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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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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下提單徑寄開證人的風險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1/12/31 15:14:59 |
信用證下提單徑寄開證人的風險 從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范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經背書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后,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借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如何防范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為,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證,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證,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于三種情況: 一是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系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臺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臺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證則需從臺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臺灣,貨物運輸從大陸出發,幾天仙到達臺灣,而開 &127;則需在出口方配合下盡快輸轉口貿易手續。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臺灣口后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徑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碰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貿易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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