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這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予以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兩者之間必須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存在,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靈活運用保險近因原則是消費者維權的手段。 理賠依據近因而來
現實生活中,引發損失的原因多種多樣,針對不同的導致損失的原因,在運用近因原則時也各不相同。但是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兩種:
引發損失的原因單一 由單一原因引發損失的情況,在實際理賠過程中操作相對簡單。實踐中,理賠人員只需要判定這一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即可,而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也往往很少會有異議。比如,張某在走山路的時候不小心摔壞了腿,如果張某買了意外險,那么保險公司就應該給予張某相應的保險金,但是如果張某投保的是重疾險,那么保險公司不需理賠,這明顯超越了重疾的承保范圍。
多種原因導致損失 理賠糾紛往往發生于多個原因導致的保險損失。其中兩種情況最易產生分歧。第一種是多個原因造成保險損失,且每一個都是事故的近因,不過只有一些近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另一部分超過了范圍。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需要理賠的是責任范圍內的保險損失,消費者也可以為這部分原因據理力爭索要賠償。另一種情況是多個造成損失的原因之間相互依存、或存在因果關系,在判斷近因時容易造成消費者和保險人之間的矛盾。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個案例:王女士2003年買了意外傷害保險,期限是五年。2005年8月,她被一輛慢速行駛的轎車輕微碰擦了一下,頓覺胸悶頭暈。不幸在送往醫院途中病情加重,最后在醫院不治身亡。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指出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 王女士家人拿著意外傷害保險有效保單及死亡證明等資料,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導致王女士死亡的是心肌梗塞,不屬于意外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無需賠付。這引起了王女士家人的強烈不滿。
在這個案例中,造成王女生死亡的原因有兩個,一是王女士與轎車發生的輕微碰擦,另一個是心肌梗塞,后者也是醫院診斷出的王女士死亡的原因。關鍵問題在于,這次事故的近因到底是兩者中的哪個呢?
如何判斷事故的近因
在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中,有這樣一條標準,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事故,而原因之間又有因果關系,那么前事件稱作誘因。如果誘因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樣后果,那誘因即是“近因”;反之如誘因發生在健康者身上不會引起同樣后果,則誘因不能成為“近因”。
在上述王女士的案件中,她與轎車發生輕微碰擦是誘因,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正常人身上,是不會導致死亡的,所以她身故的近因不是車輛碰擦,而是自身健康的原因——即心臟病所致。因此,王女士自身的疾病才是“近因”,這類風險屬于重大疾病保單承保范圍或由壽險保障,而非意外險保單賠付范圍。
在財產保險中,同樣有不少近因分歧,判斷的標準是造成損失的原因如果可以通過因果關系串聯起來,那么,最初的誘因即為近因。舉個比較有代表性的例子:閃電引起大樓火災、火災引起電線短路,短路引起機器損壞。在這個關系鏈中,每一層的因果關系都很明顯,所以閃電才是機器損壞的近因。想要得到保險公司理賠,財產保險的責任范圍中必須有閃電一項,否則,理賠遭拒便是難免的了。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