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獲賠82萬元國家賠償
摘要:坐監11年,獲賠82萬元國家賠償,開平人黃立怡申請國家賠償案日前得到最終解決。昨日,廣東省高院相關負責人接受南都記者專訪時表示,黃立怡已于10月29日到省高院財務科辦理了領取國家賠償金手續,其中黃立怡失去人身自由賠償金額66 .58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
坐監11年,獲賠82萬元國家賠償,開平人黃立怡申請國家賠償案日前得到最終解決。昨日,廣東省高院相關負責人接受南都記者專訪時表示,黃立怡已于10月29日到省高院財務科辦理了領取國家賠償金手續,其中黃立怡失去人身自由賠償金額66 .58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萬元。該案獲得的國家賠償金額數是省高院近年給出的最高國家賠償金數額。
坐監11年后無罪釋放
1998-1999年,黃立怡在叔叔的廣州市天河宏達建材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代表該公司向三家供貨商交付了5張分別蓋有要貨商“麥永澤”、“嚴四益”印章的支票,但這5張支票均被銀行以“余額不足”退票。此時,麥永澤自殺身亡,嚴四益出逃,三家供貨商遂報案指控宏達公司詐騙。1999年6月18日,黃立怡被逮捕。2000年11月15日,廣州市中院以“票據詐騙罪”判處黃立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立怡不服,但上訴和申訴均被駁回。2009年,省高院決定將該案發由廣州市中院重審。2010年7月19日,廣州中院以證據不足,宣告黃立怡無罪釋放。(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黃立怡去年9月以無罪羈押為由向省高院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58.2129萬元、經濟損失100萬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萬。
人身自由每天賠162.65元
省高院審理后認為,據國家賠償法相關內容規定,黃立怡共喪失人身自由4094天,該院按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162.65元/天)補償計算黃立怡人身自由賠償金,共66.5889萬元。但經濟損失屬于間接的不確定損失,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是按照廣東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出臺的《關于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來給出16萬元———該紀要第9條規定:“十年以上的,賠20萬元以下”。“這個數字已接近該規定的最高賠償標準。”省高院介紹,目前廣東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屬全國最高。
辦案時若違法違紀將追究責任
省高院介紹,本案涉及的相關法院和部門正在認真檢查總結,若發現辦案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該院將按照規定嚴格追究責任、嚴厲查處。
昨日,在與記者簡短的交流中,黃立怡透露,去年,他結了婚,今年兩個月前,又喜得貴子。為此,他打算不在廣州打工,回開平老家照顧妻子兒子,開始新的生活。
南都記者 任先博 實習生 王玥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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