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難”的現象在企業間司空見慣,人們對此已見怪不怪。經營業務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一種情況:甲單位欠乙單位的貨款,由于種種原因到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沒有付清。后來雖經乙單位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要,甲單位仍未償還。最后乙單位不得不將甲單位訴諸法庭。但結果是:由于乙單位因沒有證據表明曾在該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甲單位主張過權利,最終敗訴。
如何在債權未受清償情況下,采取一定措施,使自己享有的合法債權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以便在將來條件合適時行使訴權,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
一、“訴訟時效”含義何在?
民法上的時效,指一定事實狀態在法定期間持續存在,從而產生與該事實狀態相適應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時效為法律事實之一種,屬于自然事實中的狀態,因時效期間屆滿而發生與原權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民法時效制度分為兩種,即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訴訟時效亦即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如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的權利本身(即實體權)仍然存在,但訴權歸于消滅,當事人的請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所謂“喪失勝訴權”,且因訴權消滅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國家不再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債務人的債務成為“自然債”。這種制度就是訴訟時效制度,其實質在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
二、訴訟時效期間必須牢記
(一)我國法律對訴訟時效期間的不同規定。《民法通則》、《合同法》分別規定,對買賣合同中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租賃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對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其他情況除有關法律的特別規定外,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2年。
(二)弄清“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以及“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含義。《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三、適時中斷訴訟時效是有效手段
針對當前社會上很多債務人缺乏起碼的誠信理念和合同法制觀念,對所負債務的履行往往是不積極主動,甚至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有的可以說是“依法賴債”的實際狀況,以下從一般訴訟時效期間2年的角度(其他可類推),建議債權人一定要高度警惕,注意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自己的債權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使自己本來合法的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一)債權人務必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最后期限保持高度清醒的頭腦,盡最大努力窮盡各種辦法,在上述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將自己的債權實現到最大限度。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次日,便是合同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之日。如果此后沒有時效中斷的情形,債權人務必在上述起算之日后的2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才能獲得勝訴權,否則就會發生本文開頭所出現的情形。
(二)如實在不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內收回全部債權,債權人務必根據債務人的不同情況,分門別類,對不同的債務人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行使權利:1.對有部分貨幣資金還款或有可折抵為貨款的實物財產(下稱“折款實物”),且有履行債務意愿的債務人,債權人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2年內的期間內盡快窮盡各種合法手段追討債權,能要回多少就盡量要回多少資金(實物),并在收款(收取實物)的同時保存好相應的書面證據,以使自己債權的訴訟時效在每次收款(收取實物)的同時不斷中斷,進而不斷重新開始計算新的訴訟時效期間。需特別注意的是,應務必做到使最相近的每兩次收款(收取實物)之間的時間少于2年。
2.對一時無貨幣資金還款亦無折款實物,但有履行債務意愿且本身尚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債權人可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2年內的期間內,盡早與債務人達成書面的債務延期履行的協議,并在該延期履行協議上約定明確的新的履行期限。在該延期履行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債權人如感覺到在該延期履行期限內債務仍不可能履行完畢,則應注意在該協議所約定的新的履行期限屆滿以前,繼續與債務人再達成新的延期履行協議,以使訴訟時效不斷中斷而得以重新計算。
3.對有貨幣資金或有折款實物但無履行債務意愿的債務人(即惡意拖欠的債務人),或已經沒有貨幣資金或折款實物,雖有履行債務意愿且本身已不再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債務人,則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2年內的期間內,在事先盡量充分做好財產保全的前提下盡早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債權。
4.對一時沒有貨幣資金還款或折款實物又無履行債務意愿,但尚具備繼續經營能力的的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與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話,則按上述2的方法處理;如債務人為達到拖賴債務的不法目的,債權人無法與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話,則應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后的2年內的期間內,適時采取向債務人送達催收債權文書的方法,并注意做到最相近的每兩次送達催收債權文書之間的時間少于2年:(1)債權人向債務人直接送達催收債權文書,讓債務人簽收(債務人為自然人的,本人親筆簽字;債務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該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
(2)在債權人向債務人直接送達書面的催收債權文書,但債務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采取特快專遞郵寄送達的方法(最好對向郵局交寄該催收債權文書郵件的過程申請進行公證),并注意在最快的時間內辦理好對上述郵件送達的“特快專遞(EMS)郵件查詢回單”,以確保債權催收文書的準確、及時送達。因為,在法院審判業務實踐中,如果債權人僅僅向法庭提供了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債務人郵寄催收債權文書的證據,而沒有提供債務人已經收到該債權催收文書的證據,則法庭視為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沒有到達債務人,因而不能認定債權人的這種行為是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即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因此,債權人務必保留好“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寄件人存聯)”、“特快專遞(EMS)郵件查詢回單”等一切有關書面證據,以備將來訴訟時提交法庭,避免因舉證不充分而敗訴。 信息來源:國際商報 河北商務律師在線www.64tz.com ,您身邊的維權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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