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王先生受雇在學校擔任門衛時不慎摔傷,與學校商量未果后將學校訴至法院要求索賠。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因王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是在雇傭活動中受傷,法院依法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2007年1、2月間,王先生受儀器儀表技工學校雇傭,擔任該校門衛室值班員一職。王先生與儀器儀表技工學校未簽訂書面合同,雙方口頭約定王先生的職責為:在儀器儀表技工學校(以下簡稱:儀器學校)門衛室值班、檢查人員進出大門情況(進門檢查證件,學生出門需出示出門條);王先生月工資為500元。
2008年2月28日上午,王先生自距門衛室幾米遠處另一處屋頂跌下,后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75天。王先生之傷經該院出院診斷為:1.腦挫裂傷(頂葉);2.氣胸(左側);3.肋骨骨折(左側第9、10、12肋骨);4.腰2椎體骨折;5.左恥骨上下枝骨折;6.左耳開放性外傷;7.左耳混合型耳聾;8.過敏;9.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出院醫囑為:全休5個月,繼續肢體康復鍛煉,門診復查。儀器儀表技工學校自愿為王先生負擔了醫療費用7萬余元(其中包括醫保2萬余元)。
王先生稱,其是因發現房屋漏水,為了學生的安全,而上房修理,不慎墜落受傷,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受傷,儀器學校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儀器儀表技工學校賠償其傷殘賠償金6萬元、二次手術費12 5000元、誤工費37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共計6460元、護理費7600元、出院后護理費7500元、交通費1000元、出院后5個月的營養費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共計27萬余元。
儀器學校辯稱,王先生所受人身損害不是因從事雇傭活動而產生的,學校不應當承擔責任。學校在放假期間雇傭王先生做臨時工在傳達室看門,其崗位職責是按照作息時間打鈴并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學校,王先生登上距傳達室30多米之外的房頂并摔傷,與其履行職責無關;根據學校調取的天氣情況記錄及常識,當天沒有下雪下雨,房屋不可能漏水;放假期間沒有學生來校,王先生所述怕學生摔倒不能成立,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在審理過程中,經王先生申請,法院委托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對王先生進行了傷殘鑒定,確認王先生的傷殘程度屬十級(傷殘率10%)。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與儀器學校均認可雙方間存在勞務雇傭關系,但王先生要求儀器學校對其所受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仍須證明其所受傷害系在從事儀器學校指派的雇傭活動中造成的,這也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所在。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現王先生提供的所有證據僅能證明其傷情,就其是否在雇傭活動中受傷一節,王先生未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且王先生系儀器學校門衛室值班員,其所述登上屋頂并修理漏雨之處顯然并非值班員之職責,且儀器學校亦不認可曾指派王先生修理屋頂,所以法院對王先生主張的,其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一節,無法認可,故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同時,因王先生生活較困難,庭審中,經法院與儀器學校多次協調做工作,儀器學校自愿給付王先生補助費3萬元。另外,儀器儀表技工學校已自愿為王先生負擔了醫療費用7萬余元,法院不持異議。
宣判后,原告王先生提出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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