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援引]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成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第六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的各項業務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第七條
外國企業對其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業務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法保護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合法權益,并對其正常業務活動提供方便。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常駐代表機構的人員及其家屬在中國的一切活動和進出中國國境,都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違反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或者有其他違法活動,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檢查和依法處理。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未盡事宜,應當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令和規定辦理。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