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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律師薦讀:產權轉讓應防止量身定制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dl735.cn
時間:2008/9/29 18:36:00 |
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聯合發布的制度在取得拓展發布渠道和增強輻射能力的同時,也暴露了產權交易市場在發布轉讓信息規范性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其中,出讓方在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性尤其突出。比如:轉讓底價基本相同的標的,對受讓方資產規模的要求細致入微,地域、行業、資產規模、財務狀況等條件疊加組合,具有明顯的量身定制的“嫌疑”。對有可能參與受讓的意向人而言,出讓方公開轉讓行為的真實性和交易平臺維護公平公正的立場都值得懷疑。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特別是國有控股股東轉讓部分股權,作為出讓方應當考慮如何借助產權交易市場實現充分發現買主和發現價格的目的,有時還有根據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尋找戰略伙伴等其他目的。鑒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和人合”的雙重性質,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性,特別是國有股東通過轉讓部分股權選擇合適的投資方“聯姻”,出讓方當然可以對受讓方提出相關的條件。
量身定制愈演愈烈
出讓方提出的條件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要求受讓方應當接受的交易條件(或承擔責任和義務),如交易價格及支付方式、職工安置、債務承接等,如果交易達成,這些交易條件一般都作為交易合同的主要條款;另一類是要求作為交易“對家”自身所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可分解為受讓方所具備的資信、能力、信用等方面的資格條件,這類條件既是參與交易活動的“門檻”,也是成交履約的保證。在產權交易的實踐中,由于轉讓標的的情形不盡相同,受讓主體的特征千差萬別,因而設置后一類條件的合理性難以把握。
部分出讓方為了實現難以明示的意愿,為特定的受讓方量身定制受讓資格條件,雖然這些條件從表象上來看并沒有增加受讓成本,卻盡可能地把一部分潛在的買方排斥在參與競買的范圍之外。條件越“苛刻”,排斥的買方越多,以達到形式上符合程序規定,實質上有悖公平公正原則而轉讓給特定對象的目的。
量身定制受讓資格條件的情形一旦發生,往往成為下一個違規案例的比照標準,而且發展趨勢是愈加出格,令人啼笑皆非。這種頑癥頻繁并發,就會象大壩決堤一樣,極大地損害了產權交易市場的整體形象。因此,必須加強對出讓方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規范引導和審核把關。
加強審核把關維護公信力
首先,要針對不同的轉讓情形制定操作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不同情形,要區分國有資本全部退出還是通過轉讓尋找合適的戰略合作伙伴,轉讓前轉讓方擁有標的企業的控股權還是參股權,轉讓是否涉及到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行業的對新進股東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并針對不同情形,進一步細化規范要求,各交易機構都按公平公正的準則進行審核,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隨意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現象。
其次,把握與轉讓行為的相關性的尺度。衡量設置的受讓方資格條件是否必要,其把握的關鍵是與轉讓行為的相關性。如資格條件中對受讓方的財務狀況、支付能力等提出要求的,應當與轉讓標的的交易金額匹配,幾百萬元的掛牌價格,要求受讓方具有億元以上的注冊資本金或銀行存款的資信條件就明顯過高,其泛用排斥權的結果是限制公平競爭。
再次,設立“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評判機制。在央企國有產權具體項目的轉讓過程中,如果情況確實非常特殊,設置的受讓方資格條件又不符合一般審核原則的,建議由4家交易所共同委派人員設立評判機制進行案例評判,形成一致意見后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這樣,既可以減少國務院國資委的審批壓力,也可以借鑒法院判例的方式,逐步完善設置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規范,更好地維護產權交易市場的公信力。
來源:《上海國資》沈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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