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9日,商務部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中國境外企業文化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中國境外企業文化建設具體包括9個方面的基本內容:樹立使命意識、堅持合法合規、強化道德規范、恪守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加強與當地融合、加強風險規避、嚴抓質量考核、創新經營特色。
筆者認為,上述《通知》中關于境外企業文化建設9個方面的基本內容,特別有利于防控中國企業“走出去”開展跨國經營中遇到的風險,尤其是可以有效降低境外投資和對外承包工程中的“非市場風險”。
那么,什么是“非市場風險”?其到底又有哪些類型呢?本文嘗試作一較為詳盡的總結分析。
筆者認為,為更細致地對風險加以研究和降低風險,可以將境外投資(或稱海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走出去”的風險劃分為市場風險和非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由于企業對所在行業或產業的國際國內發展狀況、市場價格漲跌、金融匯率、經濟危機等形勢預判錯誤或應對措施不力而發生的風險,具體包括成本價格、匯率、主權債務危機等方面的風險。
非市場風險則是指市場風險之外的風險。依據我國企業實踐,“走出去”的非市場風險主要包括企業內部運營管理風險、文化差異風險、企業道德風險、東道國政治動亂風險、東道國政策與法律風險、合同條款風險、項目價值風險、自然災害風險8種類型(實踐中,上述8類風險均已對我國企業造成了實際的重大影響和損失)。
從近年來的實踐來看,非市場風險已經成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重要威脅。筆者通過多年來的持續跟蹤關注,在之前研究的基礎上,對近年我國企業在“走出去”實踐中遭遇的非市場風險進行了具體類型劃分,希望能夠對相關企業有所警示和裨益。
企業內部運營管理風險
企業內部運營管理風險是指因我國企業的內部運營管理出現問題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對民營企業而言,主要是決策易粗糙草率的情形;對國有企業而言,主要是決策程序、考核激勵、監督是否健全適當、到位的情形。上述情形往往使得企業缺乏風險防范制度設計,或制度設計不科學、不嚴密。
如2004年中航油在新加坡虧損5.5億美元的案例。中航油作為上市公司,本應將風險控制放在首位,但公司的獎懲機制卻明顯鼓勵高管過度投機和冒險。該公司當時規定每年將10%的盈利獎勵給老總,但卻沒有相應的懲戒條款。單向激勵下,公司總裁年薪一度高達2300萬元,但過度投機最終導致了5.5億美元的巨虧。再如2008年中信泰富虧損146.32億港元的案例。
文化差異風險
文化差異風險是指我國企業及管理人員與東道國當地政府、社區、員工由于中外文化上的不同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實踐中,中外不僅有語言文字上的區別,在待人接物、處理事情上更是深深烙有各具特色的民族傳統文化印記,文化的差異往往在不經意間即招致糾紛和損失。
由于投資方不尊重東道國當地風俗文化而發生糾紛,在這個問題上,有一個經常被提及的例子:大量日本企業在20世紀末期到美國投資經營,有一家企業的12個美國女工起訴抗議日方總經理對她們實施歧視待遇,比如要求她們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為客人端茶倒水”的事務,官司從1982年打到1989年,導致日方企業虧損很多,原因就在于日本企業把本國的管理模式、行為舉止等照搬到了美國。在日本等亞洲國家,“為客人端茶倒水”是女員工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在美國人看來這就是對她們的歧視,因此她們要求日方對所有女工進行賠償。此后,日本企業吸取教訓,20世紀90年代開始在東道國推行本土化,不得不在營銷和人力資源等部門幾乎全部雇傭美國人。
文化差異往往帶來管理理念和行為的不同,實踐中,部分中國企業非常易于將一些不良的文化習慣延伸到國外使用。如在拉美地區與工人、工會發生爭執之后,往往并不通過合法手段予以積極合理解決,而是采取賄賂收買工會頭目等違法方式處理,易造成無窮遺患,最終致使問題升級。再如,在非洲的贊比亞,中國企業管理人員槍擊當地員工的事例,被國際媒體廣泛報道,影響極壞。
企業道德風險
企業道德風險主要是指“走出去”的企業因為有商業賄賂、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產品質量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因為承擔社會責任不積極而產生風險損失的可能性。
我國改革開放和實施市場經濟時間不長,市場規則不完善、企業道德意識弱,有一些企業往往采用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許多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差,在“走出去”時把上述“壞習慣”帶到國外,引起東道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不滿,最終引發風險造成損失。從媒體公布的情況來看,企業道德風險所導致的風險損失不勝枚舉。
東道國政治動亂風險
政治動亂風險主要是指東道國參與的任何戰爭或者在東道國內發生的革命、顛覆、政變、罷工、內亂、破壞和恐怖活動以及地方武裝的沖擊等事件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政治風險是與東道國主權有關的不確定因素,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存在發生的可能性較大,因為這些國家易產生政局不穩、政權更迭等情況。政治風險產生的根源十分復雜,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政策不穩定性、民族主義、社會不穩定、武裝沖突、區域聯盟等。
當前在非洲、拉美、亞洲等我國企業已進行境外投資的地區均存在政治動亂風險。無論何種原因,一旦在東道國發生政治動亂風險,我國企業均將面臨產生損失的可能性。如在委內瑞拉和贊比亞等與我國較友好的國家,甚至也出現了敵視我國投資的現象。
以2011年發生政治動亂的利比亞為例。利比亞是我國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的重要市場之一,目前我國在利比亞承包的大型項目總共約50個,涉及合同金額188億美元。在13家央企的投資中,囊括了房屋建設、配套市政、鐵路建設、石油和電信等領域。在利比亞戰事之下,我國企業承受巨額的損失,但卻缺乏挽回損失、獲得救濟的權利工具。形成較大損失的兩個直接原因,一是企業投保的保險覆蓋面僅為合同金額的5.68%,并且保險方僅限于我國國內的國有保險公司;二是我國尚未與利比亞簽訂任何形式的雙邊投資保護條約。
東道國政策與法律風險
政策與法律風險是指因東道國相關政策調整、法律變動而給外國投資者(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能性。政策風險主要包括重大外國投資政策的調整、政府禁令、政府違約、財政稅收政策的調整、國有化政策(包括征用、征收、沒收、報復性充公)等;法律風險主要有立法不全、執法不嚴、法律沖突等。
最近的政策與法律風險以澳大利亞資源租賃稅的出臺最為典型。
近年來,我國企業紛紛加快境外投資礦產資源的步伐,其中澳大利亞正是中國企業投資礦業的聚集地,赴澳投資的企業包括寶鋼、首鋼、中鋼、鞍鋼、中信泰富、五礦、兗州煤業等企業。2010年5月2日,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宣布,擬從2012年7月開始向在當地注冊的資源類企業征收稅率為40%的資源租賃稅(之前,澳大利亞主要是依據產量對礦業公司征稅,各州征收的特許稅稅率僅在2%~10%之間)。由此,按照聯邦新的稅收方案,資源類企業須將其開采不可再生資源所獲利潤的40%作為稅收上繳聯邦政府(新公司和小公司如果沒有盈利則不需要繳稅,小企業還將得到原地方性特許經營稅的返還)。據計算,今后資源類企業所承擔的全部法定稅率總計可能將從目前的43%上升到2013年的57%。2011年6月,經過一系列談判和政府高層更替,澳大利亞政府終于就備受爭議的礦產資源稅問題公布了草案。草案提議,礦產資源使用稅僅針對鐵礦和煤礦,稅率設定為30%。盡管這一草案與澳大利亞政府最初醞釀的計劃相比,資源稅的征收比例已經從40%下降到30%,但這一新增的資源稅,仍將對澳大利亞當地和赴澳投資的企業產生不小的影響。草案正式執行之后,除了將會增加在澳投資礦業的中國企業的成本之外,同時如果礦產供不應求的狀況持續,礦產資源稅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最終要由中國鋼廠等礦石進口商買單(2011年1~4月,我國進口的鐵礦石中有43%來自澳大利亞,澳大利亞是我國鐵礦石的第一大進口國)。
再如,最近幾年,在拉美地區,從委內瑞拉到玻利維亞,再到厄瓜多爾,拉丁美洲國家石油和天然氣工業國有化運動不斷涌現,也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形成了巨大的政策與法律風險。
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條款風險是指在我國企業與東道國方當事人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中,因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不夠具體而產生理解差異,最終出現合同糾紛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實踐中,合同權利義務條款界定模糊極易導致我國企業產生巨大風險。
例如,中國鐵建在沙特的工程承包項目即是深刻教訓。2009年2月10日,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旗下上市公司中國鐵建與沙特阿拉伯王國城鄉事務部簽署了《沙特麥加薩法至穆戈達莎輕軌合同》,約定采用EPC+O/M總承包模式(即設計、采購、施工加運營、維護總承包模式)施工完成沙特麥加輕軌鐵路項目。截至2010年10月31日,按照總承包合同金額(66.5億沙特里亞爾),中國鐵建確認預計總收入為人民幣120.51億元,預計總成本為160.45億元,另發生財務費用1.54億元,項目預計凈虧損41.48億元。2011年1月,中國鐵建在沙特輕軌項目中的損失鎖定為13.85億元。根據上市公司中國鐵建的公告,之所以發生上述巨額虧損,是因為該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實際工程數量比合同簽訂時預計的工程量大幅增加。而根據媒體所挖掘到的信息,中國鐵建在與沙特方面簽署的合同中,并沒有針對這個項目列出詳細的工程量,即對工程合同細節——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條款缺乏具體量化的明確約定,這致使此后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沙特方面不斷提出增加工程量的要求,甚至提出新的功能需求,中國鐵建經綜合考量,為了將整個項目完成,不得不賠本繼續推進項目進度。這次因中國鐵建風險防范缺陷而導致的虧損,由中國鐵建轉給了母公司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
項目價值風險
項目價值風險是指由于我國企業對境外投資項目的開發成本、影響項目開發的具體制約因素估計不足或誤判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發生項目價值風險往往基于五個方面的原因:我國企業因急于擴張規模而“饑難擇食”、企業及其所聘顧問專業水平不足、情勢變更、被欺詐、違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國內審核程序。
中鋼集團對澳大利亞的境外投資實例中即出現了項目價值風險。近年來,中鋼集團基于發展的“戰略”需要,規模迅速擴大,在2009年收購澳中西部公司資產的過程中,以耗資13.6億澳元(約合93億元人民幣)的較高價格,較快速地完成了這一敵意收購案例。但之后發現,該項目開發鑒于磁鐵礦選礦技術難度大、運輸赤鐵礦石的港口和鐵路基礎設施開建遙遙無期(建設主動權掌握在其他企業手中,且預計需要資金高達52億澳元或傳聞中的70億~80億澳元)的現實困難,終致中鋼不得不于2011年6月基本停滯該項目的勘探工作,裁減員工、關閉辦事處。僅在此項目的前期勘探階段,中鋼的當期虧損就高達9281萬元。
自然災害風險
自然災害風險,是指由于地震、海嘯、火山、颶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的發生,造成我國企業跨國經營損失的可能性。自然災害一旦發生,往往損失巨大,我國企業在“走出去”時必須將其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予以關注。
盡管存在上述8類非市場風險已經在實踐中成為常態,但是,應當指出的是,我國政府、企業、學者、媒體、公眾等社會各界均應客觀地認識到在“走出去”過程中,遇到風險是正常的。特別是在我國企業還處于“走出去”的初期階段,應當容忍和允許企業在開展跨國經營中發生損失,交納一些“學費”進行“試錯”,這是成功的必要前提和成本代價。在風險不斷發生的情況下,特別需要注意避免出現因噎廢食、止步不前的情況。同時,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采取多種對策措施,盡力避免風險,將損失控制在盡量小的范圍。
(作者為商務部研究院亞非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