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類進出口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時,應向發證機關提供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正本)需填寫清楚并加蓋申領單位公章。所填寫內容必須規范。
2.出口合同(正本復印件)。
3.申領單位的公函或申領人的工作證;代辦人員應出示委托單位的委托函。
4.非外貿單位(指沒有外貿經營權的各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下同)申領出口許可證,需提供其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證明。
5.第一次辦理出口許可證的申領單位,應提供外經貿部或經其授權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文件(正本復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第一次出口申領許可證,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該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由發證機關存檔備案。
(二)一般貿易項下出口,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配額管理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出口配額審批部門的批件,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出口配額審批文件。
2.屬軍民通用化學品,應提交化工部的批件;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重水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計算機應提交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計算機技術審查表》。
3.屬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應提交有關招標委員會下發的《申領配額有償招標商品出口許可證證明書》;對無償招標商品,應提交有關招標委員會下發的中標證明書。
(三)承包工程帶出商品(配額有償招標商品按招標的有關規定辦理),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項目批件及出口單位的合同。出口合同應列明承包工程需帶出的許可證商品的品類、數量。
(四)進料加工復出口,屬占用出口額度的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配額文件和進料加工的文件;各地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各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出口配額和進料加工的文件。
非占用額度的進料加工復出口商品,國家部委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準文件和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鋼材、生鐵、鋅、食糖等商品的進料加工復出口,全國各類進出口企業應提交外經貿部的批件及進料加工登記手冊。
(五)非貿易項下出口,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運樣品。
非外貿單位出口貨樣時,每批貨樣價值高于人民幣5000元、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的,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司、局級以上)出具的公函。
各類進出口企業,出運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樣,每批貨樣價值高于人民幣5000元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
2.出運展品。
非外貿單位主辦出國展銷會所帶物品,凡需要在外銷售或展后不帶回國的,應提交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舉辦展覽會的批件。
外經貿部授權的部委直屬總公司主辦出國展覽會所帶在外銷售的物品,屬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提交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舉辦展覽會的批件。
(十五)備注:填寫以上各欄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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