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冀勞社[2008]48號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中省直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根據《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原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的規定,省廳制訂了《河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備案制度,掌握各類用人單位用工信息,實現對勞動合同簽訂、履行等情況的動態監管,是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推動勞動合同制度深入進展的重要措施。各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本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盡快組織實施。省廳將保定、承德市作為聯系點,各設區市也要選擇2-3個縣區作為重點聯系點,注意總結經驗,協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使勞動用工備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檢查、有人管,確保這項重要基礎性制度切實落到實處。 實施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勞動工資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勞動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以下簡稱用工備案)。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用工備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工備案,是指用人單位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勞動用工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主體資格、勞動用工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備案的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用工備案管理的主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所屬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用工備案。 第五條 用工備案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中省直用人單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到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市、縣(市、區)所屬用人單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個體經濟組織可以到被委托的所在街鎮鄉或社區勞動保障機構辦理用工備案。 第六條 用工備案的內容包括: (一)用人單位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性質、經濟類型、行業類別、用人單位地址、組織機構代碼、郵政編碼等; (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情況,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崗位要求、職業工種、參加工作時間等; (三)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包括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終止或解除等情況; (四)工資收入分配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工資總額、平均工資、工資支付等情況; (五)參加社會保險情況,包括勞動者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情況。 第七條 用工備案實行《勞動用工備案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制度,《手冊》樣本由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制定。 《手冊》由用人單位保管。《手冊》是用人單位辦理勞動保障事務、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或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重要依據,《手冊》記錄的內容不得涂改。 第八條 用工備案分為初次備案、變動備案和注銷備案。 第九條 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商注冊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用工備案管理部門進行初次備案。 現有用人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公布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用工備案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存量情況進行初次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初次備案時,應當向用工備案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機關事業單位法人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其他用人單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許可證; (二)用人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職工名冊、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等; (四)用人單位用工備案基礎信息采集表、勞動合同訂立情況管理臺帳。 第十一條 用工備案管理部門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初次備案信息核實無誤后錄入《勞動用工備案管理系統》,并核發《手冊》,加蓋“勞動用工備案專用章”。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進行變動備案: (一)新招用人員或調入人員; (二)勞動合同續訂終止或解除: 1.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 2.勞動合同到期續訂; 3.勞動者辭職或調出; 4.勞動者被辭退等; 5.用人單位依法進行裁減人員。 (三)其他應當進行變動備案的情形。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調入)人員后,應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自招用人員之日起15日內攜帶《手冊》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審核備案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錄用人員名冊; (二)勞動合同書; (三)錄用職工備案審核表或職工流動審核備案表。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勞動者辭職申請或職工調動手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決定和送達手續、依法進行裁減人員的相關手續; (二)勞動合同書; (三)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十五條 對已辦理完畢初次備案的用人單位,用工備案管理部門對其提供的用工變動備案信息核實無誤后錄入《勞動用工備案系統》。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下列情形時,應當在30日內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一)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用人單位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提供真實的用工備案信息。 第十八條 用工備案管理部門為用人單位辦理用工備案,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審核辦結。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監察機構要依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相關人員要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用工備案或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監察機構依照《河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1、職工勞動用工備案基礎信息采集表一(略) 2、用人單位勞動用工備案基礎信息采集表二(略) 3、勞動合同訂立情況管理臺帳(略) 4、用人單位錄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審核備案表(略) 5、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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