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著手承擔國家反洗錢協調工作起,5年間中國反洗錢工作取得了矚目的成績,建立起了較為完整的反洗錢制度。
在法律方面,全國人大兩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覆蓋了主要的洗錢行為,基本實現了與洗錢行為刑罰化國際標準的接軌,并且于2006年10月審議通過中國第一部關于反洗錢工作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在組織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錢局,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200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形成了覆蓋全國金融業的監測網絡。
在制度方面,反洗錢法通過后,中國人民銀行對2003年發布的三個反洗錢規章進行了修訂,相繼獨立或會同有關部門頒布了四個新的反洗錢規章。
在國際合作方面,中國已經簽署并批準聯合國通過的所有與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有關的國家公約,積極參加反洗錢國際組織的活動,成為歐亞反洗錢組織成員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正式成員,目前已與10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情報機構簽署了反洗錢反恐融資金融情報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協議。
協助偵查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328起,涉及金額折合人民幣約537.2億元;
協助偵查機關破獲涉嫌洗錢案件89起,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約288億元;
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案件8127起,追究刑事責任13809人……
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公布的2007年中國反洗錢報告中披露的數字,讓人觸目驚心。
從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洗錢罪,到刑法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和反洗錢法公布,直至正在征求意見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單位犯罪”,專家認為,這些信號都表明,反洗錢法網正在一步一步收緊。
增加單位犯罪彌補法律漏洞
增加單位犯罪,是“彌補漏洞之舉”。接受采訪的多位專家均向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據專家介紹,現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是這樣規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國人民銀行提出,這類犯罪有些是單位實施的,建議增加單位犯本罪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錢措施。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了解,現行刑法在打擊洗錢行為上有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央行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自然人和單位犯罪,而第三百一十二條沒有單位犯罪,這就為有些單位的洗錢行為留下了空間,從邏輯關系上講應該彌補。另外,這也是中國在加入國際權威反洗錢組織時所承諾的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的措施。
而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地方司法機關對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理解也有兩個誤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透露說:“一種做法是: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單位犯罪,那就誰也不追究了;另一種做法是按犯罪處理,但追究的是自然人,沒有追究單位犯罪。”他認為,增加單位犯罪,對反洗錢可以起到補充作用。
據介紹,按照目前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上游犯罪有七類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可以追究洗錢罪,洗錢罪涵蓋不了的洗錢行為,適用第三百一十二條。
據最新公布的2007年反洗錢報告統計,從破獲洗錢案件分析,涉及的上游犯罪為七類犯罪的占70.8%,七類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占29.2%,這29.2%的犯罪被追究的都將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雖然其中有多少是單位犯罪,央行沒有統計,但這一條無疑也是打擊洗錢行為的利器。
不法分子自身洗錢能否追究
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外,業內人士認為,不法分子自身洗錢不被追究,不利于社會對洗錢犯罪的認識,刑法應予以完善。
自2005年以來,雖然各級人民法院每年結案的各類洗錢犯罪案件增加了1000起左右,但以貪污賄賂為上游犯罪的洗錢罪案件,直至今年8月才出現首例。
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在短短的7年中,利用職務之便大肆收受賄賂高達2226萬余元。他受賄所得的絕大部分均交由妻子付尚芳處理,而付尚芳在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賄所得的情況下,仍為其隱瞞、掩飾款項的性質和來源,且將其中943萬元用于購置房產、儲蓄理財等。
2008年8月1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晏大彬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妻付尚芳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50萬元。
丈夫貪污受賄,妻子“理財”,這在中國的貪官家庭很普遍,為何這方面的案例很少?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屈學武分析說:“這個家庭很特殊,夫妻雙方一個在巫山,一個在重慶,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確地表示將錢交給妻子付尚芳保管并處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處理受賄所得財產,因此很典型。”
但央行有關人士告訴記者,不法分子自身不能以洗錢罪數罪并罰,這樣會使得公眾視線轉移到上游犯罪上去,不能正確認識到洗錢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影響到反洗錢工作的威懾力。基于此種考慮,央行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進一步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
而在反洗錢方面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地下錢莊作為違法犯罪活動資金暗流的通道,大多數是以非法經營罪或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來定罪,而不是洗錢罪。
很多地下錢莊是用來洗錢的,為何少被追究?
曲新久認為,主要原因是證據很難掌握,在地下錢莊進進出出的資金中,有多少是明知屬七類犯罪的所得而予以清洗的呢?
為此,業內人士建議,應該吸收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擴大為一切貪利性犯罪,從根本上解決洗錢資金性質難認定的偵查現狀。其次,將極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為“明知或應知”,或者作出這樣的立法解釋,細化、加重對洗錢犯罪的刑罰規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來遏止洗錢犯罪的猖獗。
屈學武說:“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遵從事后不可罰原則,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必然要洗錢,就像盜竊了必然要銷贓一樣,若都被追究,會牽涉到我國整個刑法體系的修改,范圍太廣了。”
但她認為,刑法擴大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到一切貪利性犯罪“很有必要”,“因為洗錢罪是國際犯罪,更多犯罪以洗錢罪追究而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將更有利于國際管轄,對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引渡上將更方便些。”
值得欣喜的是,記者最新獲悉,中國人民銀行將推動地下錢莊以洗錢罪入罪。
結束語
自1997年刑法修訂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因涉及有關貪污賄賂、破壞經濟秩序、侵犯公民權利等熱點問題,而觸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截止到今天,在全國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管理系統中,已有2268人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了576條意見。而從各種渠道反映的意見更是無法計數。
“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系列報道緊隨這一重大法治熱點,在近十天的時間里,對刑法修改劍指“身邊人”和退休官員腐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期翻番、證券交易“老鼠倉”入刑、刑法亮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組織未成年人扒竊搶奪將受嚴懲以及增設單位洗錢犯罪七大亮點,進行了深入剖析。我們不僅關注刑法修改的意義,也探究如此修改的前因后果,更看重刑法修改的“后效應”。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會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會發展推動的結果。適時修改刑法,根據現實合理界定罪與刑的范圍,乃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內容。系列報道雖已告一段落,但我們的關注還會持續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