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沙特的貿易代理人制度?
- 來源: 商報網-國際商報
按照《沙特商業代理規定及執行細則【theCommercialAgenciesRegulationsandtherelatedImplementingRules(RoyalDecreeNo.M/11,asamendedbyRoyaldecreeNo.M/32;MinistryofCommerceDecisionNo.1897)】》,在沙特的任何貿易活動,需通過沙特人或者全資的沙特公司來壟斷從事。
所謂商業活動包括進口及采購本地商品再零售。因此,要從事上述貿易活動的外國公司,必須指定沙特代理或經銷商,代理協議要在沙特商工部進行登記。
根據規定,代理必須持有有效的允許其從事代理業務的商業登記證,方可從事代理業務。從事代理業務的主管人員或代表,必須是沙特人!渡虡I代理規定》禁止“借殼代理(shelagent)”,即代理權直接或間接被外國委托人掌控,因此沙特代理不需獨立于外國委托人。
代理人必須由居住在沙特的沙特公民或企業擔任,法律規定,代理費不得超過5%,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代理費遠遠高于這個比例,一般會達到15%甚至20%,一個沙特代理可以同時為多家外國公司做代理。
同時,外國公司進入沙特,必須要由沙特公司或自然人做擔保。因此,實際上代理人和擔保人經常是同一個人或同一家公司。由于外國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在沙特進行注冊,一切活動須以代理人名義進行,到銀行開設賬戶要經擔保人授權,公司人員要經擔保人擔保才能進入沙特。
代理不一定是唯一的,但是沙特商工部通常不會為同一個外國委托人注冊一個以上的代理協議。
《商業代理規定》還明確了終止代理協議要為代理提供補償。
依據商工部代理協議樣本,在業務已經取得明顯的成功情況下和終止代理協議,應給予代理合理的補償。在未與原代理解除代理關系之前,商工部不會為新代理登記注冊代理協議。解除代理協議通常需要原代理出具同意解除代理關系的確認函,或在代理協議到期后,由商工部來解除代理關系。
因此,在沙特進行貿易或進行其他商業活動之前,國內企業應選擇有實力、有責任心和推廣能力的代理公司。
沙特總商會在沙特與外來的貿易活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沙特總商會是沙特28個商會的官方聯合會,是依照沙特王室頒布的R/6號令于回歷30/04/1400(公歷1980年3月)成立的,總部在利雅得。
目前,去沙特淘金的中國企業多通過沙中商務理事會與沙特方面建立聯系。沙中商務理事會是沙特總商會的分會,旨在推進中沙雙方尤其是商業和投資領域的合作。2012沙特(中國)國際衛浴建材五金展覽會暨第三屆2012沙特中國商品展洽會正是由中國國家商務部與沙特政府以及沙中商務理事會合作舉辦的。通過該展尋找沙特代理商是進入沙特市場的最佳途徑。
小貼士
自2011年12月1日起,沙特阿拉伯海關實行以下新的清關規定。新的法規條例規定所有商業價值達100美元或以上的進口貨件都必須遵守正式報關清關程序,具體進口要求如下:
1.進口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商業注冊登記證明(在出貨的時候,可以將進口公司商業注冊號碼填寫在DHL運單VAT號碼填寫空格處);
2.貨件目的地為達蘭(DHAHRAN)且價值超過13250美元,或者目的地為吉達(JEDDAH)和利雅得(RIYADH)且價值超過2500美元的,進口公司必須提供使用本公司抬頭信函紙授權DHL或者DHLBroker代理清關的正式信函(此類信函一個進口公司一年只需向DHL提供一次);
3.以個人名義進口且價值達100美元或者以上的貨件,收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證明,在出貨的時候,可以將收件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填寫在DHL運單VAT號碼填寫空格處;
4.當地海關可能會要求對特定的貨物或商品提供原產國權威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材料;
5.價值超過13250美元的所有貨件,或者目的地為吉達(JEDDAH)和利雅得(RIYADH)且價值超過2500美元的貨件,需提供原產國商會組織(或同等地位性質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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