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際在線專稿
哈藥集團制藥總廠廠長吳志軍一行11日晚專程進京,就近期媒體曝光的哈藥“超標排放事件”,通過媒體正式向公眾道歉,并就網友關心廣告投入遠遠大于 環保投入、減產限產對于銷售的影響、檢修期造成超標排放等熱點話題進行詳細解答。哈藥總廠廠長吳志軍在接受本網記者專訪時坦承,此次超標排放事情的發生,充分暴露出企業在環保管理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問題,同時暴露出企業在基礎管理和特殊時段的應急處理能力嚴重不足,表示“為此事承擔一切責任,接受一切處罰!”(6月12日中國經濟網)
“愿意為此事承擔一切責任,接受一切處罰”,這話聽起來很鏗鏘、也很爺們,但放在此前屢教不改的現實語境中,不免讓人油然而生這是緩兵之計;再加上日前國家環保部東北督查中心已經對此事件明確表態:“該停的停,該減的減,該治的治,該罰的罰,下一步達不到整改標準,將加大處罰力度。”這足以看出,哈藥總廠所謂的承擔責任和接受處罰,更像是在輿論壓力下的一種危機公關。
再說,既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停就得停、該減就得減、該罰就得罰,所謂的承擔責任和接受處罰,無論說得分貝多高,也不應該受到喝彩。
其實,相關負責人除了表態承擔責任和接受處罰之外,更多的則是辯解,比如,否定“廣告投入是環保27倍”的說法,稱“2010年的廣告費僅175萬元,2011年到目前為止廣告費只有幾十萬元”,這種回應讓人忍俊不禁。而且還表示,“部分限產停產不影響市場銷售”,其弦外之意是什么呢?給消費者一個定心丸,讓患者繼續購買其藥品?一個口口聲聲稱“做良心人、制精品藥”的知名企業,實際行動卻背道而馳,其所謂的承諾有幾分可靠,所謂的不影響市場銷售又有幾分可信度?
當然,哈藥總廠有危機公關的權利,也完全可以為自己辯護,但是應厘清的是,說到更應該做到,沒有說到的也應該做到。此次污染事件,哈藥總廠除了要按照環保部的要求“該停的停,該減的減,該治的治,該罰的罰”,還應該賠償居民損失,以及其他開支。
《環保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檢舉、控告企業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的權利,而且在受到污染損害時,還有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權利。而事實上,哈藥總廠多年來肆無忌憚的污染,已經給當地居民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據央視報道,附近居民常年不敢開窗、夏天得戴口罩,一些人已經患上了氣管炎、肺氣腫、口腔炎,對此哈藥總廠決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除了哈藥總廠承擔賠償責任,相關監管部門也難辭其咎。有學者稱,鑒于哈藥總廠長期污染與當地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有直接的關系,環保部門對擴大的損失是有著不可推卸責任的,因此,可以慎重考慮把環保部門作為共同的被告。斯言誠哉!當然,環保部門也許有難言之隱,比如投鼠忌器,但這構不成免責的理由。
賠償、被罰、關停之外,企業的相關負責人也不能安之若素,“穩坐中軍帳”,絲毫不受問責。企業大肆污染,多年來變本加厲,甚至在民眾的炮轟聲中依然固我,很難說企業負責人沒有責任。《環保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處分。很顯然,不能因為相關負責人赴京道歉了,就免于追究責任。
賠償、被罰、關停,問責企業負責人,一個都不能少,一定要讓污染企業受到應有的處罰。一旦違法成本過低,企業不僅改不掉污染的沖動,還有可能故伎重施。同時,切莫對企業的道歉太過仁慈,從現實經驗看,有太多的道歉都是糊弄人的,是為了應付輿論壓力,是處心積慮的危機公關。因此,哈藥總廠究竟何去何從,不能看他們怎么說,更要看他們怎么做,能否真做,做到位。(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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