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內倉庫的設立登記
一、 業務概述 保稅區內保稅倉庫,具有以下倉儲功能: 1. 儲存保稅區內貿易企業和本企業從國外進口的保稅貨物,辦理視同出口手續后的國內貨物; 2. 儲存所有權屬境外公司的進口保稅貨物; 3. 存放區內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過出口手續的加工產品; 區內保稅倉庫儲存的保稅貨物,可以在倉庫內進行貨物分級、挑選、刷貼標志、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但不能改變其原來商品物理屬性,也不允許產生損耗。 海關對保稅區內保稅倉庫實行聯網管理,經營企業須配置海關指定的倉庫計算機管理軟件、使用統一的臺帳及提貨單。 海關有權對保稅倉庫所儲存的保稅貨物進行檢查。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三、 辦事機構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 應具備的資格 (1)具有倉儲經營場所,并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保稅區工商處批準,具備倉儲業務經營權; (2)經保稅區公安處消防科勘查其核準; (3)已經保稅區海關登記注冊。 2、需交驗的單證: (1)企業申請設立區內倉庫/物流分撥中心的書面申請報告; (2)企業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自建倉庫產權證或租賃倉庫合同、庫位平面圖; (5)倉庫管理人員名單、聯系地址和電話。 (6)建立分撥中心另需提供經 海關總署 歸類中心上海分中心核準的商品HS編碼歸類表一份。 3、 企業在第一次領取《進庫登記簿》3個月之內必須發生有關業務,并每月按時核銷 。 4、 保稅區內倉庫所有保稅貨物應有序堆放,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發貨,有關進出庫有效 單證 應保存完好。 五、辦事機構義務 海關對企業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核發《進庫登記簿》。 六、辦事程序 第1步:企業向保稅區海關提出申請,交驗以下單證 : (1)企業申請設立區內倉庫/物流分撥中心的書面申請報告; (2)企業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自建倉庫產權證或租賃倉庫合同、庫位平面圖; (5)倉庫管理人員名單、聯系地址和電話。 (6)建立分撥中心另需提供經 海關總署 歸類中心上海分中心核準的商品HS編碼歸類表一份。 第2步:保稅區海關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即予辦理登記手續并發放《保稅區內倉庫登記證書》。 第3步:保稅區海關進行實地勘察,核發《進庫登記簿》。 七、 辦事時限 備案單證手續齊全,當日即可簽發保稅倉庫批準證書。 5個工作日內對保稅倉庫進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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