動態,預防和制止海運保險欺詐的發生。      
     2、從具體工作入手,把好每一道關口,落實各項防欺詐措施,如:
(1)采用關鍵指標法是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廣為采用的以某些重要指標作為判定和識別保險欺詐案件依據的一種方法[8]。該方法主要是依托理賠人員的日常經驗積累,具有很強的經驗性特征,也很方便、實用,準確性也比較高。常見的方式是編制一些關鍵指標表,一旦理賠人員發現一起賠案出現表中所列特征,就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并結合案件的其它具體情況,做出是否存在異常或是否需要展開進一步調查的判斷。
(2) 驗標承保,即在投保人提出承保申請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進行必要的事先檢查,然后再決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條件承保的一項制度。在實踐中嚴格執行驗標承保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空標承保、事(故)后承保等事件的發生,同時還可以起到正確評估風險,合理確定承保費率,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等目的。
3、加強保險公司與外部的互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海運保險欺詐形態日益多樣化、隱蔽性更強,識別保險欺詐也變得更加困難,在這種背景下僅憑保險公司自身的力量,已經難以有效防范保險欺詐,這就需要加強保險公司與外部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把保險公司內部的調查力量和外部機構的調查優勢結合起來,實現信息共享、開展聯合調查,共同打擊保險欺詐。 
 
[參  考  文  獻]
①楊長春主編國際航運欺詐案例集[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②張麗英 趙勁松 趙鹿軍編中英海上保險法原理及判例比較研究[M].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③載 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卷[M].轉載于 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
④[1992]年2 Lloyds Rep·281           
⑤朱偉東南非海事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J].載 西亞非洲,2004年第3期
⑥李秀芬保險欺詐的成因及對策 [J] (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6 
⑦衛新江關鍵指標法[J].載 中國保險,2006年第5期
 
任編輯:
 
Maritime Insurance Fraud and Countermeasures
 
DING Jie
 
(Legal and Political School,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000, China)
 
 
Abstract: Maritime Insurance Fraud is one of the maritime frauds. It has quite a lot of peculiarity on account of its similarity to the maritime fraud. Because the relation of the insurance is speculation, relating to insurance interest principle, for this reason, according to the peculiarly of maritime insurance law and cases of civil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we will research it basing on the prevention and cure the question of the maritime insurance fraud.
Keywords: Maritime insurance fraud; Insurance interest; Key index; Test mark and accept insurance
 
 
 


[1]楊長春主編國際航運欺詐案例集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138
[2]張麗英 趙勁松 趙鹿軍編中英海上保險法原理及判例比較研究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113
[3]載 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卷轉載于 http://www.ndcnc.gov.cn/datalib/2003/
[4]見[1992]年2 Lloyds Rep·281
[5]見[1992]年2 Lloyds Rep·281
[6]朱偉東南非海事訴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載 西亞非洲,2004年第3期
[7]李秀芬保險欺詐的成因及對策 (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6  
[8]衛新江關鍵指標法載 中國保險,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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