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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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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行政處分權程序問題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0/8/15 17:03:00 |
關于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行政處分權程序問題的通知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0年02月13日 【實施時間】 1990年02月13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據監察部《關于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行政處分權的程序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就我省監察機關在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中直接行使處分權的程序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省監察廳立案調查的違法違紀案件中,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行使行政處分權:
(1)對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省政府各部門負責人,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市政府負責人,需要給予降級以下(含降級)行政處分的,省監察廳提出處分意見,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監察廳下達處分決定;需要給予降職以上(含降職)行政處分的,由省監察廳提出處分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后,屬于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免職,屬于市人大選舉或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建議市政府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罷免或免職,然后由省政府下達處分決定。
(2)對省政府任命的人員,需要給予撤職以下(含撤職)行政處分的,省監察廳提出處分意見,經省政府批準后,由省監察廳下達處分決定;需要給予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由省監察廳提出處分意見,省政府研究并下達處分決定。
(3)由省政府委托有關部門任命的擔任副廳級職務的工作人員,需要給予撤職以下(含撤職)處分的,由省監察廳直接作出處分決定并下達執行;需要給予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由省監察廳提出處分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省監察廳下達處分決定。
(4)由省政府各部門任命的擔任處級及其以下職務的工作人員,省監察廳可以直接給予撤職以下(含撤職)的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處分的,省監察廳同犯錯誤人員所在部門協商后,由省監察廳下達處分決定;遇有協商不一致的情況時,省監察廳在充分考慮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可以直接作出決定并下達執行。
(5)省監察廳直接查處的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屬于由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人員,省監察廳可以直接給予降級以下(含降級)的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降職以上(含降職)行政處分的,由省監察廳建議其所在政府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委會罷免或免職,再由省監察廳下達處分決定。屬于由省以下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工作人員,省監察廳可以直接給予各種行政處分。
二、省監察廳在工作中發現省政府各部門,各地區行署,市、縣人民政府及下級監察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明顯不妥的,可按第一條(3)、(4)、(5)項的規定直接作出變更處分的決定。
三、省監察廳作出的處分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抄送有關的人事部門,并由人事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其中屬于省委管理的干部,同時將調查報告、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一式二份)抄送省委組織部,歸入本人檔案。
四、省政府各部門監察室在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中,對屬于省監察廳立案的擔任處級職務的人員,需要給予降級以下(含降級)行政處分的,由部門監察室提出處分意見,經部門領導同意后,報省監察廳批準,部門監察室下達處分決定;需要給予降職以上(含降職)行政處分的,由部門監察室提出處分意見,經部門領導同意后,報省監察廳批準,由部門下達處分決定。屬于部門自行立案的擔任處級職務的人員,需要給予降級以下(含降級)行政處分的,由部門監察室提出處分意見,經部門領導批準,監察室下達處分決定;需要給予降職以上(含降職)行政處分的,由部門監察室提出處分意見,報部門領導研究并下達處分決定。屬于科級及其以下的工作人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室提出處分意見,經部門領導研究決定,由監察室下達處分決定。
省政府各部門監察室、監察員,在查處違法違紀案件中有關行政處分建議,如與本部門行政領導意見不一致,應報請省監察廳研究決定。
五、省政府各部門或其監察室給予所管轄范圍的工作人員行政處分,各地區行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其監察局給予擔任處級職務及相當職務的工作人員行政處分,應按冀監〔1989〕6號文件規定報省監察廳備案。
六、各地、市可參照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辦法,并報省監察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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