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盟案透
張家盟受賄的最大特征,即低價購房獲利。其政商共贏的為官準則貫穿仕途,亦由此被牽扯落馬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紫金公寓小區內,臨近河道,一幢帶院子的四層建筑院門緊閉,透過門縫可見院內遍覆塵埃、落葉,已久未清掃。這里曾經的主人正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舟山市原市委書記張家盟。
從2010年4月3日,紀檢部門通報張家盟涉嫌違法違紀接受調查(參見《財經》雜志2010年第8期“張家盟功與過”),至2011年歲末此案移送福建省廈門市中級法院,時間跨度近兩年,期間浙江舟山政、商兩界多位人士被帶走配合調查,包括張家盟發妻繆咪紅。重獲自由后,繆咪紅偶回紫金公寓小院,但因房屋封存無法入內,停留后悻悻離去。
2011年12月20日,廈門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張家盟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事因張家盟任職舟山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綠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綠城集團)董事長宋衛平、舟基(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舟基集團)董事長黃善年、浙江金湖集團控制人何春雷等五人在企業經營、項目用地、房地產開發和案件處理方面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735萬元。
而與當地富商巨賈利益往來背后不為人所知的是,張氏案發的第一塊多米諾骨牌為前“內地首富”黃光裕。以黃光裕案為導火索,時任浙江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王華元被查,牽出舟山商人虞松波,隨后“舟山首富”黃善年亦被帶走調查,張家盟應聲落馬。
在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最高法院原副院長黃松有、公安部原部長助理鄭少東、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及王華元之后,張家盟案成為黃光裕案“拔出蘿卜帶出泥”后倒下的又一塊骨牌。
1956年出生的張家盟,生于舟山,浸淫當地政界數十年。他16歲起任中學教師,1974年就讀浙江大學,畢業后入仕,并步步升遷,從舟山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到普陀區副區長,再任嵊泗縣副縣長、縣長,舟山市副市長兼市交委主任,直至2008年1月,由舟山市委書記升任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有魄力,也很獨斷,容易得罪人。”張家盟一位前下屬評價。在舟山當地,許多人對其落馬帶有嘆惋,蓋因其主政期間當地經濟的迅速發展。
司法判決書概括了張氏政商合謀的為官準則,這一準則貫穿其仕途,并滋生多起直接或通過親屬間接尋租的案例。十天的上訴期過后,由于其并未上訴,案件至此已畫上句號,張家盟迎來的將是秦城監獄的服刑生涯。
土地“關照”
依據2000年制定的《舟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2020)》,位于臨城新區的舟山市政府大樓所在區域,被規劃成中心城區。這個在張家盟治下建成,外形神似“盟”字的建筑,亦一度成為當地百姓調侃的對象。
市政府大樓右側,一街之隔的是舟山市本島的第一個五星級酒店——舟山喜來登綠城酒店,酒店北面目前仍在施工的幾幢高層酒店式公寓,包括政府大樓左側不遠的房地產項目桂花城小區,都屬于起家浙江而蜚聲國內的綠城集團。
綠城集團成立于1995年,其董事長宋衛平少時隨父母由紹興嵊縣轉至舟山生活,1982年大學畢業后進入舟山市委黨校任教師,由此日后下海得到相關便利。宋衛平與張家盟早年亦已相識。
上述項目啟動于舟山市政府制定城區搬遷規劃后不久,張家盟時任市長,期間促成了宋衛平在舟山的第一樁“買賣”。
據判決書,2002年上半年,在張家盟的引薦下,綠城集團開始進入舟山市尚屬沉寂的房地產行業。綠城集團旗下舟山綠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舟山綠城)決定在臨城新區投資建設一個用地達150畝的五星級酒店,同時捆綁開發300余畝的桂花城小區項目,張答應在用地和地價等方面給予支持。
項目建設初期,為解決上述項目土地審批問題,在張家盟過問下,舟山市國土資源局同意按桂花城項目分期繳付土地出讓金的進度,分批辦理兩個項目的土地使用證。同年12月,舟山市政府還以退還桂花城項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費的名義,退給舟山綠城1568萬元。
2007年下半年,舟山市稅務部門對舟山綠城進行專項稅務稽查,發現該公司漏繳所得稅四五百萬元。為此,張家盟專門致電時任舟山市地方稅務局局長杜祖國,讓其關照,隨后舟山綠城僅補交數十萬元了結此事。
“交往”背后是交換。據宋衛平證言,2003年下半年,為感謝張對舟山綠城項目的前期支持和幫助,考慮到將來仍需獲得關照,在邀請張參觀綠城集團杭州春江花月項目時,建議張購買。后經時任舟山市政府駐杭州辦公室主任余宏忠協調,張家盟僅以5100余元/平方米的價格買下203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該房產時價超過1萬元/平方米,后登記在張氏夫婦女兒張翅名下。
張家盟落網后,紀檢部門參考浙江省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認定張以明顯低于市場購房價的方式收受宋衛平賄款117.5萬元。
幾乎同期,浙江金湖集團控制人何春雷,同為土地而來。據其官方網站顯示,金湖集團從事塑料機械制造行業,總部設在舟山市,歷年產值均達數億元,工廠總占地面積達900多畝。
何與張的“交往”始于2000年。當年金湖集團因擴大生產規模急需買地,經張家盟疏通后獲得舟山市經濟開發區120余畝工業用地及相關優惠政策。2002年7月,在張的支持下,金湖集團再獲企業用地250余畝。
半年后,張在土地劃撥上的慷慨獲得回報。2003年春節期間,何春雷以每平方米低于市場7000元的價格,將其參股開發的上海古北國際廣場項目的一套商品房售予張家盟,后者由此獲利達126萬元。
張家盟的受賄款中,另有現金50萬元,來自華寶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舟山分公司原總經理張群力。
司法材料顯示,2001年1月,舟山市政府決定成立舟山擔保中心,經張家盟安排,這個極具政府色彩的機構由張群力擔任總經理。次年,在張群力要求下,張家盟再次推動市政府設立華力公司,并再次推薦張群力擔任總經理。此外,為提高擔保能力,市政府還在臨城新區劃出約100畝土地給擔保中心。
不過,上述機構、公司成立后,也就在2002年初至2004年,張群力聯合舟山市中輕原材料有限公司、舟山市中源貿易有限公司、舟山市元凱貿易有限公司等參與華力公司的增資擴股。隨后上述企業負責人退股,并將股份轉讓給張群力所指定的人。2004年4月,華力公司受讓舟山擔保中心42.96%的股份,由此民營資本間接持有擔保中心約24%的股份。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擔保中心的土地進入市場,張群力即可通過土地增值收益獲利。為此,張群力多次要求張家盟幫助爭取該土地的“農專用”指標,后者亦答應。
200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在聽說張家盟即將調往省里工作后,張群力將一個裝有現金50萬元的紙袋,送到張家盟位于定海區紫金公寓的家中。有趣的是,2009年10月張群力接受調查后,還特地趕到杭州告知張家盟夫婦,稱自己未交代送款之事。2011年1月,舟山市國土資源局注銷了擔保中心的土地證并收回使用權。
首富“生意”
2009年9月21日前后,由王華元案牽出,曾榮膺胡潤百富榜的“舟山首富”黃善年被中央紀委帶走調查。而黃善年正是眾多舟山富商中,與張家盟淵源最深的一個。
2009年以前,黃善年旗下主要有兩大產業,一為舟基集團旗下的房產開發、工程建設項目;二是起步于2004年的重工業制造——舟山金海灣船業有限公司(下稱金海灣船業)。前者為黃的發家產業,也是其主要的利潤來源;后者則為舟基集團未來發力方向,不過據熟悉舟山船舶行業的人士透露,受2008年金融危機影響,全球船舶業陷入蕭條,金海灣船業一直處于虧損。
2009年7月,舟基集團試圖入主當時的上市公司*ST匯通(000415.SZ,現已更名渤海租賃),以實現金海灣船業借殼上市。而就在借殼成功之際,海航集團旗下的大新華物流強勢入主金海灣船業,隨后9月黃善年被帶走協助調查。
時隔兩年后,黃善年與張家盟案的關聯細節得以還原。據司法材料,在張的護佑下,舟基集團旗下的各產業獲得超常規待遇。
舟基集團成立于1993年,注冊資金為286萬元,其中黃善年出資250萬元。早年依賴工程施工,其后逐漸壯大并承攬各種工程項目,從事房產開發。
黃善年與張家盟亦結識多年,“深度合作”則始于1996年初。其時張家盟擔任舟山市副市長兼交通委員會主任,在他的協調下,舟基集團得以與舟山市交委下轄的舟山市交通投資公司、舟山市國貿物資發展有限公司合資組建舟山市通達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通達公司)。
通達公司坐擁國資背景之便利,主要業務是承攬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項工程。1996年至2000年間,通達公司即承攬了舟山市交委及下屬部分縣交通部門為業主的41項道路和碼頭工程。此外,由于通達公司并無獨立的施工隊伍,部分工程被再次轉包給舟基集團。
2004年,舟基集團開始轉型。黃善年以民企身份,進入門檻頗高的重型工業造船業,并將基地放在舟山市岱山縣長途島。
由于該項目啟動時在交通碼頭、口岸開放和電力供應等方面困難重重,2006年4月,已升任舟山市委書記的張家盟再次出馬,率隊趕赴岱山,并召集該縣電力公司、口岸辦主任、交委主任等領導召開專題協調會,要求市縣各部門全力以赴解決金海灣船業的問題。
隨后,該項目順利進行,并于2007年8月開工造船。為此舟山市交委還專門調整了定海三江碼頭擴建計劃,劃出一塊地專門用于金海灣船業的碼頭建設。
在黃善年被帶走六個多月后,2010年4月,張家盟正式被查。而隨之不久,黃善年重獲自由,并在金海灣船業中出局,如今選擇在定海區以北的長白島重操造船業。
據黃善年供述,2004年春節前后,為感謝張的一貫支持,其通過與繆咪紅簽訂“參建協議”的方式,低價售予位于上海市的一處房產,經司法機關認定,張以此獲利128.7萬元。
插手案件
在所有行賄人中,上海中奧企發(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奧集團)控制人王元萬行賄金額最高,張家盟通過干涉案件處理獲利
2004年春節期間,王元萬與張家盟曾有過一次“生意”往來,前者向張氏夫婦表示可將位于上海浦東新區的一套住房低價出售,但雙方因價格問題未能談攏。
同年4月,因涉嫌一樁行賄案,王元萬被舟山市定海區檢察院立案調查,其妻(現已離婚)曾找姐夫、時任舟山市副市長周偉江幫忙,次日王元萬獲釋。事后,周偉江告知王,他是找到張家盟過問后事情才得以解決。
時任舟山市檢察院一位領導的證言稱,在張家盟致電要求關照王元萬一案后,其通知下屬抓緊調查,盡快放人,案件后以情節較輕為由作撤案處理。
有此一節后,同為上述上海浦東新區住房,雙方再次接觸時,繆咪紅以200萬元拿下。而該處房屋時價440萬元。王元萬在售房之后還花費72萬元進行裝修。張家盟被認定在此過程中受賄312萬元。
張家盟受賄的最大特征,即低價購房獲利。在其被認定的735萬元受賄款中,絕大部分為購房差價。
張家盟落網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情節,還退繳了臨城街道新城時代花園的一套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屋,目前其所涉受賄財物均已被凍結。
一審期間,張家盟的代理律師曾提出,涉案房產的價格認定過高;律師同時提出異議認為,國家公職人員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房,被認定為受賄行為,在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頒發《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才開始實施,而張家盟的相關受賄行為均在上述文件頒發前。不過,一審宣判期間,上述辯護意見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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