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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012年版(HS 2012版)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12/1/15 11:51:31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012年版(HS 2012版)

 附件:2012年稅則調整比較文檔:2012hscode.pdf
       完整版2012 HS Code:2012HScode.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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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協調制度》的由來和發展
    2、《協調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情況
    3、協調制度第四審議循環(2012年版協調制度)主要修訂原因介紹
    4、《協調制度》改版對進出口企業的影響及相關建議
    5、海關總署關稅司孫群司長采訪答復內容
    6、2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動、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
    7、2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機電及雜項制品部分第84-97章)
    8、2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礦產品、化工品及橡膠塑料部分第25-40章)
    9、2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皮革、木材、紡織及金屬產品部分第41-83章)
    《協調制度》的由來和發展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以下簡稱《協調制度》)是指原海關合作理事會(1995年更名為世界海關組織)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CCCN)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主要國家的稅則、統計、運輸等分類目錄而制定的一個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目錄。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海關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一。
    一、《協調制度》的基本結構
    從總體結構上講,《協調制度》目錄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基本一致,其將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為21類、97章。《協調制度》主要是由稅(品)目和子目構成[稅(品)目號中第1至第4位稱為稅(品)目,第5位開始稱為子目],為了避免各稅(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發生交叉歸類,在許多類、章下加有類注、章注和子目注釋,設在類、章之首,是解釋稅(品)目、子目的文字說明,同時有歸類總規則,作為指導整個《協調制度》商品歸類的總原則。

    《協調制度》是一部系統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表,所列商品名稱的分類和編排是有一定規律的。從類來看,它基本上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分類的,將屬于同一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一類里。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屬性或用途(功能)來劃分的。
    二、《協調制度》的主要優點
    《協調制度》是各國專家長期共同努力的結晶,它綜合了國際上多種商品分類目錄的長處,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一種“標準語言”,從而方便了國際貿易,避免了各工作環節的重新分類和重新編號。其主要優點是:
    (一)完整
    《協調制度》目錄將迄今世界上國際貿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適應各國征稅、統計等商品分類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還在各類、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稅(品)目或子目,使國際貿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還無法預計到的新產品都能在目錄的體系中歸入合適的位置,以確保無論任何一種商品都不會被排斥在該目錄范圍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動物,最后的稅(品)目號“01.06其他活動物”,該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規定的“不包括”項以及本章其他稅(品)目號已有具體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動物。又如,第六類化學產品的最后的稅(品)目號“38.24”,就包括了該類中其他稅(品)目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這樣,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適稅(品)目號的化工產品就可放在該項“兜底”稅(品)目號中。加之歸類總規則四“最相類似”原則的綜合運用,這就保證了目錄對所有貨品無所不包的特點。
    (二)系統
    《協調制度》的分類原則遵循了一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了解的自然屬性、生產部類和不同用途來分類排列,同時,還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歸類、便于查找、便于記憶。
    (三)通用
    該目錄在國際上影響很大,目前已為200多個國家(地區)所采用,并且還有許多國家正積極準備,以期盡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類目錄的國家的進出口商品相互之間具有可比性,同時,該目錄既適合于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適合于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適用于作國際運輸、保險、生產、貿易等部門的商品分類目錄。因此,《協調制度》目錄的通用性超過了以往任何一個商品分類目錄,加之作為《協調制度》主體的《協調制度國際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這就保證了該目錄的有效統一實施。
    (四)準確
    《協調制度》目錄所列稅(品)目的概念明確,內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復。為保證做到這一點,除了目錄的稅(品)目條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還有作為歸類總綱的歸類總規則以及類注、章注、子目注釋加以具體說明,各條稅(品)目的范圍都非常清楚。如稅(品)目號12.09的條文為“種植用的種子、果實及孢子”,凡種植用的種子一般均可歸入此號,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項商品即使作種子用,也不歸入稅(品)目號12.09,這樣就把稅(品)目號12.09所包括的范圍規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協調制度》目錄作為《協調制度國際公約》的一個附件,在國際上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其進行維護和管理,各國還可通過對《協調制度》目錄提出修正意見,以爭取本國的經濟利益,統一疑難商品的歸類。以上這些都不是一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辦到的,也是國際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類目錄所無法比擬的。
    三、《協調制度》的發展
    被尊稱為《協調制度》之父的原海關合作理事會目錄歸類司司長朝倉先生指出:“目前沒有哪一個國際貿易協定能夠做到與《協調制度》無關,產業和貿易的高速發展促使WCO必須及時地對《協調制度》進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時代的步伐。”這段話形象地反映了《協調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發展需要。事實上,《協調制度》在生效近30年來,也的確處于不斷的發展過程中。
    (一)《協調制度》的影響面越來越廣
    1987年,《協調制度》最初的締約國僅有32個,而截止目前,實際采用《協調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200多個,全球貿易總量98%以上的貨物都是以《協調制度》進行分類。WTO及其成員國都采用《協調制度》作為貿易談判的共同貿易語言;WTO的許多產品協議,如ITA產品、民用航空產品、藥品等均已采用《協調制度》編碼;大多數發達國家的WTO關稅減讓表也已根據《協調制度》來制定。此外,《協調制度》也為WCO和WTO共同發展的新國際原產地規則提供了共同的基礎。
    (二)《協調制度》本身得到不斷修訂和完善
    《協調制度公約》建立了協調制度委員會,定期對《協調制度》進行全面的重審和修訂。目前《協調制度》已經歷了六個版本,分別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這種健全的自我完善機制,使得《協調制度》能夠不斷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貿易格局的改變,維護自身的權威性和科學性。
    (三)《協調制度》不斷向新的領域進行拓展
    如前所述,《協調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關稅和國際貿易統計,但由于其結構的合理性和內容的開放性,使得其最終成為一個多用途的商品分類目錄,為其不斷適應新領域的需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近年來,社會公共利益和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成為《協調制度》所關注的重要內容,WCO和協調制度委員會也因此逐步加強了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及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EW)的合作,并通過發放建議書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對受控制麻醉品、化學武器前體、及有害環境物質的貿易情況進行監控。在這些新的領域,《協調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約第13條所述:“各締約方的會議應敦促世界海關組織為附約所列的化學品確定適當而具體的《協調制度》編碼。某一種化學品的編碼一旦確定,每一締約方應規定在其出口運輸文件上列出該化學品的編碼。

我國海關自1983年開始研究《協調制度》,并參與了對《協調制度》的制訂工作。1987年,我國海關將《協調制度》譯成了中文,并開始著手對原中國海關的稅則目錄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根據《協調制度》進行轉換。1992年1月1日,我國海關正式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一;同年6月23日,我國海關又根據外交部授權,代表中國政府正式簽字成為《協調制度公約》的締約方。
    一、中國海關對《協調制度》的運用及其發展
    多年來,我國海關積極使用《協調制度》實施進出口管理,參與《協調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工作,并運用《協調制度》規則在國際場合爭取我國的經濟利益,施加我國的影響。使得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執法與國際接軌最早、也是最為成功的項目之一。
    (一)在完全采用《協調制度》各個版本的基礎上構建起我國的商品分類體系
    我國加入《協調制度公約》后,對《協調制度》采取了直接適用的方式,分別按時實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協調制度》。
    我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的載體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其中的商品號列被稱為稅號,為征稅需要,在每項稅號后列出了該商品的稅率。《稅則》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轉換而來,其內容在第一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一致,而且,我國會根據《協調制度》的修訂和我國稅收、海關統計工作的需要對《稅則》進行修訂,以適應《協調制度》的發展。
    此外,WCO為使各締約國能夠統一理解、執行《協調制度》,編制了《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注釋》,我國也將其完全翻譯過來并據此制定了《海關進出口稅則—統計目錄商品及品目注釋》;在此基礎上,我國還針對本國增列的子目逐步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統計目錄本國子目注釋》,二者共同構成了對《稅則》的有效補充。
    (二)根據本國進出口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協調制度》予以充分擴展
    《協調制度公約》第三條“締約國的義務”第三款規定“本條規定不影響締約各國在本國的稅則目錄或統計目錄中,增列比《協調制度》目錄更為詳細的貨品分類細目,但這些細目必須在本公約附件所規定的六位數級目錄項下增列和編號。”因此,我國海關采用的《協調制度》分類目錄,前6位數是HS國際標準編碼,第7、8兩位是根據我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國子目,同時,還根據代征稅、暫定稅率和貿易管制的需要對部分稅號增設了第9、10位附加代碼。隨著進出口貿易的不斷發展和商品種類的日益繁多,我國商品編碼的數量也從1992年采用《協調制度》之初的6250個增加到了2011年的超過10000個。
    (三)建立了系統的《協調制度》管理和執行機構
    主要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和海關三部分組成,其具體職責為:
    1、國務院:制定《稅則》,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
    2、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3、海關:負責對《目錄》制定、修訂工作,以及對《稅則》的具體執行工作。為提高商品歸類管理水平,海關總署還在北京海關成立了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辦公室,并在廣州、天津、上海、大連海關成立了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分中心(簡稱“一辦四中心”),負責全國海關的商品歸類職能管理。同時,海關總署還借鑒世界海關組織的作法,成立歸類技術委員會和科學分委會,開展歸類研究,解決歸類疑難問題,在歸類工作體系中引入專家決策機制,積極發揮專家在歸類決策中的作用。
    (四)《協調制度》在我國發揮作用的領域越來越得到拓展
    《協調制度》最初在國內主要被用于海關稅收和貿易統計,然而,隨著對進出口貿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其發揮作用的領域也越來越寬廣。近年來,外經貿部與海關總署合作,將許可證商品納入HS目錄管理,實現了聯網傳輸海關統計數據和聯網核銷管理;海關總署與國際機電管理部門和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合作制定了機電產品商品目錄,并根據商會對有關機電產品加強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國子目;與國家稅務總局合作以HS編碼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退稅商品的核銷管理;與外匯管理部門合作加強了對出口結匯、進口付匯管理等。目前,我國有19個部、委、辦、局對不同種類的進出口商品提出了監管要求,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關在進出口環節進行實際監控,而這些都必須以統一的商品分類標準為基礎。此外,作為《京都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以《協調制度》為基礎制定了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則,并把稅號改變標準作為判定“實質性改變”的基本標準,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標志了協調原產地規則在我國的正式適用,從而進一步開拓了《協調制度》在我國新的應用領域。
    (五)努力運用《協調制度》維護本國利益
    由于《協調制度》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標準語言”,因此,國家的貿易政策就會不可避免地在《協調制度》上得以體現,這也就是所謂的“《協調制度》的本國政策性傾向”,各國在WCO歸類技術議題上的爭議,往往都隱藏著各自的經濟利益背景。我國海關自實施《協調制度》以來,參加了WCO歸類技術委員會的歷次會議,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從最初的完全被動接受WCO的歸類決議,到現在逐步掌握游戲規則,在充分尊重《協調制度》原則的基礎上積極爭取有利與本國經濟利益的商品歸類結論,中國海關正以一個大國海關的姿態在《協調制度》的國際舞臺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以來取得的成效
    中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近二十年來,商品歸類工作已形成了比較系統的作業模式,同國際通行慣例已基本趨于一致。回顧《協調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大大便利了進出口貿易的發展。采用《協調制度》后,中國海關的商品分類目錄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形成了一致,我國政府采用的對外貿易統計數據也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海關統計為準,因此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國際經濟活動的便利性、國際貿易統計的可比性及國際貿易談判的可操作性。
    (二)促進了進出口管理的規范統一,確保了我國稅收政策和貿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實施。《協調制度》已成為國家制定稅收政策和貿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國政府對進出口貨物采取的關稅和貿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于《協調制度》目錄制定并向外公布的,如:進出口關稅、進口代征稅、出口退稅、進出口許可證、環保證、商檢證等等均已以《協調制度》商品編碼形式體現,使政府管理擁有了統一規范的語言,保證了關貿政策的確定性和可預知性,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進出口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減少了執法隨意性。
    (三)大大提高了海關行政執法的規范性、一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商品歸類成為海關征稅、監管、統計等各項工作的統一基礎,較好地克服和避免了對政策執行的隨意性;同時,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關征稅、統計、監管工作應用不同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所需相互轉換而對工作效率造成的影響(1992年前,海關征稅、統計、監管分別使用不同的進出口商品目錄),并為海關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協調制度第四審議循環(2012年版協調制度)主要修訂原因介紹
    為適應國際貿易及商品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4-6年對《協調制度》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即一個審議循環)。2009年6月召開的WCO理事會第113/114次會議上通過了第四審議循環的相關修訂意見,標志著協調制度第四審議循環的結束。根據第四審議循環的結果,《協調制度公約》各成員國將于2012年正式實施2012年版《協調制度》。
    2012年版《協調制度》在2007年版基礎上進行了大范圍的修訂,共有225組修訂。修訂后,《協調制度》六位子目總數將從5052個增加到5205個。這次修訂涵蓋的范圍較廣,涉及53個章的產品。2012年版《協調制度》修訂的原因和考慮主要為以下幾種方面:
    (一)因應世界糧農組織的要求,為加強《協調制度》在國家及地區層面糧食安全及早期預警的應用,以使其更符合FAO糧食安全計劃的統計需求,提升HS面向國家及地區的糧食安全分析的適用性,對1-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釋、品目和子目進行相應的修改。
    主要包括:
    1、為在國際貿易中占重要地位,貿易量大的農產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三章多個子目項下為挪威海鰲蝦、冷水小蝦及對蝦增列子目;在第三章多個子目項下為主要淡水魚品種(羅非魚(tilapias)、鯰魚(catfish)、鯉科魚(carp)、鰻魚(eels)、尼羅河鱸魚(Nile
  perch) 、黑魚(snakeheads)),增列相應子目等。
    2、為在國民生產中占重要地位的產品,對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有重要經濟意義的家禽類商品增列子目。例如,為鴨、鵝、珍珠雞等增列;
    3、為種植用種子增列子目。種子是農產品中最重要的產品之一,受知識產權保護法保護,其產值每年達到數十億美元,所以需將種植用的種子與食用的種子區分開來。在第十、十二章中增列了種子的子目。
    4、為油、脂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產品增列子目。例如,在品目15.01項下為豬油分列子目;在品目15.02項下為牛羊油脂分列子目。
    5、為部分地區涉及糧食安全的產品增列子目。例如為蛤、鳥蛤及舟貝增列子目,在品目07.09項下為巴姆巴拉豆、木豆的產品增列子目等。希望此舉能提供準確的貿易統計數據,改進對地區糧食情況、營養情況的分析,更好地評估生產及供應情況,通過統計農業及漁業獲得產品,估算地區的生產是否能達到適當的營養需求。
    6、根據貿易實際分列新的產品種類及具有潛在重要性的經濟產品。例如,為除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新增品目03.08,同時受這些產品品目結構調整的影響,又對第十六章相關注釋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為第九章部分調味香料產品分列“已磨”及“未磨”子目。
    (二)因應新技術發展及新產品貿易的需要,對部分章注、子目注釋、品目和子目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增列。如:修訂“免疫制品”的定義,對涉及品目30.02的相關章注進行修訂;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并在第27章、第38章新增或修改相關的章注釋;
    (三)因應貿易便利化的需要,為貿易量大且存在歸類爭議的產品新增子目。如根據我國提的議案,為“登機橋”新增了子目8479.71和8479.79;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針對目前衛生用品根據其材料歸類存在歸入多個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現歸類爭議的情況,為衛生巾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尿布襯里及類似的衛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并新增章注釋。根據美國所提議案,為蔓越橘果及蔓越橘汁在子目2008.90及2009.80項下增列子目;根據哥倫比亞提議,在品目17.01項下為非離心甘蔗糖分列子目并新增或修訂第17章子目注釋。
    (四)因應國際社會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對部分涉及環保問題的產品的目錄結構進行了調整。
    主要包括:1、《蒙特利爾議定書》等公約,為便于監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新增子目2903.71至2903.75;2、根據《鹿特丹公約》中新增的化學物質名單,再次對《協調制度》進行修訂,為危險化學品及殺蟲劑增列子目,如為4,6-二硝基鄰甲酚〔二硝酚(ISO)〕及其鹽新增子目2908.92;在稅目29.31下,分別為四甲基鉛及四乙基鉛,和三丁基錫化合物拆分新子目2931.10及2931.20。
    (五)因應監控易制毒化學品貿易的需要,對重要的易制毒化學品增列子目。例如,為“去甲麻黃堿及其鹽”單列子目2939.44。
    (六)因應貿易界和《協調制度》應用方提出簡化《協調制度》的要求,對國際貿易總量較低的商品品目(年貿易總額低于1億美元)和子目(年貿易總額低于5000萬美元)予以合并或刪除。
    (七)因應《協調制度》規范統一的需要,為了減少混淆、正確理解應用《協調制度》,通過類注及章注或子目的重新修訂對某些品目的產品范圍進一步明確。如子目4706.93的條文“半化學漿”修改為“用機械與化學聯合制漿法制得的漿”;為英法文不一致的原因修訂第21章“水果”的表述(對中文無影響)。新增第42章注釋,以明確“皮革”的定義,并修訂子目4202.11、4202.21、4202.31、4202.91條文。

《協調制度》改版對進出口企業的影響及相關建議
    此次《協調制度》修訂涉及商品范圍較廣,相應的我國《進出口稅則》的調整也會較多,商品稅號會發生刪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稅號的商品范圍也會發生改變,影響是肯定會存在的。例如,僅農產品中的魚類調整,涉及8個品目的調整,而我國2010年這幾個品目的進出口貿易量達1126,491萬美元(進口245803萬美元,出口880688萬美元);涉及十幾個稅號的嬰兒尿布、尿布襯里等衛生用品的調整,2010年我國進出口貿易量達86,739萬美元(進口16,220萬美元,出口70,519萬美元)。
    由于較多商品的稅號發生了變化,除涉及到企業實際的進出口利益外,海關及企業同時也需要一段適應期,可能會影響到通關的速度。為了盡快適應這次《協調制度》修訂,建議企業以及報關行業等提前關注和了解2012年版《協調制度》的修改情況,參加海關舉辦的相關培訓,尤其對于自身進出口商品的歸類變化情況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以縮短適應期。
    當然,為減少《協調制度》調整帶來的影響,目前我國確定的轉換原則是稅號的改變與2012年版《協調制度》保持同步,但對于2012年即將實施的關稅稅率、進出口監管證件以及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稅率與特惠稅率,仍會根據我國的承諾認真地履行,不因這次修訂而作大的調整,保持進出口貿易政策的穩定性。
    由于此次《協調制度》的修訂是全球范圍的改動,出口企業在了解《協調制度》修改的內容的基礎上,應著重了解相關出口目的國家在轉換過程中,商品稅號及稅號所包含的商品范圍是否發生變化,同時也應關注到稅號所承載的相關稅率、監管條件等是否有發生變化;尤其對于有協定稅率的商品,更應了解相關國家在稅則轉換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原來的承諾,出口企業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變化應提前做好準備并及時向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反映。對于一些國家或地區,由于其自身條件的限制,屆時可能不會在2012年年初就及時實施新版《協調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協調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協調制度》,對于出口到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企業應特別注意,會存在商品分類上的差異。
    海關為推動2012年版《協調制度》實施的相關舉措
    我國作為《協調制度公約》締約國,及時準確地翻譯并執行WCO對《協調制度》的修訂內容是我國履行《協調制度公約》的需要,也是保證我國經濟適應世界經濟發展的需要。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授權,為了保證2012年版《協調制度》實施前的翻譯、轉換等各項準備工作順利開展,從2009年8月起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組織政策法規司、綜合統計司以及全國海關的歸類專家組成課題組,全面開展2012年版《協調制度》翻譯及我國《進出口稅則》轉換工作。經過二年多的時間,課題組工作完成了2012年版《協調制度》目錄的翻譯及我國《進出口稅則》的轉換工作,目前正緊鑼密鼓的開展海關內部、相關部委及行業協會的培訓宣傳工作。確保2012年1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2012年版《協調制度》。
    為了保證2012版《協調制度》在我國的良好應用和以此為基礎的我國2012年《進出口稅則》順利有效實,海關總署已出版發行了2012年版《協調制度》目錄修訂培訓系列教材并組織轉換歸類專家錄制了培訓講座,培訓內容重點介紹2007年版與2012年版《協調制度》轉換內容,其中包括轉換的結果、商品轉移的情況、轉換的相關背景及新增商品相關知識介紹等。各企業可聯系當地報關協會,咨詢培訓教材和培訓講座的征訂。

海關總署關稅司孫群司長采訪答復內容
    采訪對象:海關總署關稅司孫群
    采訪主題:《協調制度》調整對企業的影響
    協調制度是國際上多個商品分類目錄綜合的產物,其最大特點就是適合于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各方面需要,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
  “標準語言”。加入《協調制度公約》的成員均使用《協調制度》作為編制本國稅則及統計目錄的基礎,即這些國家的《稅則》及《統計目錄》的前六位數都是與《協調制度》目錄相同。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協調制度》,使用《協調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涵蓋了國際貿易總量的98%。我國于1992年正式加入協調制度公約,我國現行的《稅則》和《統計目錄》都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而制定的。《協調制度》是我國最早與國際接軌的公約之一,是我國對外貿易、制造業、環境保護事務等走向世界的基礎和橋梁。
    2012年版《協調制度》在2007年版基礎上進行了較大范圍的修訂,共有221組修訂,修訂后《協調制度》六位子目總數從5052個增加到5216個,涉及54個章的產品。

    一、本次修訂的《協調制度》與歷年轉換有何不同?主要增列與修改了哪幾部分內容?對哪些品類調整力度較大?為什么?
    為適應國際貿易形式的變化及科技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4-6年對《協調制度》進行一次全面修訂(稱為一個“審議循環”),本次審議循環周期為五年,即2007年-2012年,稱之為第四審議循環。《協調制度》每一審議循環的修訂都有側重。如第三審議循環(2002-2007年)修訂重點為信息技術產品方面。本次《協調制度》修訂(即2012年版《協調制度》的重點則在社會及環境事務方面,調整力度大,主要表現在:
    (一)因應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應用協調制度作為其糧食安全及早期預警數據系統標準的需求,對協調制度第1-16章的部分章注、子目注釋、品目和子目進行相應的修改。主要有:1、為在國際貿易中占重要地位,貿易量大的農產品增列子目,例如為挪威海鰲蝦、冷水小蝦及對蝦增列子目;在第3章多個子目項下為主要淡水魚品種增列相應子目等,例如,我們所熟知的養殖品種鯉科魚、羅非魚等。2、為在國民生產中占重要地位的產品,對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有重要經濟意義的商品增列子目,例如,為牛、雞、鴨、鴯鹋等家禽類商品增列子目;
  3、為涉及部分國家或地區糧食安全的產品增列子目,例如,為某些食用蔬菜、根莖、水果及堅果、谷物等增列子目。
    這部分修訂是本次協調制度修訂的一大亮點和“重頭戲”,占本次修訂全部內容的39%,是由FAO提出的修訂建議,對世界范圍的糧農產品貿易監測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因應國際社會對環保問題的關注,對部分涉及環保問題的產品目錄結構進行了調整。主要包括《蒙特利爾議定書》和《鹿特丹公約》中新增化學物質的增列。
    對環境問題的關注是本次修訂的另一亮點。協調制度委員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機制,本次的修訂就是這種合作的結果。
    除上述主要修訂原因外,本次調整還涉及到其他兩個方面:一是因應新技術發展及新產品貿易的需要,對部分章注、子目注釋、品目和子目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增列。例如,適應新能源發展的需要,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二是因應貿易便利化的需要,為貿易量大且存在歸類爭議的產品新增子目。例如,根據我國提的議案,為“登機橋”新增了子目8479.71和8479.79;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針對目前衛生用品存在歸入多個品目、容易出現歸類爭議的情況,為衛生巾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尿布襯里等衛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
    另外,根據貿易發展的實際狀況,對40個貿易量小的品目及子目進行了刪除或合并。
    二、2012年版《協調制度》實施后,對我國外貿企業進出口有哪些影響。
    此次《協調制度》修訂涉及商品范圍較廣,相應的我國《進出口稅則》的調整也會較多,商品稅號會發生刪除、增列、合并等,部分稅號的商品范圍也會發生改變,影響是肯定會存在的。舉例來說吧,僅農產品中的魚類調整,涉及8個品目的調整,而我國2010年這幾個品目的進出口貿易量達1126,491萬美元(進口245803萬美元,出口880688萬美元);涉及十幾個稅號的嬰兒尿布、尿布襯里等衛生用品的調整,2010年我國進出口貿易量達86,739萬美元(進口16,220萬美元,出口70,519萬美元)。
    由于較多商品的稅號發生了變化,除涉及到企業實際的進出口利益外,海關及企業同時也需要一段適應期,可能會影響到通關的速度。為了盡快適應這次《協調制度》修訂,建議企業以及報關行業等提前關注和了解2012年版《協調制度》的修改情況,參加海關舉辦的相關培訓,尤其對于自身進出口商品的歸類變化情況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以縮短適應期。
    當然,為減少《協調制度》調整帶來的影響,目前我國確定的轉換原則是稅號的改變與2012年版《協調制度》保持同步,但對于2012年即將實施的關稅稅率、進出口監管證件以及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稅率與特惠稅率,仍會根據我國的承諾認真地履行,不因這次修訂而作大的調整,保持進出口貿易政策的穩定性。
    三、屆時,企業在出口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由于此次《協調制度》的修訂是全球范圍的改動,出口企業在了解《協調制度》修改的內容的基礎上,應著重了解相關出口目的國家在轉換過程中,商品稅號及稅號所包含的商品范圍是否發生變化,同時也應關注到稅號所承載的相關稅率、監管條件等是否有發生變化;尤其對于有協定稅率的商品,更應了解相關國家在稅則轉換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原來的承諾,出口企業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變化應提前做好準備并及時向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反映。
    對于一些國家或地區,由于其自身條件的限制,屆時可能不會在2012年年初就及時實施新版《協調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協調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協調制度》,對于出口到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企業應特別注意,會存在商品分類上的差異。
    四、這次調整中,哪些內容是我國提出增列的?中國海關在其中起到了哪些作用?
    此次審議循環中,中國海關積極參與討論的全過程,提交了375個修訂議題對案,反映我國的經貿利益。除世界糧農組織提議列目的外,本次修訂其它原因新增了的8個子目中,我國就占2個。在這次修訂中,本著在WCO框架下爭取本國利益的目標,經過產業調研和艱苦談判,根據我國提的議案,占世界貿易量40%以上的“機場用登機橋”、中國特色的
  “百合花”、“普洱茶”等我國具有競爭優勢和貿易特色的產品成功列入2012版《協調制度》目錄和注釋中,保證了我國優勢產品的順利出口,為其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了有利條件。
    為“旅客登機橋”增列子目的提出是中國海關了解到世界上最大的登機橋生產企業之一、我國中集集團生產的“旅客登機橋”在實際出口過程中遭遇各國商品歸類不統一帶來通關困難、企業海外營銷戰略受到極大影響的問題。在協調制度目錄中增列“旅客登機橋”子目,是徹底解決該商品爭議的有效途徑。經過深入調研和周密準備,由我國海關向世界海關組織提出了增列“登機橋”子目條文,以統一歸類、促進貿易的議題。經過多次會議討論,終于成功通過。

    為“百合花”新增子目的提出是由于我國是“百合花”的重要生產國,單列子目對支持我國花卉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上述議題的成功是總署關稅司提出的《協調制度》應用要以促進企業發展、謀取國家利益為目標,也標志著我國海關從《協調制度》運用者向協調制度體系的建設者邁出了重要一步。
    五、為順利實施2012年版《協調制度》,中國海關都做了哪些工作?
    為了保證2012年版《協調制度》順利實施,總署關稅司于2009年8月起成立了2012年版《協調制度》翻譯及我國《進出口稅則》轉換項目組,項目組下設領導組、秘書組和4個工作組,并由廣州歸類分中心承擔秘書組的工作,牽頭組織全國海關46名國際業務組的專家開展有關工作。項目組在大量細致的工作基礎上,先后召開了七次工作會議對有關議題進行研究,并與相關部委、行業專家舉行了專題研討會,確保翻譯轉換工作更符合產業和貿易實際,便于落實和實施國家各類產業政策的要求。在向協調制度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征求《2007-2012年版協調制度轉換翻譯稿》意見后,已確定十余萬字翻譯轉換目錄。
    自2010年9月,總署關稅司與稅委辦確定本國《稅則》轉換的原則后,國際業務組按照制定的方案,組織各小組進行轉版工作中最核心的部分—稅則轉換工作。目前,課題組先后翻譯并完成了《2007—2012、2012-2007年版協調制度目錄修訂轉換關系對照表》、《協調制度第四次審議循環資料匯編》、《2010—2012年版稅則轉換稿》、《2011—2012年版稅則轉換稿》、《2012年版協調制度轉換培訓教材》等工作,并已向相關部委征求意見。這些工作為我國在明年1月1日順利實施2012版《協調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動、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
    在此次《協調制度》的修改中,對動、植物及食品部分(第1-24章)的修改變化較大,主要是由于世界糧農組織出于反饑餓,反貧困及對世界范圍內糧農產品精確統計的需求而作的修改,占總體修改內容的39%。其中,類注未作修改,章注條文修改1條,子目注釋新增2條、條文修改2條,
  4位數品目新增1條,5、6位數子目新增282條、刪除94條、條文修改17條。
    世界糧農組織于1945年成立,其宗旨是:提高各國人民的營養水平和生活水準;提高所有糧農產品的生產和分配效率;改善農村人口的生活狀況,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并最終消除饑餓和貧困。為了在世界范圍更好的發揮其作用,世界糧農組織在2007年5月,向世界海關組織提出了協調制度目錄修改意見,修改的目的是需要準確統計某些重要農產品的貿易流量,以確保食物安全,特別是監測發展中國家的營養問題,并提出該修改計劃對實現2015年將全世界絕對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有重要作用。
    一、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主要變化(第一類)
    (一)由于瘋牛病在部分國家爆發,為了應對該問題,世界糧農組織希望建立一個良好的追蹤系統,通過生產、加工和分配的具體階段跟蹤食品動向,追蹤系統是防止動物疾病蔓延并加強總體生物安保的重要工具,能夠有助于公眾健康、獸醫公共衛生和動物衛生的干預措施。為此,世界糧農組織提出為家牛、水牛及其肉類產品單獨拆分子目,但由于海關實際監管問題,世界海關組織最終只接受對活牛進行拆分,對其肉類產品不再單獨拆分,即在品目01.02項下為家牛及水牛拆分子目,即將原子目“0102.10
  改良種用”刪除,重新拆分為子目“0102.2 家牛”和“0102.3 水牛”,并在子目0102.2項下拆分為子目“0102.21
  改良種用”和“0102.29 其他”,在子目0102.3項下拆分為子目“0102.31 改良種用”和“0102.39 其他”。
    (二)漁業是全世界食品生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遺憾的是過度捕撈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給全球環境和世界的食品供應造成威脅。水產養殖或養魚可以幫助減少世界海洋和湖泊中的過度捕撈,但是如果采用的方式不妥,水產養殖同樣也會破壞環境。為了健康發展漁業,世界糧農組織對第三章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世界糧農組織最初提議在第三章魚類產品中,按魚的來源捕獲或水產養殖來拆分,以及根據魚的生存水域分為中上層魚、淡水魚等的內容來拆分,但由于各國認為海關具體監管操作存在困難,否定了這種拆分方式,后采用對需要重點監控的魚類品種單獨列目的方式,例如,在品目03.02、03.03、03.04及03.05項下為羅非魚、鯰魚、鯉科魚、鰻魚、尼羅河鱸魚、黑魚等及其產品單獨拆分了子目。此次魚類涉及8個品目的調整,而我國2010年這幾個品目的進出口貿易量達113億美元。
    二、植物產品的主要變化(第二類)
    (一)由于百合花貿易量大,在品目06.03項下拆分子目“0603.15
  百合花(百合屬)”;并且在品目06.03項下新增了玫瑰、康乃馨、蘭花、菊花四個子目。近幾年來,百合花成為繼玫瑰、康乃馨之后貿易量較大的鮮切花之一,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受歡迎程度越來越高,發展前景樂觀。目前,百合花的主要生產國為中國、荷蘭和澳大利亞,消費國主要為歐盟、日本、美國。鑒于百合花在國際鮮切花貿易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促進我國花卉產業的發展,我國海關提出了該修改建議。
    (二)在第十、十二章的多個商品項下增列了種子的子目。種子是農業的生命,每個作物品種都有其所適應的地區范圍和耕作栽培條件,而且都只在一定歷史時期起作用,隨著耕作栽培條件及其他生態條件的改變,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對品種的要求也會提高,考慮到種植用的種子與食用的種子的不同,種子又受知識產權保護法保護,世界糧農組織提出在第十、十二章的多個商品項下拆分種子。例如,在品目10.01項下為種用硬粒小麥及種用其他麥拆分子目,即在子目“1001.10
  硬粒小麥”項下拆分為子目“1001.11 種用”和“1001.19 其他”;在子目“1001.90 其他”項下拆分為子目“1001.91
  種用”和“1001.99 其他”。
    三、油脂類產品的主要變化(第三類)
    考慮到食品安全的因素,世界糧農組織提出在品目15.01項下將食用豬油及非食用的其他豬脂肪區分開,單獨拆分子目,即在品目15.01項下拆分成子目“1501.10
  豬油”、“1501.20 其他豬脂肪”和“1501.90 其他”。
    四、食品類產品的主要變化(第四類)
    (一)為非離心甘蔗糖增列子目注釋及拆分子目。非離心蔗糖在世界各個地區普遍存在,像在我國就有粉狀的紅糖,塊狀的片糖等。非離心蔗糖是多個發展中國家的重要產品,對其經濟發展有重要意義。世界海關組織在第十七章對該商品增列了子目注釋,具體為“子目1701.13僅包括非離心甘蔗糖其按重量計干燥狀態的蔗糖含量對應的旋光讀數不低于69°但低于93°。該產品僅含肉眼不可見的不規則形狀天然他形微晶,外被糖蜜殘余及其他甘蔗成分”,并且在品目17.01項下為該子目注釋所述的蔗糖新增子目1701.13,即刪除子目“1701.11
  甘蔗糖”,同時新增子目“1701.13 本章子目注釋二所述的甘蔗糖”和子目“1701.14 其他甘蔗糖”,這些商品均來自刪除的原子目“1701.11
  甘蔗糖”。
    (二)為水煙料增列子目注釋及拆分子目。水煙是一種來自中東地區的抽煙用裝置。它所使用的煙草是糖漿、煙草與任何平常可食物混合加口味。由于各國對水煙料歸類不一致,為明確其歸類,世界海關組織在第二十四章對該商品增列了子目注釋,具體為“子目2403.11所稱“水煙料”,是指由煙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煙筒吸用的煙草,不論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論是否用水果調味,但供在水煙筒中吸用的非煙草產品不歸入該子目”,并且在品目24.03項下為該子目注釋所述的水煙料新增子目2403.11,即在原子目“2403.10
  供吸用的煙草,不論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煙草代用品”項下拆分為子目“2403.11 本章子目注釋所述的水煙料”和“2403.19 其他”。       
    除上述修改外,動、植物及食品部分還由于貿易量小刪除了一些5、6位數子目,例如:刪除子目“0604.10
  苔蘚及地衣”,其商品轉移至新增子目“0604.20 鮮的” 和“0604.90
  其他”項下;刪除子目“1102.10 黑麥細粉”,其商品轉移至子目“1102.90其他”項下;刪除子目“2003.20
  塊菌”,其商品轉移至子目“2003.90 其他”項下等等。

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機電及雜項制品部分第84-97章)
    一、整體情況
    2012年版《協調制度》第84-97章修訂內容涉及機電產品、交通工具、儀器儀表、鐘表、武器、玩具、雜項制品等。據統計,該部分內容此次轉換4位稅目新增1條,修改4條;6位子目刪除22條,新增15條,修改5條;類注無變化;章注修改6條;子目注釋新增1條;英、法文修改,中文無需修改的19條;8位本國子目刪除32條,新增35條,修改5條。共計145條,占此次《協調制度》修訂總數1461條的9.9%。
    此次這部分內容的修訂主要出于以下原因:
    一是由于貿易量萎縮,刪除部分子目。例如摩托車鞍座、膠片寬度小于16毫米或雙8毫米的攝影機、獵槍筒、墨汁畫筆等,此次在《協調制度》轉換中被刪除。但是,考慮到我國相關稅號的貿易量和協定稅率等因素,有部分被WCO刪除的子目在我國《稅則》中被保留了下來。
    二是由于WCO的2種工作語言――英語和法語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不一致的問題,此次對英語版目錄或是法語版目錄進行了修改,已確保2種語言版本的一致性。有些修改對中文無影響。
    三是為解決歸類爭議而新增列目。由于商品歸類存在爭議,各國將爭議提交WCO討論。為進一步體現討論結果,最大范圍統一各國間的歸類,此次修訂將部分曾在HSC(協調制度委員會)討論的商品在2012年版的《協調制度》目錄中予以增列。這些商品包括水射流切割機、旅客登機橋、視頻游戲控制器等。
    四是為體現技術發展簡化歸類而新增列目。由于技術的發展,使得原來由單一材料制成的衛生巾、嬰兒尿布等產品現在通常由多種材料復合而成,給商品歸類造成了難度。為了順應技術發展,此次WCO新增了稅目96.19“任何材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進一步弱化歸類對商品材質的要求,以簡化歸類。
    二、類注釋、章注釋及子目注釋主要變化情況:
    (一)類注釋無變化。
    (二)章注釋修改6條,主要有:
    1、第84章注釋二的修改
    由于在2012版《協調制度》稅目84.56項下增設了“水射流切割機”,該商品與稅目84.24的商品原理相同、功能近似,所以在章注釋二中增加了稅目84.24不包括“(二)水射流切割機(稅目84.56)”。
    2、第85章注釋一(四)的修改
    為進一步明確排他條款中所涉及商品的去向,將注釋一(四)條文中的“(第九十章)”修改為“(稅目90.18)”。即第85章不包括“(四)用于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的真空設備(稅目90.18);”。
    3、第94章注釋二(一)的修改
    為明確架式家具的歸類問題,章注釋二(一)條文“碗櫥、書柜、架式家具及組合家具”修改為“碗櫥、書柜、其他架式家具(包括與將其固定于墻上的支撐物一同報驗的單層擱架)及組合家具”。
    4、第95章注釋一(十二)的修改
    為明確“記錄媒體”和“無繩紅外遙控器”的歸類,在排他條款注釋一(十二)的條文中增加了本章不包括“錄制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數據存儲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制(稅目85.23)”和“無繩紅外線遙控器件(稅目85.43)”。
    (三)子目注釋新增1條
    為明確視頻游戲控制器或設備的歸類,新增列第95章子目注釋一,以規定新增子目9504.50的商品范圍,其條文為: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電視機、監視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圖像的視頻游戲控制器;或
    (二)自帶顯示屏的視頻游戲設備,不論是否便攜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幣、鈔票、銀行卡、代幣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視頻游戲控制器或設備(子目9504.30)。
    三、目錄結構主要變化情況:
    1、水射流切割機。由于“水射流切割機”從稅目84.79轉移至稅目84.56項下,對稅目84.56的條文進行了修改,即在稅目84.56的原條文最后增加了“;水射流切割機”。這類機器用于精密切割各種材料,使用水射流或水加精細研磨劑的混合射流對材料進行切割加工。通常利用高壓(根據材料的不同壓力也不同)使工作頭噴射出高速的流體。水射流切割機一般用于切割比較柔軟的材料。水加研磨料混合射流切割機一般用于切割比較堅硬的材料。
    2、旅客登機(船)橋。根據我國的要求,在稅目84.79項下新增子目“8479.7 旅客登機(船)橋”,并將該子目再拆分為新增子目:“8479.71
  用于機場的”和“8479.79 其他”。這些商品來自原子目“8479.89
  其他”項下的部分商品。新增子目8479.7的目的在于為我國優勢產品“登機(船)橋”的出口明確歸類,掃清歸類壁壘。旅客登機(船)橋能夠使人員行走于候機(船)樓和航空器、船舶或渡輪之間而不必曝露在外。旅客登機(船)橋利用電機或液壓設備來實現水平、垂直移動和轉動,使登機(船)橋和機艙門或船舶入口實現對接。登船橋一般會在設備前段額外的安裝一套銜接裝置以便能和船舶入口(船舷、船艙)對接。
    3、與將其固定于墻上的支撐物一同報驗的單層擱架。此種擱架與支撐物一同報驗,之前對于此類擱架是按材質歸類(例如歸入第44章)還是按家具歸類(歸入第94章)一直存在爭議。此次2012年版《協調制度》通過修改章注釋明確了若擱架與將其固定于墻上的支撐物一同報驗的話,則應按家具歸入第94章。根據這一修改,首先明確了碗櫥、書柜也屬于架式家具,解決了架式家具商品范圍不清的問題;其次明確了木制擱架的歸類問題,只有當單層擱板與將其固定在墻上的支撐件同時報驗時,才能歸入第94章。如果只是單獨報驗一個木制擱板,則應按木制品歸入第44章。
    4、視頻游戲控制器。為明確視頻游戲控制器或設備的歸類,新增子目“9504.50
  視頻游戲控制器及設備,但子目9504.30的貨品除外”,這些商品來自已刪除的子目“9504.10
  與電視接收機配套使用的電子游戲機”項下的全部商品和子目“9504.90
  其他”項下的部分商品。調整后,子目9504.90的商品范圍縮小。視頻游戲控制器中較典型的產品為PS2,該商品貿易量逐漸增大,但是該商品是按電腦歸類還是按游戲設備歸類一直存在爭議。后經過HSC(協調制度委員會)討論,認為應按游戲設備歸類。為了體現上述討論結果,在2012年版《協調制度》中新增了一條子目注釋,并修改了稅目95.04的結構和條文。
    5、任何材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為避免按材質歸類給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帶來的困難,新增了稅目“96.16
  任何材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在新增該稅目之前,相關商品被歸入包括4818.40、5601.10、3926.20、6108.21等近20個稅號中。稅目96.19項下商品包括衛生巾、護墊、尿布、尿布襯里、褲墊、各類人用醫用防護墊等,其共同點包括:一是供人體使用,二是目的是為了吸收液體。這就決定了此類商品一方面要達到衛生、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其材料需要有強吸收性。此類商品常見的構成材料包括棉、紙漿、無紡布等,還可添加高吸水性樹脂(SPA)以增強其吸水性。

2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礦產品、化工品及橡膠塑料部分第25-40章)
    2012版《協調制度》第二十五章至第四十章共計新增章注釋2條、章注釋條文修改2條、子目注釋新增3條、修改子目注釋條文2條;新增
  4位數稅目1條(新增稅目38.26)、5位數子目7條、6位數子目22條;刪除5位數子目4條、6位數子目25條;修改 4位數稅目和5位數子目的稅目條文各1條。
    修改的原因既有商品分類科學性的原因,又有技術上可操作性的原因;既有近年來因新商品的出現(如生物柴油)而需要重新分類的原因,又有一些特殊需要(如加強對《蒙特利爾議定書》、《鹿特丹公約》所列商品的監控與管制)而新增相應新子目的原因。
    一、類注釋、章注釋及子目注釋主要變化情況:
    第五類至第七類的類注釋未做修改,章注釋及子目注釋調整情況如下:
    1、為明確“生物柴油”范圍及增列相關商品的稅目而新增的章注釋及子目注釋:
    2012版《協調制度》為生物柴油及其制品增列了稅目,因此為明確生物柴油的范圍,分別在第二十七章新增子目注釋
  “五、稅目27.10所稱“生物柴油”,是指從動植物油脂(不論是否使用過)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單烷基酯。”;在第三十八章新增了章注釋
  “七、稅目38.26所稱的“生物柴油”,是指從動植物油脂(不論是否使用過)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單烷基酯。”;同時,在第二十七章因增列了含生物柴油的制品,原子目2711.11的編碼修改為2711.12,所以子目注釋四的條文中的“2710.11”相應修改為“2710.12”。
    2、根據《鹿特丹公約》的要求修改章注釋及子目注釋:
    在2007年版《協調制度》修訂中為汞的化合物單獨列稅目28.52,該稅目僅包括已有化學定義的有機或無機汞化合物,不包括汞齊。但目前的情況是,相當部分汞的化合物是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不符合2007年版中“有化學定義”的規定,不能歸入稅目28.52,其結果就是使得以混合物形式存在的無化學定義的汞化合物仍然散布在稅目28.52之外,不能對汞的化合物有效監控。在這種背景下,為進一步加強《鹿特丹公約》中汞的化合物的監控,所以在2012版《協調制度》第二十八章修訂中,為明確新增子目2852.10的“已有化學定義”的范圍,新增子目注釋
  “一、子目2852.10所稱“已有化學定義”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釋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釋一(一)至(八)規定的汞的無機或有機化合物。”
    另外,按《鹿特丹公約》要求,修改了第三十八章子目注釋一的條文,修改后的條文為“一、子目3808.50僅包括品目38.08的貨品,含有一種或多種下列物質:艾氏劑(ISO);樂殺螨(ISO);毒殺芬(ISO);敵菌丹(ISO);氯丹(ISO);殺蟲脒(ISO);乙酯殺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雙(4-氯苯基)乙烷〕;狄氏劑(ISO,INN);地樂酚(ISO)及其鹽或酯;
  1,2-二溴乙烷(ISO);
  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環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環氧乙烷(氧化乙烯);對硫磷(ISO);甲基對硫磷(ISO);五氯苯酚(ISO);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鹽或酯。”修改為“一、子目3808.50僅包括稅目38.08的貨品,含有一種或多種下列物質:艾氏劑(ISO);樂殺螨(ISO);毒殺芬(ISO);敵菌丹(ISO);氯丹(ISO);殺蟲脒(ISO);乙酯殺螨醇(ISO);滴滴涕(ISO,INN)〔1,1,1-三氯-2,2-雙(4-氯苯基)乙烷〕;狄氏劑(ISO,INN);4,6-二硝基鄰甲酚
  (二硝酚 (ISO))及其鹽;地樂酚(ISO)及其鹽或酯; 1,2-二溴乙烷(ISO);
  1,2-二氯乙烷(ISO);氟乙酰胺(ISO);七氯(ISO);六氯苯(ISO);1,2,3,4,5,6-六氯環己烷〔六六六(ISO)〕,包括林丹(ISO,INN);汞化合物;甲胺磷(ISO);久效磷(ISO);環氧乙烷(氧化乙烯);對硫磷(ISO);甲基對硫磷(ISO);五氯苯酚(ISO)及其鹽或酯;磷胺(ISO);2,4,5-涕(ISO)(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鹽或酯;三丁基錫化合物。子目3808.50還包括含有苯菌靈(ISO)、克百威(ISO)及福美雙(ISO)混合物的粉狀制劑。”
    3、因進一步明確稅目30.02的范圍而修改及新增的章注釋
    為進一步明確稅目30.02的商品范圍,在2012版《協調制度》調整中,修改了第三十章的章注釋二,將原章注釋二條文“二、品目30.02所稱的“修飾免疫制品”,僅適用于單系抗體(MABs)、抗體片段、抗體及抗體片段綴合物。”修改為“二、稅目30.02所稱的“免疫制品”是指直接參與免疫過程調節的多肽及蛋白質(稅目29.37的貨品除外),例如單克隆抗體(MAB)、抗體片段、抗體偶聯物及抗體片段偶聯物、白介素、干擾素(IFN)、趨化因子及特定的腫瘤壞死因子(TNF)、生長因子(GF)、促紅細胞生成素及集落刺激因子(CSF)。”;同時,在第29章章注釋二的排他條款中,新增章注釋二(五)
  “稅目30.02的免疫制品”;并將第二十九章章注二中,原注釋二(五)至(十)的編號順延為二(六)至(十一)。
    4、其他章注釋的修改:
    在第三十章中,為明確“幫助吸煙者戒煙的制劑”不屬于第三十章的藥品,新增章注釋“一(二)用于幫助吸煙者戒煙的制劑,例如片劑、咀嚼膠或透皮貼片(稅目21.06或38.24);”
    在第三十八章中,為明確“改正帶”也歸入稅目38.24項下,修改章注三(四),原條文“(四)零售包裝的蠟紙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以及”,修改為“(四)零售包裝的蠟紙改正液,其他改正液及改正帶(稅目96.12的產品除外);以及”
    二、目錄結構主要變化情況:
    1、因貿易量少而刪除合并子目。例如,因子目“2528.10 天然硼砂及其精礦”貿易量少,而將其與子目“2528.90
  其他”合并為新稅目2528.00;因子目“2912.30 醛醇”貿易量少,而將其合并到子目“2912.49 其他”項下。
    2、為加強對《蒙特利爾議定書》商品的監控而調整并新增子目。在第二十九章和第三十八章中增列、調整相應子目。例如第二十九章中新增子目“2903.71
  一氯二氟甲烷”、子目“2903.72 二氯三氟乙烷”、子目“2903.73 二氯一氟乙烷”、子目“2903.74 一氯二氟乙烷”、子目“2903.75
  二氯五氟丙烷”、子目“2903.76 溴氯二氟甲烷、溴三氟甲烷及二溴四氟乙烷”、子目“2903.77 其他,僅含氟和氯的全鹵化物”、子目“2903.78
  其他全鹵化衍生物”。
    3、為加強對《鹿特丹公約》商品的監控與管制而調整新增子目。在第二十九章和第三十八章中增列、調整相應子目。例如第29章中新增子目“2931.10
  四甲基鉛及四乙基鉛”、子目“2931.20 三丁基錫化合物”。
    4、為增列“生物柴油”而調整稅目。在第三十八章增列稅目“38.26
  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不含或含有按重量計低于70%的石油或從瀝青礦物提取的油類”,并對稅目27.10項下的子目進行拆分和重排。
    5、因品目條文及注釋的修改而擴大稅目的商品范圍。稅目30.02的商品范圍因章注釋和稅目條文的修改而擴大了稅目的商品范圍。
    6、因重新審定商品結構歸屬而變更商品稅號。如將子目“2916.36 樂殺螨(ISO)”重編稅號“2916.16 樂殺螨(ISO)”。
    7、因部分商品轉移使得稅號所含商品范圍縮小。如子目“3926.20
  衣服及衣著附件(包括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中的塑料制或主要由塑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轉移至新增稅目96.19項下,縮小了子目3926.20的商品范圍。

2012版《協調制度》修訂情況介紹(皮革、木材、紡織及金屬產品部分第41-83章)
    2012版《協調制度》第四十一章至第八十三章共計新增類注釋1條、章注釋2條、子目注釋1條;修改類注釋1條、章注釋11條、子目注釋2條;新增
  5位數子目6條、6位數子目4條;刪除5位數子目11條、6位數子目14條;修改
  4位數稅目條文1條、5位數子目5條、6位數子目6條。修改主要原因是因貿易量變化導致的修改,其他原因既有因新產品的出現而引起的修改,也有因將部分商品重新列目引起的修改(如新增稅目9619,引起的多處修改)。
    一、類注釋、章注釋及子目注釋主要變化情況
    (一)類注釋的修改情況
    1、為進一步明確第十一類紡織產品“制成的”定義,尤其是明確廣泛應用于化纖織物的熱封邊技術是否影響織物的制成狀態,特意增加了類注釋七(三)。該新注釋內容為:“(三)裁剪成一定尺寸,至少有一邊為帶有可見的錐形或壓平形的熱封邊,其余各邊經本注釋其他各項所述加工,但不包括為防止剪邊脫紗而用熱切法或其他簡單方法處理的織物”,為準確把握紡織織物與紡織制品間的界限提供了可操作性較強的標準。同時由于新增類注釋七(三),原類注釋七(三)至七(六)的編號順延至七(四)至七(七)。
    2、新列稅目96.19導致十一類類注釋一(二十)的修改。由于在2012年版《協調制度》中為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等產品新列了稅目9619,因此導致十一類類注釋一(二十)修改為“(二十)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刷子、旅行用成套縫紉用具、拉鏈、打字機色帶、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或”。
    (二)章注釋的修改情況
    1、為明確皮革定義,新增第四十一章章注釋一:“一、本章所稱的‘皮革’包括油鞣皮革(包括結合鞣制的油鞣皮革)、漆皮、層壓漆皮和鍍金屬皮革。”由此導致原注釋一至三的編號相應調整為二至四,同時原注釋二(一)的條文由“除上述注釋一所規定的以外”修改為“除上述注釋二所規定的以外”。
    2、新增列稅目9619而導致的修改:
    一是第四十八章新增章注釋二(十六):“(十六)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鈕扣,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同時對章注釋二(十四)和(十五)的文字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刪除注釋二(十四)條文后面的“或”字,刪除注釋二(十五)條文后面的“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鈕扣)”,并在條文后面加上“或”字;
    二是第五十六章新增章注釋一(六):“(六)稅目96.19的衛生巾(護墊)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同時導致章注釋一(四)(五)的文字修改;
    三是第六十一章章注釋六(一)刪除了條文后面的“也包括嬰兒尿布”,修改為:“(一)所稱‘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過86厘米幼兒的服裝;”;
    四是第六十二章章注釋四(一)刪除了條文后面的“也包括嬰兒尿布;”,修改后條文為:“(一)所稱‘嬰兒服裝及衣著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過86厘米幼兒的服裝;”。
    3、其他修改:
    因四十二章新增子目注釋,第七十一章章注釋三(五)原條文中的“第四十二章注釋二(二)”相應修改為“第四十二章注釋三(二)”,修改后的條文如下:“(五)第四十二章注釋三(二)所述的稅目42.02或42.03的物品;”。
    (三)子目注釋的修改情況
    1、為第四十四章的
  “木屑棒”產品增加新的子目注釋:“一、子目4401.31所稱‘木屑棒’是指由木材加工業、家具制造業及其他木材加工活動中產生的副產品(例如刨花、鋸末及碎木片)直接壓制而成或加入按重量計不超過3%的粘合劑后粘聚而成的產品。此類產品呈圓柱狀,其直徑不超過25mm,長度不超過100mm”。同時第四十四章原子目注釋的編號調整為子目注釋二。
    2、為明確商品范圍而導致的子目注釋修改:為明確子目4805.11和4805.12項下的商品范圍,對應的四十八章子目注釋三、四都作了修改。相應條文分別修改為:“三、子目4805.11所稱‘半化學的瓦楞紙’,是指所含用機械和化學聯合法制得的未漂白硬木纖維不少于全部纖維重量的65%的成卷紙張,并且在溫度為23℃和相對濕度為50%時,經過30分鐘的瓦楞芯紙平壓強度測定(CMT30),抗壓強度超過1.8牛頓/克/平方米。”;“四、子目4805.12包括主要用機械和化學聯合法制得的草漿制成的成卷紙張,每平方米重量在130克及以上,并且在溫度為23℃和相對濕度為50%時,經過30分鐘的瓦楞芯紙平壓強度測定(CMT30),抗壓強度超過1.4牛頓/克/平方米。”
    二、目錄結構主要變化情況
    1、因貿易量小而刪除合并子目或子目條文修改。例如,因貿易量小,刪除子目“5801.24 不割絨的經起絨織物(棱紋綢)”和“5801.25
  割絨的經起絨織物”,這些商品全部轉移至新增子目“5801.27 經起絨織物”項下。再如因貿易量小,刪除6位子目“8205.80
  砧、輕便鍛爐;帶支架的手搖或腳踏砂輪”,該子目的商品全部轉移至子目8205.90項下,同時子目8205.90的條文由“包括由本稅目項下兩個或多個子目所列物品組成的成套貨品”修改為“其他,包括由本稅目項下兩個或多個子目所列物品組成的成套貨品”等情況。
    2、為新增商品增列子目而導致子目拆分。如,由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木材貿易部提出為“木屑棒”(wood
  pellets)增列子目4401.31。將子目4401.30拆分為新增列子目“4401.31木屑棒”(如圖44-1所示)和子目“4401.39其他”。
    3、因類、章注釋、子目注釋調整導致條文調整。如,由于新增子目注釋一,原子目注釋的編號調整為為子目注釋二,導致稅目44.03、稅目44.07、稅目44.08及稅目44.12項下的部分子目條文進行相應的調整。
    4、因部分商品轉移使得稅號所含商品范圍縮小或刪除子目。如,由于新增稅目96.19,刪除子目“5601.10
  絮胎制的衛生巾及止血塞、嬰兒尿布或尿布墊及類似衛生用品”和子目“4818.40
  紙衛生巾及止血塞、嬰兒紙尿布、尿布襯里及類似的衛生用品”,這些商品全部轉移至稅目96.19項下等情況。
    5、為明確商品范圍而導致的條文調整。如,子目4706.93的商品范圍應包括除機械漿、化學漿以外的所有纖維漿,原子目條文“半化學漿”的商品范圍不準確,為明確商品范圍將子目4706.93的條文“半化學漿”修改為“用機械和化學聯合制漿法制得的漿”,以明確該子目包括所有以機械和化學聯合制漿法制得的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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