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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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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停運損失如何計算?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4/2 10:34:00 |
營運車輛停運損失價格鑒定初探在近幾年的價格鑒證工作中,經常受理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價格鑒定。在操作中,我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委托方提供的有關材料及市場調查情況進行停運損失的核算,現將我們具體做法簡單介紹如下: 一、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的概念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營運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被損車輛在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人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二、有關停運損失法規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停運損失的計算 《山東省價格鑒證操作規范》第六章6.4條第14項指出: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不扣除稅金。 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停運直接導致每日營業額和每日可變成本歸零,但是原來每日營業額中支付的不變成本照常交納,所以在計算停運損失時,不變成本是應該考慮在內的。 計算每日停運損失的公式為: 每日停運損失=每日平均純收入+每日不變成本 四、案件舉例 某法院委托價格認證中心,2009年3月1日魯RT00**千里馬出租車與魯R88***面包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出租車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5日停運,要求鑒定該出租車的停運損失,委托方提供了行駛證、各種保險、規費等證明材料。 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市場調查,每日營業額不變成本包括: 1、保險 道路客運承運人險325元/年 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險1800元/年 機動車險5230元/年 2、規費3000元/年 3、交通局每年三次二級維護120元/次×3次=360元 4、車輛年審300元/年 5、春運維護120元/年 6、營運證年審100元/年 7、計價器年審100元/年 每日不變成本=11335元÷365天=31元 由于交通事故導致了車輛的停運,如果不停運,經調查出租車每日平均可以得到純收入120元,停運后,不僅每日得不到120元,反而自掏腰包去支付每日31費用,所以停運導致出租車每日損失151元。 鑒定停運損失價格=(120元+31元)×5天=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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