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mmercial Invoice 賣方做你們香港公司名址2.Packing List 賣方作你們香港公司名字
3.B/L。按規矩,B/L的Shipper應該要和Commercial Invoice和Packing List的出具人一致,如果是你們自己找的Forwarder(我是指你們自己聯系并且由你們付運雜費包括海運費保管費等等),那很簡單,你直接告訴他們 Shipper應該怎么打就是了。你付給他們運雜費你就是貨主,他們不會管報關申請人(代理公司)名稱是不是和B/L之Shipper一致的。所以最好不要用代理公司的Forwarder,以免麻煩。
如果是客戶指定Forwarder,FOB成交的話,只要這個Forwarder的費用是你們付的,你們是他客戶那也問題不大,讓他們Shipper出你們香港公司名址就OK了。
4.C/O:必須要代理公司才能作,香港公司是沒法作的。自然C/O上的發貨人就是代理公司的名字了,不過這沒什么關系,下面再說。但是有一點非常重要,C/O上顯示的Invoice number要和你自己做的香港公司的發票之Invoice Number一致(下面Form A同理)。
5.Form A:必須要代理公司才能作,同上。一般C/O或Form A客戶只要其中一種的,看國別地區來了。
6.許可證:也不能由香港公司出,所以賣方名字也不能是你們香港公司,不過許可證應和C/O、Form A同類,賣方名字和箱單發票不一致沒有關系。
7.除C/O、Form A和許可證外,所有其它亂七八糟的檔都可以你們自己香港公司出(比如有些信用證里規定的保證未使用童工/非法勞工證明啊之類的),落款名字都需和箱單發票的發貨人一致。
然后牽涉到的就是客戶需接受第三方單據(Third Party Documents)了。你直接向客戶說明,請他確認接受,一般都沒有問題(至少歐洲是這樣),因為他們清關的時候他們的海關是可以接受第三方出具的 C/O或Form A的,所以同不同意接受TPD在乎客戶自己,跟他們的法律規定沒什么關系。
一般的付款方式,只要客戶郵件或傳真確認接受第三方單據就可以了,但如果做L/C的話,記得一定要客戶在L/C里注明一條: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不然你就麻煩了,最輕的也是單證不符單單不符,等著不符點扣款吧(50-150美金沒了),嚴重的客戶有權拒收拒付,那就情況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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