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離不開“關系”嗎?(法律博客:王軍)
10月26日下午,在昌平聽了方流芳老師講的法律職業論理課。在律師的執業實踐中,常有客戶詢問律師是否與審案法院的法官能拉上關系,更有許多律師常常以自己與法院或者法官的關系招攬客戶。
一個試圖或者習慣于向客戶兜售其與法官的“關系”的律師是不是真的值得信賴?方老師用這個問題挑起了爭論——學生們與他之間的辯論。
許多學生認為,關系在中國顯然是有用的,所以律師采取這個策略可以吸引到客戶。但方老師認為,這種對關系的信奉實際上是一種沒有根據的迷信。技術上講,律師所聲稱的“關系”究竟能否和多大程度上影響案件判決是完全無法事前確定的;倫理上,一個靠出賣其與法官的“友誼”而賺錢的律師,一個試圖通過“關系”不正當影響司法的律師,他的道德品質是有問題的,客戶信賴這樣的律師,極不明智。
方老師的問題和論辯試圖引導同學們反思普遍存在的“關系神話”。他認為,一個堅持不利用“關系”為客戶服務的律師反而更值得客戶信賴,這樣在律師一定有其生存和發展的空間。這不是浪漫主義的反其道而行之,而是理性的選擇,即使單單從開拓市場的角度說。
同學們似乎并未立即被說服。不可否認,困惑是有根據的。現實中的當事人們未必如此理性地去分析某個擅長“關系”的律師是否真正可靠,他們也許只是隨大流地去找“有關系”的律師。現實中無所不在的“關系文化”已經將關系迷信推上無可置疑的地位。也的確有一些案件,律師靠“關系”扭轉局勢或者大獲全勝。
但我想,即便一個律師通過關系為客戶打贏官司,也未必贏得真正的尊重。我的經驗告訴我,事實上,客戶們對深陷“關系網絡”的法院和法官以及律師,是打心里鄙視的。他們贏了官司,但會搖頭、嘆息、苦笑。即便他們仰仗關系,也不會從心里尊重法院和律師。關系和兜售關系的律師只不過是客戶們花錢雇傭的工具和槍手而已。雖然,他們深感無奈。但律師別指望自己也表現出無奈而變得無辜。
可悲的是,在這個大的網絡中,在法律人群體中,許多法律人只是想自己賺到錢就好,并不去管別人尊重不尊重,真尊重還是假尊重。因為,投入個人成本去維護或者提升法律人全體的名譽是不劃算的。結果就成了人人競相采取敗壞集體名譽的方式謀取個人好處。
但是,這樣下去,最終受害的顯然還是法律人自己!
為什么這個群體至今還沒有敗壞到無處立足的地步?我想,就是因為還是有很多法律人個體在自己平凡或不平凡的工作中堅守信念和道德,贏得了人們的尊重,從而為這個職業群體立下根基。那些不在乎聲譽的法律人實際上是在免費分享別人的聲譽。他們是搭便車者。
我們每個個體雖然看起來影響力有限,但每個人做好自己的份內之事,其力量也會有排山倒海之勢。
方老師對兜售關系的質疑,絕非僅僅是出于職業倫理的立場。不依賴“關系”而憑專業的法律服務也能成功。例如,我知道的一些基督徒法律人,他們業務水平高,有職業操守,內心豐盛,通過自己的服務獲得有尊嚴的生活。一個年輕法律人面對浮躁而復雜的社會,如何贏得自己的一席之地,如何求得有意義的人生,沒有信仰又欠缺理性思考而僅僅是盲從,必然如盲人騎瞎馬,夜半臨深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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