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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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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的債轉股應慎行 |
作者:本站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8/25 18:25:00 |
“債轉股”可能帶來的好處主要有:
1、法院在執行中充分的發揚了民主,尊重了債權人與負債企業自身的意愿,既可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經濟效益,又能“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效益。2、負債企業的負債結構得到改變,從此可能因走出沉重的負債泥淖而煥發出勃勃生機。這樣做就等于給了那些債負沉重甚至瀕臨破產的企業一次再生的機會。3、股份的多元化可以優化負債企業的企業治理結構,使企業的經營管理更加民主、科學,有利于增進企業的效率、促進企業的發展。4、增強了企業“債務應當清償”的信用觀念,有利于我國信用制度和信用環境的建設、完善。
“債轉股”可能帶來的壞處主要有:
1、可能危及資本充實、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公司資本三原則,因為債權的真實性問題、債權的可實現性問題等都可能影響到它的實際效果。“揭穿公司面紗”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非常必要的。2、企業的董事、監事、大股東以及知悉內幕的“內部人”可能濫用其優勢,損害企業、小股東、部分債權人、公司雇員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3、債務企業的道德風險可能陡然增大,債務企業可能故意利用“債轉股”來賴帳、逃帳、廢帳。4、對盈利能力差、經濟效益低或管理混亂、整治成本高的負債企業如果一味進行“債轉股”地執行,其實質是企業以出讓一部分并無實際價值的“產權”的手段獲得了債權人的財產,該財產成了對負債企業事實上的“補貼”。如此一來,新的混亂和不穩定的出現將不可避免。
“債轉股”執行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我認為對什么企業可以進行“債轉股”、什么條件下可以進行“債轉股”、如何進行“債轉股”即操作程序如何、企業資產如何評估、一般債權與擔保債權等權利沖突如何處置、對當事人以及其他“債轉股”程序的參與人的意志自由和處分權如何進行必要的限制等重大事項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或最高法院做詳細的規定,不能允許地方法院“各自為政”,各行其是,使“債轉股”的執行方式違背人們良好的初衷帶來新的麻煩、混亂和不穩定。因此,我認為,“債轉股”的執行方式應當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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