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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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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市場商品標簽及標記 |
作者:石家莊趙麗娜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7/28 17:00:17 |
歐盟市場商品標簽及標記 |
歐盟關于商品標簽及標志方面的法律法規數量眾多,紛繁復雜,讓人眼花繚亂。在這方面,歐盟既沒有一個關于商品標簽或標志要求的總的法律,也沒有一個指導性的法律目錄。國內企業面對如此眾多的產品標簽及標志方面的規定,常常無從入手。筆者通過本文對歐盟市場上常見的標簽標記做一個全面、清晰的介紹和淺析,幫助國內企業在短時間內對歐盟產品標簽標志的規定有一個較全面的了解,避免因產品標簽標記方面的問題而蒙受損失或延誤進入歐盟市場的時機。
一、前言
企業在考慮產品需要哪些標簽或標記才能進入歐盟市場時,首先要清楚:歐盟市場上的商品標簽及標記有兩種,一種是強制性的,一種是自愿性的。歐盟的一些法律只規定了強制性標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對強制性標志與自愿性標志都予以了說明。在有些情況下,歐盟規定,成員國可以自行決定一種標志是強制性的或是自愿性的。還要強調指出,一些自愿性商品標志在一些歐盟成員國間已經成為市場促銷的宣傳手段。本文重點介紹歐盟市場消費品(一般而言,指與公共健康及環保有關的商品)所需要的強制性標志,也概括性介紹歐盟市場上常見的一些自愿性商品標志。
國內企業要分清歐盟市場上商品標記(mark)與標簽(label)的區別。標記是指出現在商品或其相應包裝上的一個符號或圖形。這包括警示危險的符號或表示產品能夠再循環利用的圖形。使用標記(mark)的目的是提示最終用戶在消費或使用商品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環保方面的問題。標簽(label)是以文字或數字的形式出現的,雖然要求使用標簽,但該標簽也不必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可被識別。一般來說,標簽主要是提供產品的更為詳細的情況,如尺寸,或指出產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種物質,如紡織品或電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
二、標記或標簽的應用范圍
(一)強制性標記及標簽
●CE認證標記 ●家電產品 ●紡織品 ●價格 ●化妝品 ●醫療設備 ●易引發爆炸的物品 ●體積 ●電子電氣設備 ●汽車 ●海運
(二)自愿性標記及標簽
●生態標簽(Eco-Label) ●“綠點”標記 ●再循環利用-分類回收 ●“節能之星”標簽 ●“e”標記
三、本文分析的標簽標記的應用范圍
(一)歐盟現有成員國
截止到2003年底,歐盟共有15個成員國,包括:奧地利、德國、荷蘭、比利時、希臘、葡萄牙、丹麥、愛爾蘭、西班牙、芬蘭、意大利、瑞典、法國、盧森堡、英國。
(二)歐洲經濟區(EEA)的其它國家 冰島、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
(三)歐盟預備成員國
2004年5月,以下10國將成為歐盟新成員國,包括:塞浦路斯、立陶宛、捷克共和國、馬爾它、愛沙尼亞、波蘭、匈牙利、斯洛文尼亞、拉脫維亞、斯洛伐克。
(四)可能成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土耳其等三國可能于2007年成為歐盟成員國。
四、強制性標記及標簽
(一)CE標記
CE標記是歐盟最知名的,也是使用最廣泛的強制性標記。歐盟所有“新方法”法律中對CE標記都做出了規定,CE標記要求產品必須達到統一的基本標準,主要是關于安全、人身健康及環保要求標準。CE標記主要用于對下產品類別:
●索道設備 ●人身保護裝置 ●民用爆炸物 ●壓力設備 ●建筑產品 ●無線電及電訊終端設備 ●電磁兼容 ●娛樂性船舶 ●天然氣設備 ●冰箱設備 ●熱水鍋爐 ●機械 ●電梯(升降機) ●玩具 ●低壓設備 ●簡單壓力容器 ●醫療設備(3) ●具有爆炸可能性場合使用的設備及保護設備 ●人工稱重設備
歐盟“新方法”指令規定了統一的歐洲標準,生產商達到這些標準就滿足了產品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基本要求。但有時,一些非歐盟標準也能夠用于證明產品符合歐盟“新方法”中的指令要求,生產商必須得到具體成員國管理機構的批準,而不是根據自己認為合乎要求就可以。
應該注意的是,以上所有產品系列都可以通過其它一系列安全警示標記來表明自身的安全性。
關于CE標記及歐盟“新方法”指令的具體要求可參見以下網址:
http://www.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newapproach/legislation/guide/document/chap07.pdf 及 http://www.newapproach.org
(二)紡織品
歐盟關于紡織品的名目可參見歐盟第96/74/EC號指令。
歐盟規定,進入市場的紡織品必須貼有標簽或標記。出售給消費者使用的紡織品的名稱、規格及紡織纖維的情況在標簽上都必須予以注明。各成員國可要求紡織品標簽或標記必須用本國語言注明。
歐盟第94/11/EC號指令對鞋類產品中主要部分的標簽做出了規定,要求標簽必須說明表層,里層及鞋墊及鞋底的材料。標簽必須采用歐盟上述指令中規定的圖形或文字形式。標簽必須牢固、清晰并易于識別。生產商或其在歐盟地區內指定的代理商負責保證標簽及標簽內容的其實性。歐盟94//11/EC號指令中規定的內容必須提供,但對于鞋類產品標簽上是否可以加注其它信息,歐盟未予以禁止。
(三)化妝品
歐盟第76/768/EEC號指令對化妝品做出了規定。 歐盟規定,化妝品的包裝或容器上必須清晰注有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名稱、地址(或注冊辦公地點)、包裝時的名義內容(重量或容量)、以“最好于…前使用”表示的最短保質期、使用時應特別注意的事項及用于識別該產品的批號。產品性能及所有成分列表也必須在包裝上注明。成員國可以要求標簽上的內容必須使用本國語言。
(四)家電電器
歐盟第92/75/EEC號指令對家電電器的標簽及耗電標準做出了規定。 該指令同時規定了一系列子指令,對每種家電的節能標簽做出了詳細、特定的要求。子指令涉及每一類家電,包括冰箱、冷凝機及其附件、洗衣機、微波爐、空調設備、烘干機及其附件產品、洗碗機、熱水器、熱水儲存設備、照明設備等等。
(五)危險物品
歐盟第1967/548/EEC號指令對危險物品的分類、包裝及標簽做出了規定。 歐盟規定的危險物品的標簽必須注明以下內容:
●危險物品的名稱; ●危險物品的來源(生產商或經銷商的地址); ●危險標記及關于使用該產品可能帶來的危險的警示; ●由這種危險可導致的明確損害;
標簽的大小必須不少于A8尺寸(52 ?74mm)每個危險符號至少要占標簽面積的十分之一。成員國可要求標簽必須使用本國語言。如果包裝太小,標簽可以采用其它形式。如果非爆炸及非毒性物品所包含的危險成分很少,對使用者帶來危險的可能性可以忽略,則該產品包裝上可以不貼危險標簽。
如果危險物品可以被確定為以下類別:爆炸性、氧化劑、可燃性、有害性、毒性、腐蝕性、污染環境性等,必須貼有相應標記。另外,危險物品的包裝上必須貼有一個向上的三角形,確保從外觀上即可識別是危險物品。
應該指出的是,歐盟關于危險品的1967/548/EEC號指令經過了多次修改,因此在實際應用時應參閱相關歐盟文件。
(六)易爆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
歐盟第94/9/EC號指令對易爆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做出了規定。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tex/direct/text94-9-en.pdt
此指令規定的產品除必須貼有“CE”標記外,還應貼有專門要求爆炸保護的“Ex”標記。在“Ex”標記旁還要有符號來注明該產品在歐盟指令中規定的類別。
(七)廢棄電氣電子設備指令(WEEE)
歐盟第2002/96/EC對廢棄電氣電子設備做出了規定。 該指令涉及以下類別產品:
●大型&小型家用電器; ●玩具及運動用品; ●消費設備; ●醫療器械; ●照明設備; ●監控設備; ●IT&電信設備; ●自動售貨機; ●電子電氣工具;
該歐盟指令規定的產品必須標有不能棄于生活垃圾箱的標記。電池產品也必須貼有該標記。如果該標記無法在產品上注明,則必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
(八)數量、體積或容量
歐盟第80/232/EC號指令對產品的名義數量、體積或容量范圍做出了規定。 http://europa.eu.int/eur-lex/en/consleg/main/1980/en_1980L0232_index.html
歐盟規定,某些產品必須要以標準數量出售。該指令規定了歐盟允許的名義數量、包裝大小及噴散霧劑容器大小的范圍。必須指出的是,歐盟規定所有標簽應用公制注明,但允許在2009年底前使用公制及英制兩種度量衡標注。 (九)價格顯示 歐盟第98/6/EC號指令對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的價格顯示做出了規定。 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cons_int/safe_shop/price_ind/index_en.htm
該指令規定,為方便消費者比較產品價格,歐盟市場上出售的產品必須注明出售價格及計量單位價格。如果產品廣告中提及銷售價格,也必須提及計量單位價格。如果產品是以散裝形式出售,則只需標明計量單位價格。成員國可以對小型零售店對該指令的執行做出其它變通規定。
(十)汽車產品
歐盟對于汽車產品的指令參見: http://europa.eu.int/comm/enterprise/automotive/directives/vehicles/index.htm
歐盟針對汽車產品出臺了一系列指令,規定幾乎所有汽車部件都必須進行安全認證。“e”標記后加數字或字母來表明認證程序在哪一成員國執行。以下為主要歐盟成員國家的相應代碼。
德國-1、法國-2、意大利-3、荷蘭-4、比利時6、西班牙-9、英國-11、盧森堡-13、丹麥-18、葡萄牙-21、愛爾蘭-IRL、希臘-EL。 在上述認證標記的旁邊必須提供一個四位數的“基本批準號”,該號碼提示了產品符合的相應歐盟指令號及產品類別。
(十一)汽車照明設備 歐盟關于照明設備的規定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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