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更多職工維權不再為錢所困 日益受到職工歡迎、社會關注的工會法律援助有了全國統一的“規矩”。記者今天獲悉,中華全國總工會8月11日正式印發了《工會法律援助辦法》,明確規定“工會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職工、工會工作者和工會組織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隨著勞動爭議案件連年遞增,廣大職工對法律援助的呼聲日疾。在這樣的背景下,作為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補充,工會法律援助近年來快速發展。截至目前,全國各級工會建立職工法律援助機構6178個,僅2007年就受理涉訴援助案件4.6萬件,提供咨詢、代書等非訴法律服務7.5萬件。 但是,受制于各種因素,工會法律援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如法律援助機構不健全;缺乏法律援助專門人才;法律援助程序不規范,制度不完善;法律援助資金缺口大,很多侵權案件因資金缺乏而得不到援助,等等。針對這些問題,全總此次專門制定的辦法,分六章二十七條明確了工會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則、機構和人員、范圍和條件、申請和承辦以及資金來源和管理等。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具備條件的地方產業工會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在機構設置的具體形式上,地方工會可以與司法行政部門協作成立工會(職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與律師事務所等機構合作,簽訂職工法律援助服務協議。法律援助工作人員主要從兩類人員中聘請,即工會公職律師、專兼職勞動爭議調解員、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等工會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專家、學者、律師等社會法律工作者。 其中,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限定為五類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因勞動權益涉及的職工人身權、民主權、財產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會工作者因履行職責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會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工會認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工會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普及法律知識;提供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參與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代理及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為農民工討薪和工傷維權設“綠色通道”。根據規定,普通職工需符合“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需要工會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或“未達到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但有證據證明本人合法權益被嚴重侵害,需要工會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才可以申請工會法律援助,但“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高昂的費用是令許多職工對依法維權望而卻步的主要原因,工會法律援助同樣需要經費保障。辦法規定,“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辦案經費。縣級以上地方工會應當將工會法律援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工會經費預算,并依據國家和工會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同時明確,對困難職工的法律援助補助資金,從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專項資金中列支。 此外,辦法還就工會法律援助的申請和承辦等具體程序作出專章規定。 據了解,為給工會法律援助提供組織保障,全總還提出了2008年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組建目標,即到2008年底,省級工會、地市級工會和縣級工會的工會法律援助機構組建率分別達到100%、90%和80%,而2007年底這一組建率分別約為90%、86%和66%。全總法律工作部部長劉繼臣表示,希望《工會法律援助辦法》的印發能助推今年目標的實現,“其真正意義在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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