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與新聞》:律師“鬧庭”引出“立法”規制
【陳光武按】由律師鬧庭所發起的高法為律師庭審行為立法的鬧劇,在幾乎舉國法律界一片喊打聲中暫時擱淺。但此事件的影響是深遠的。律師地位的弱勢,逼得我們很多律師不得不借助輿論媒體監督、公車上書、領導批示、專家論證這些非常規手段來達到平衡非法治因素干預、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目的。許多大牌律師也是這些手段的既得利益者。諸多大律師的輝煌案例中無一不折射出這些手段的影子。律師鬧庭、公車上書等是法治不彰環境之下的無奈之舉。慶幸我們的環境還勉強可以使用這些非常規手段。打破傳統的律師只作“陪客”的刑辯倫理,充分利用輿論干預、媒體監督、公車上書、專家論證等非常規手段來達到權力制衡的目的,是當前夾縫中生存仍然懷抱公平正義夢想的中國律師唯一的出路。
律師“鬧庭”引出“立法”規制
來源:法制與新聞2012年第10期 2012年10月19日(本刊記者)陳虹偉/文
今年兩會,標志中國立法新進程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公布,這部以保障人權為核心理念的法律在明年1月1日實施之前,各個部門正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解釋稿)雖然在小范圍征求意見,但即引發熱議。
這一熱議源于解釋稿中法官有權暫停律師執業。
解釋稿中關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的規定,引發律師界不滿。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在給最高法院的回復中明確表示反對意見:此規定賦予法官剝奪律師辯護權,最高法院有“越權立法”之嫌。
而本刊記者獨家了解到,全國律協組織律師起草的《關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辯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規定》,被稱為是律師版的刑事訴訟法實施細則也已完成。其中一條規定,開庭過程中對辯護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認定,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違反紀律、擾亂秩序的情形。嚴禁將因堅持依法行使辯護權而與法庭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情形當做訓誡辯護律師,或將辯護律師帶出法庭的理由。
新刑訴法尚未實施,律師與法官的爭鋒即先行展開。
律師緣何頻“鬧庭”
近年來,數起熱點案件庭審過程多次出現辯護人與庭審法官沖突的案件曝光后,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
今年年初,名不見經傳的貴州省貴陽市小河區法院一時成為全國輿論的焦點。
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審理的貴州原省政協委員黎慶洪涉黑案,2012年1月9日至14日第一次開庭時,就創下法官與律師沖突的紀錄:十幾名律師遭訓誡,4名律師被驅逐,全國人大代表遲夙生律師暈倒在了法庭里……本打算在春節前結束的庭審被迫中止。
而庭審過程也因律師的微博直播在全國引發巨大的反響。
1月9日,庭審開始,黎慶洪案的辯護律師集體就管轄權問題向法庭“開炮”,言辭激烈,同時多名被告人請求公訴人、審判長回避,遭駁回后又提出復議申請,審判長不得不多次休庭。
庭審結束后,小河區法院相關負責人曾約談周澤、遲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辯護律師,法院對律師未能配合庭審表示失望,并要求律師不要為難審判長。眾律師毫不退縮,表示面對該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違法行為,法院應堅守法律的底線和良知。
1月10日,庭審進入第二天。律師仍質疑法院多項程序違規,要求法院解釋被拒。法庭對律師提出口頭警告、訓誡達十余人次,直至將三名辯護律師逐出法庭。黎慶洪當庭高喊,“連我也一起驅逐了吧。”
以下是媒體披露的小河法院管轄該案的背景:
2010年3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黎慶洪等17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個罪名判處刑罰,其中第一被告人黎慶洪被判處總和刑期十九年六個月,決定執行十九年;
2010年7月1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終字第134號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前述一審判決,并發回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2010年8月16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準許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2011年8月26日,該案由17名被告人增加到57人,罪名由8個增加到27個,此案降格由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貴陽市小河區人民法院,而據了解,出庭支持公訴的大多仍是貴陽市檢察院的檢察官。
代理該案的湖南岳林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金柱認為,小河區法院不是案發地,區法院不能管轄涉黑案件,同時違反發回重審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
2012年6月8日至7月19日,小河法院再度開庭,持續四十余天,來自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和全國律協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中央督導組”,不但親臨,還堅持旁聽完了全程。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副主任張青松就是觀摩團成員之一。
當他被本刊記者要求客觀評價這起案件中律師和法官的沖突時,他指出,律師的行為有些激烈,甚至個別律師言辭有些不妥,但根本原因在法院,法官要有效庭審,必須尊重律師的意見。
而全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主任田文昌律師在觀看完庭審錄像后對記者說,其中反映出法庭也存在很多問題,例如“不讓律師講話,或者說與本案無關,或者說是重復發言,舉手不理你,要求發言被駁回,強行說就被逐出”。
同樣觀看錄像的還有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領導。律師與法官的頻繁沖突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視。
在今年4月中下旬召開的全國法院第一期(總第3期)高中級法院副院長輪訓班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長在給學員授課時,強調注重程序正義,稱“更多的案件,是因為程序上欠公正,該做的沒有做,那么就會導致炒作。包括對律師的一些不公正的情況,使得極個別的無良律師在法庭上,控告法庭,嚴重違反庭審秩序,公布出來以后,沒人相信法官,誰也不信法院”。
此外,在談到要進一步強化以庭審為中心的意識時,這位副院長還稱,有三起案件中律師的表現為“鬧庭”。事實證明法官駕馭庭審的能力不高,“原因是我們的庭審雖經1996年的修改被認為是采納抗辯式的庭審方式,但是觀念上、實際操作中仍然帶有糾問式的色彩,法庭的沖突遠遠不是那么激烈,總體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北海、小河區、常熟的律師鬧庭情況時,我們的法官當時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處理”。
除了小河案,另一個是北海案。2011年9月20日上午,裴金德等5人故意傷害案在廣西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邊庭審、公安邊偵查、檢察院數次變更起訴書,法院沒有制止。進入法庭調查階段后,法庭改變了起訴書的指控順序,先對第二被告人裴金德進行調查。辯護律師就此提出抗議,指出程序違法,損害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審判長答復稱,對于先審誰后審誰是基于案情需要,合議庭有權自主決定。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裴金德表示認罪,審判長詢問裴金德:是否同意其家屬為其委托的辯護律師。裴金德僅回答二字:“不用。”隨后,裴金德的辯護律師陳光武和朱明勇被要求退庭。此舉引發其他律師不滿,并集體退庭。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海案中,檢察官也一度集體退庭,只是退庭持續了5分鐘又返回法庭。
近年來,辯護律師被主審法官驅逐出法庭的尷尬事件時有發生,先是重慶智策律師事務所的黃利明律師在某法院出庭時,因一句“請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強行驅逐出庭;繼而又有山西律師因與公訴人意見相左而被法官令法警強行押出法庭。
2007年,記者在四川綿陽一法院旁聽一起國企老總受審案件,親眼目睹一位先前在最高法院當過法官的律師因言辭激烈,被他當年下級法院的法官驅逐出法庭。
律師的被驅逐,引發被告人家屬的強烈不滿。庭后,因被告人家屬錄音被法庭沒收,導致家屬與法警大打出手,場面失控。當時在場的一位法院女副院長沒有制止法院工作人員與被告人家屬的互毆行為。
近年來,律師“鬧庭”成為刑事審判新問題,一向循規蹈矩的辯護律師不那么安分,甚至“公然藐視法庭尊嚴”,問題出在哪兒?
一位律師告訴記者說,就個案觀察,盡管不能排除有律師“言辭欠妥”,但那些著名“鬧庭”案件中,律師們都以事實證據證明法庭未依法審判在先,嚴重損害被告人合法權益,“鬧庭”實屬無奈。
其實,參與小河區法院庭審的周澤律師就對記者表示,自己的壓力很大,法庭上的抗爭對律師來說風險非常大,律師要承擔后果。
有分析認為,律師鬧庭往往出現在所謂重大、敏感案件審理中。權力不當介入司法,法院審理不能獨立,未判先定,庭審徒具形式意義。被告人合法權利遭踐踏,律師因抗爭而引發“鬧庭”。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認為,從傳統的實體辯護,到近幾年來出現的證據方面的辯護,再到今天大量的程序辯護,可以說我們在辯護方式上與法制發達的美國是同步的。但是,這種辯護尤其是程序辯護,并未在法庭上得到回應,即使許多嚴重刑訊逼供和程序違法的案件,也沒有導致實體的失效。這就造成一種奇怪現象:律師事業在發展,律師的辯護方式在與國際接軌,但司法體制卻沒有發生變化。
“我們的悲哀就在于:目前的體制容忍不了辯護的存在,特別是無罪辯護或對公檢法已提前下定論的案件的辯護。在這種體制下,決定了律師在這個行業中首先處于弱勢的地位,其次處于被排斥的地位。”陳瑞華表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學者告訴記者,重慶李莊案給刑事辯護帶來很大的負面效果,激起了一部分律師的集體維權意識。目前,許多律師“抱團取暖”,往往不再單打獨斗,他們集體出現在法庭上,對有爭議的案件直面痛擊,因而和法庭的沖突就不可避免地增多。
而對于如何看待“鬧庭”的律師,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委員楊學林的話耐人尋味,他說,無良律師有沒有?有的。比如那些拿著當事人的錢財,與無良法官、無良檢察官、無良警察進行勾兌的“律師”(實為法律掮客),但是這種“律師”是絕對不敢也不會“鬧庭”的,因為他們早已在暗地里切分了法律的蛋糕,庭上只是走個過場罷了。
但是對于律師“鬧庭”,記者在采訪北京西城法院的一位法官時,他認為,必須看到律師“鬧庭”影響審判活動,導致案件無法正常審理,而控制庭審是法官的權力,讓庭審順利地進行是法官最重要的任務,也是他最主要的權力,在庭審的過程中每個訴訟參與人都有尊重法官決定的義務。而對于法官的決定并非不可質疑,在庭外,可以采取任何合法的手段質疑法官的決定,但是在庭內,必須尊重法官的決定,否則這個庭沒法開,最終受損害的是當事人。
法院能否給律師立法?
2011年下半年,一段名為“六湖南打工仔擊退砍刀隊”、“菜刀隊PK砍刀隊”的視頻在網絡上風傳,該段來源于江蘇省常熟市某間辦公室監控錄像的視頻中,持菜刀的“守方”和持砍刀的“攻方”展開了一場多人亂斗,場面混亂不堪。
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后,也因律師與法官的沖突再次引發關注。
2011年8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眾斗毆罪對視頻中何強等5名“守方菜刀隊”人員作出判決,11月23日,蘇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在此期間,守方持刀擊退來犯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也引起了熱議。
2012年3月21日,常熟法院重新正式開庭審理了該案,持菜刀的“守方”何強等5名被告人出庭受審,來自湖南、北京等地10名律師組成的免費律師團出庭為何強等人辯護。
上午9時,剛剛開始法庭準備階段,一位辯護律師便打斷了審判長對被告人的問話。“我們要求終止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開要求,現在我們要求法院更換更大的法庭,以便所有被告人家屬和媒體均能旁聽,如繼續(庭審)將是非法審判。”
隨后的情況更讓人意外:辯護律師又提出要求合議庭人員公開住址、婚姻狀況、年齡,以及是否通過了司法考試等基本信息,理由是以便于被告人判斷出是否要求合議庭人員回避。幾名律師此時更是以“審判長公然違法”的理由要求審判長回避。
當審判長作出“合議庭人員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理由不合刑訴法的規定,不采納”的回答后,在一聲聲辯護人席上傳出的“反對”、“抗議”聲中,律師又提出,審判長是否回避,應由院長決定。
這起案件,也因律師和法官的庭上沖突引發了廣泛關注。
頻繁出現的法庭不和諧,引發了最高法院的重視,他們一方面加強對法官程序合法的要求和培訓,一方面又試圖對不配合的律師出臺規制措施。
前不久,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緊急召開研討會,討論網上曝光的一份最高法關于新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研討會主題“避免刑訴法二次立法問題”直指最高法試圖在司法解釋中超越法律規定為法院賦權,涉嫌“二次立法”。
這份征求意見稿即為最高法院7月底完成的對《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并下發全國法院系統內部征求意見。其中第250條規定,法院可以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辯護人、律師代理人“禁止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出庭參加訴訟”。被媒體披露后,立即引起律師界的強烈質疑。
事實上,該解釋稿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司法部向律師征求意見。
“最高法院向司法部征求對解釋稿的意見,司法部則找到了全國律協刑事辯護委員會,大約二三十名律師發表了意見,目前已經寫好了報告交給司法部。”知情人士告訴記者。
8月20日,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立新發微博稱,禁止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其實質是“暫停執業”,是對律師執業權利的限制和剝奪。而根據《律師法》,只有司法行政機關才有權對律師進行行政處罰,法院對律師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權的僭越。
上海律協刑委會委員張培鴻律師也認為,法院可禁止律師6個月至1年出庭,他認為這是最高院通過“立法”,確立法官在法庭上的絕對權威,這是不行的。
“我同意大多數人的意見,第250條顯然是越權立法”,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說,而且“法院作為訴訟參與人之一,卻隨便就可以剝奪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是不中立、不善意的。”
對于第250條的修改意見,提交給司法部的報告中直接刪掉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參與訴訟”。
對于其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律師的,還可以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停止執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等處罰”,報告改成了可以建議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院是有權建議的,但行政處罰有很多種,比如訓誡、通報批評等,沒必要非要停止執業和吊銷證書這兩個最嚴厲的處罰”,參與起草的另外一位律師對記者說。
而一旦律師因擾亂法庭秩序被拘留,張青松認為應中止審判,等到律師拘留期滿或被告人聘請了新的律師再重新開庭,“不能因為處罰律師而破壞了律師和被告人的委托關系”。
同時,全國律協對第250條的修改意見還包括在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之前加上公訴人,“控辯雙方是平等的,不能只處罰擾亂秩序的辯方”,上述知情人士說。
張青松說,這份解釋稿的前述規定,既是將司法權擴張到司法行政領域的越權立法,又是只針對辯護律師的歧視性處罰,一旦付諸實施,將成為法院對敢于對其審判過程中不公正現象進行挑戰的律師進行報復的工具。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則指出法院并無權禁止律師執業,即使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應由司法部或律師協會進行處理,或借鑒國外的做法,成立類似于紀律懲戒委員會的組織,舉行聽證會之后進行懲戒。
“律師是一個需要特殊保護的團體,對律師作出懲戒要尤為慎重。”程雷表示。
有人認為,制定司法解釋,雖非嚴格的立法行為,但由于其具有現實效力,對司法實踐影響甚大,因而又有“二次立法”之稱。且刑訴法的解釋與實施,與公民基本權利密切相關。因而,希望相關部門能打破“閉門釋法”的窠臼,盡快公布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章草案,面向全社會征詢意見,接受監督。
更有律師表示,依法公正行使辯護權的律師不但不能被隨意驅逐,更應受到法官的尊重和法律的救濟,而無視律師尊嚴、濫用驅逐權的法官則應受到問責。
一位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從事多年刑事審判的法官告訴記者,律師也應理性看待并尊重法官的權威,一些法院庭審中的確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庭審存在問題,并不是律師可以違法的理由。如果律師認為自己是法治的維護者,就應該用法律的手段而非違法的手段來維護法治。律師在法庭上違反規則,就應該承擔責任。
律師受懲戒可信訪
熟悉田文昌律師的人都知道,十年前,他曾經帶領11位律師集體退庭。“因為法庭不讓律師說話。”
如今這位年逾六旬的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回憶起當年仍然有些激動,他說:“當時是要把我抓去定罪的。那時候也是司法部、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還有中央黨建辦公室一塊看的錄像,也搞的斷章取義。我跟劉家琛院長說了,11個律師有一句話說錯,一件事辦錯,我負全責。”
田文昌對記者說:“抗議是我的權利,你可以駁回我的抗議。我連抗議的權利都沒有了?退庭權都沒有了?第一,法庭能不能抗議?第二,法庭能不能退庭?我覺得這兩個問題提得很好,應當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展開一場專題討論,把這個問題搞清楚,要不然律師就沒法做了。”
上海市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林東品指出,從理論上講,公訴人、法官也存在違反法庭紀律的問題,不能單獨對律師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別差,非常粗暴地對待律師,那怎么進行救濟?”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焦鵬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客觀中立,保障控、辯雙方均有充分發表意見和觀點的權利,不應隨意打斷控、辯雙方的發言或者限制其發言的時間和內容。
他認為,律師對合議庭違反程序有異議權,對侵犯當事人辯護權的有抗議權。在他參與起草的《關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辯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規定》中規定,辯護律師對審判人員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方式進行審理,給辯護工作正常開展造成不利影響,或給庭審參加人造成困惑的,有權提出異議。庭審參加人員侵犯被告人的權利,審判人員組織的審理程序違反法律,造成被告人權利被侵犯或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抗議。
在談到對辯護律師擾亂法庭秩序的認定與救濟時,這位中國政法大學的訴訟法博士說,開庭過程中對辯護律師違反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的認定,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的違反紀律、擾亂秩序的情形。嚴禁將因堅持依法行使辯護權而與法庭組成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情形當做訓誡辯護律師,或將辯護律師帶出法庭的理由。
辯護律師被帶出法庭,該案庭審必須同時休庭。否則,被告人有權以合議庭剝奪其以聘請律師方式行使辯護權為理由向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控告。
辯護律師認為被訓誡、被帶出法庭理由不當的,可以針對審判人員的不當行為向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申訴、控告,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行使權利。
“人非圣賢,誰都可能有錯,在法庭上,法官和檢察官都會犯錯,在律師與法庭的矛盾中,不要忘記我們為什么坐在這個法庭,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如果明確了是法庭不守程序,那么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抗議,阻擊違法,就是完全正義的。律師因此被錯誤處罰,法律應該為律師開辟救濟渠道。”焦鵬律師說。
律師不能再微博直播庭審?
“北海庭審第三天,精彩紛呈情節(二)。當庭播放錄像。我們竟然驚奇發現,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竟然光著腳!于是質問出庭警察,警察大義凜然曰,沒注意。公訴人說,可能是被告人當時主動脫鞋!詢問被告人,當庭陳述是被電擊腳趾時警察給脫下,之后其就沒有了鞋!我說,被告人除主動脫鞋外,還會主動要求被打嗎!”
這是北海案被告人代理律師伍雷的微博。
在廣受關注的貴州小河法院和廣西北海案件中,都因律師的微博直播庭審而使案件越炒越熱。
那么,律師在法庭的行為該不該受限制?
在解釋稿的第249條中規定,律師不得微博直播庭審,同樣備受爭議。
其規定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要遵守5種紀律: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不得隨意走動;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服從法庭指揮。
并特別規定:訴訟參與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攜帶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等辦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
其中的微博客即是微博,新浪微博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初為了宣傳,讓人們快速搞清楚微博這個概念,就有了miniblog(微型博客)的說法。
而北海案、貴陽打黑案等社會熱點案件中,微博直播因為伴隨律師團的個性辯護,使審判和公訴機關在社會輿論中位置尷尬。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并不認為律師不可以拍照、發微博。而知情者透露,給司法部的解釋稿修改意見中,將第249條中的“訴訟參與人”改為了“公訴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之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訴人與辯護人在法庭上地位應當是平等的。”張青松說。
我國對法庭規則的規定始于1979年,當年12月1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試行)對訴訟參與人的法庭紀律要求是:應當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而不準錄音、錄像和攝影的要求,僅限于旁聽人員。
直到1993年頒布正式的《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對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的法庭紀律要求仍然如此。
那時,引起爭議的是新聞記者對庭審案件是否有報道權。上世紀90年代初,曾發生多起記者在法庭中拍照被沒收的情況。1979年的試行規則規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允許新聞記者采訪。記者憑人民法院發出的采訪證進入法庭,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和轉播。”而1993年頒布的法庭規則改為:“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
至于為何“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當時主要負責1993年版《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最高法院民庭庭長梁書文說:“主要是因為攝錄者的燈光、聲響以及有關人員走來走去,都會分散法官和有關人員的注意力,影響法庭審理,進而影響法庭的嚴肅性。”
“而并不是因為如果庭審內容被公開,法官可能會面臨比較大的心理壓力”,法律學者、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徐迅告訴記者。
再之后,庭審記錄和直播被納入了司法公開范疇。1999年3月8日,最高法院頒布《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對法庭的報道規范進行了修訂:“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轉播庭審實況。外國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規定辦理。”
彼時,1998年4月15日,時任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系統教育整頓工作會議上提出:“公開審理案件,除允許公眾自由參加旁聽外,逐步實現電視和廣播對審判活動的現場直播,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度如實報道。”
而在2007年,對庭審直播的規定則悄然收緊。2007年6月,最高法院發布《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通過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進行直播、轉播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進行”。
近年來,對于庭審的拍照、轉播,“規定越來越嚴,但彈性越來越大。就是法庭可以許可你做什么,也可以規定不許可你做什么。”徐迅說。
構建律師與法官的和諧關系
原本在法庭上,控辯式審判應該是公訴機關與律師的激烈爭鋒,但眼下,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卻顯得緊張。
一位律師這樣解釋“律師鬧庭”的定義,在客觀表現上可歸納為:律師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挑戰法官的權威而與法官發生爭執的行為。其后果可能是違反法庭秩序。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若是“鬧庭”違反了法庭秩序,無論是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都是作為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的。
在法庭上,審判長是權威,訴訟參與人員必須聽其指揮,否則就是藐視法庭,應予懲戒。從法律規范內容觀察,辯護人遵守法庭審判秩序,聽從審判長指揮,屬法定義務,并應承擔否定性法律后果。
但田文昌律師卻不這樣認為,“我們老強調法庭至高無上,其實錯了,前提得是依照法律來主持法庭。如果法官在法庭上公然踐踏法律,那么律師還必須服從他所踐踏了的法律嗎?這是什么邏輯?”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一位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達了不同的意見,法律不允許辯護人以違法方式干擾審判,即使你有正當的理由。
這位法官說,如果審判人員違反審判程序,在法庭休庭后,包括律師在內的訴訟參與人有權提出意見,但法律未賦予律師阻撓庭審的權利,檢察機關也不具有當庭監督權。
這位法官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18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況,在庭審后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認為正確的,應當采納。”
一方是法官在法庭上的絕對權威,一方是律師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抗議權利,兩者的沖突如何解決?
在司法活動中,法官與律師同為法律人,除了把神圣的國家法律作為共同的執業底線,把文明公正、廉潔誠信作為其共同的職業操守之外,兩者并無根本的利害沖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語境下,相互尊重、相互獨立和相互制約應該是兩者的正常關系,而結成利益共同體的“同盟”關系和視為誓不兩立的冤家對頭,都勢必導致司法的天平失衡。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律師說:“我真誠的希望律師真正的有權在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庭審中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使走過場的庭審真正地發揮作用。對于律師的意見包括批評,法院要予以重視,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一棍子將“鬧庭”斥為洪水猛獸,不是辯證唯物主義者的態度。同樣,我們也應當歡迎法官們對于律師的批評,也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正如田文昌律師所言,沒有律師,就沒有完整的法治;律師的地位和水平,與民主法制的水平和程度緊密相關;律師的地位和水平,體現著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的程度,二者的關系非常密切。
如果我們用這句話的高度,看待目前律師與法官的關系,問題的解決是不是很明確呢?
據記者了解,最高法院解釋稿征求意見的工作已經結束,年底前即將出臺。
被記者采訪的多位律師均表示了擔憂,如果法院懲戒律師的規定實施,那將使本來就步履維艱的刑事辯護“雪上加霜”,不可避免地使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上辯護受到影響。“最終損害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平。”焦鵬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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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2012)相關條款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將錄音、錄像、攝影器材、手機等電子設備帶入法庭,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
(二)不得隨意走動;
(三)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服從法庭指揮。
訴訟參與人經人民法院許可,攜帶筆記本電腦、平板電腦等辦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
第二百五十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應當警告制止并進行訓誡;
(二)未經許可錄音、錄像、攝影和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的,可以沒收錄音、錄像、攝影等器材或者存儲介質;
(三)不聽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強行帶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